•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11-66852

  • 文号:

    新政办发〔2011〕63号

  • 发布机构: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1-01-07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新政办发63号

关于调整和完善新昌县人才公寓购房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07 15:56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县府办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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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不断优化引才环境,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现将调整后的新昌县人才公寓购房政策通知如下:

一、购房对象及条件

1、对目前符合新委[2003]64号和新政办发[2005]24号文件规定购房对象条件的引进人才,进行最后一次申购。   

2、本次申购后的购房对象及条件为:本县非公企业和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中引进的硕士或副高职称以上人才和特殊人才(见附件),学历和职称以引进时为准,且本人或配偶在新昌县城规划区无个人房产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2平方米,引进的本地籍人才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

二、购房申报时间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对象,申报截止时间为年5月20日下午17:00前。

三、房产审核时间以年4月10日为准。

四、第二期经济适用房(人才公寓)销售价格按新发改价(2007)130号文件执行(销售基准价格为204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对超档面积部分基准价按略低于同类地段市场价确定为304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五、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特殊人才条件

引进的外地籍大专及以上人才,且在新昌工作两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的;

2、获国家发明创造奖和项目优秀成果奖的;

3、获省(部)级、市(厅)级科学技术奖的;

4、在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攻关、技术改造等工作中,较好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获得市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

5、获得省级“人才工程培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

6、获国家发明专利的。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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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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