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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 11- 01   00: 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关闭窗口



新政办发〔2017〕60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7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补充如下:

1.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填制《新昌县政府采购申报表》,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统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集中采购。

协议定点采购货物、服务范围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2.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采购项目进行归集,并集中填制《新昌县政府采购申报表》报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依法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社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需委托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事先向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

3.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数额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4.若机构进行调整,按调整的部门职责执行。

5.从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7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浙

政办发〔2016〕167号)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17年度政府采

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6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印发

附件:60(附件1-浙政办发〔2016〕167号.pdf.pdf附件:60(附件2-浙财采监[2017]6号.doc.doc附件:20170524172540337001.png附件:20170524172540123002.png


信息来源: 政务服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