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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电梯招标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 10- 12   00: 00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关闭窗口

 

绍市公管办〔2015〕31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投资项目的电梯招标工作,经研究,对进入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的电梯招标项目明确以下要求:

一、新建工程(包括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电梯,必须纳入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施工总承包范围,不得单独拆分标段进行发包。

1、对设计中含有电梯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预算(标底)编制时,应明确电梯及其安装等相关预算,不得作为暂估价列入;在施工预算(标底)送审时,对缺少电梯预算的,审查部门应予以退回(相关职能部门书面同意电梯部分单独招标的除外);对擅自肢解电梯项目发包的施工项目,各职能部门招标办不得受理。

2、在招标文件编制中,建设单位应明确电梯的数量、相关技术指标(对实质性指标的应在具体条款中以“★”特别注明)、供货时间以及质保、安装和维保要求等。同时,通过市场调查或专家论证的方式,对拟采购电梯在同档次范围内确定推荐品牌和具体型号;推荐的品牌数量不少于三个。

3、中标后由中标人负责采购电梯和委托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安装和维保单位。经建设单位确认后,中标人可在推荐的电梯范围内确定供货电梯品牌和型号;经招标人同意,也可选择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推荐的电梯相当或者更优的产品。

中标人与电梯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电梯使用单位是相应的建设单位,并会同建设单位签署三方合同。

4、中标人应承担电梯供货及服务部分的价格风险,在投标时综合考虑总承包价格,不得以电梯供货及服务价格的变化等为由,提高结算价格。

5、建设单位在电梯采购合同签订、安装和验收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总承包合同等规定,加强管理。

二、因情况特殊,建设单位要求电梯单独招标的,应书面报相关招投标管理职能部门,经职能部门商市公管办同意后,方可将电梯部分以暂估价形式纳入总承包管理,由建设单位自行或会同总承包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的有关办法单独进行招标。对单独招标的电梯项目,各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并做好交易纠纷、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为规范和完善电梯招标程序,强化监管,增加工作透明度,凡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电梯单独招标项目,设置技术标的应采用《电梯招标项目技术标评审指导标准》(见附件)。招标人应将中标人业绩等客观性评审条款的响应情况以及评委的评分情况与中标结果一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对按我市有关规定采用政府采购或企业采购方式的电梯采购项目,其技术标设置参照本通知第三项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0日起实施。

 

附件:电梯招标项目技术标评审指导标准

 

 

                           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2015年10月30日

 

 

 

附件:

电梯招标项目技术标评审指导标准-附件.doc

附件:电梯招标项目技术标评审指导标准-附件.doc


信息来源: 县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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