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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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8〕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除外)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经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生成“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统一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组织采购。 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货物、服务范围按相关文件执行,在浙江“政采云”平台(外网)的相关采购操作按省级有关规定进行。 2.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采购项目进行归集,依法由部门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需委托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事先向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 3.我县公开招标、分散采购等采购限额统一按省定标准执行。对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县人民政府的批准。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18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信息来源: 政务服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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