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11-71596

  • 文号:

    新政发〔2006〕2号

  • 发布机构: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2011-01-07

  •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失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新政发〔2006〕2号

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1-07 15:49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县府办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府办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规范我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6年2月1日起凡在新昌县境内申报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按《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规定实行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不再实行项目审批制。我县原颁布的与《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二、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和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新昌县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并协调企业基建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县经济贸易局负责并协调企业投资技改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并对行政许可的质量、效能实施监督;县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安监、水电、林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按规定办理已经核准或备案项目的有关行政许可手续,或对不能办理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三、县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办理的地点设在县行政服务中心,项目核准和备案实行部门联网、并联办理。在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电子网络未建成以前暂以纸质文件办理。

需由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报按国家、省、市投资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严格限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凡《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任何人不得将应核准的项目予以备案或将应备案的项目予以核准。

五、严格执行项目核准或备案流程图的程序和时限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程序或变更办理时限。

六、加强部门协调,提高办事效率。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必须按照“一门办理,抄告相关”的要求,及时将核准或备案结果告知相关部门。各行政职能部门应在接到告知后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超过规定时间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视为同意。

七、加强对企业核准或备案项目的监管。在新昌县境内应办理核准或备案项目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对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已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对企业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不得办理行政许可。

企业必须为项目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隐瞒真相的企业投资项目,一经发现,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可以做出撤消项目核准或备案的决定。

企业投资项目的申请报告或初步设计原则上应由有资质的咨询或评估单位编制。

八、加强培训、指导,提高工作质量。企业投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确保新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九、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各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办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作好工作衔接。对已经办理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研报告批复的企业投资项目允许在2006年2月1日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工作透明度。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规定的办事程序,被行政许可人的权利、义务、责任,规范性文本,办理人员的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内容予以公告,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抄送:县委、人大、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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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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