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11-66947

  • 文号:

    新政发〔2006〕49号

  • 发布机构: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1-01-07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有效性:

    失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新政发〔2006〕49号

关于印发新昌县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07 15:54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县府办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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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现将《新昌县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可以及时发现本机关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解决行政纠纷,改善干群关系,更有利于提高群众的法治意识。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出庭应诉制度;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在行政诉讼中要按照规定积极出庭应诉,自觉地起带头示范作用,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新昌县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是指在本单位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作为本机关的代表出庭参加人民法院依法组织的行政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具有参加行政诉讼资格的行政主体,包括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的法定代表人是指各行政主体的行政“一把手”和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县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每年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

(二)重大、复杂或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

(三)行政赔偿诉讼案件;

(四)人民法院或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确有正当事由不能亲自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单位的其他副职领导出庭应诉。

第七条 各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等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分别按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出庭应诉。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参加除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之外的其他行政案件的诉讼活动,应予提倡和鼓励。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应认真做好应诉的相关准备工作,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应诉,在法庭上应维护好国家机关的良好形象。

第十条 行政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副本和判决(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应将有关诉讼文书复印一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监督。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加强与各级各地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掌握情况,督促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按本规定第五条要求应当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且导致案件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具体办法在年度考核细则中确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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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月 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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