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6240025866000/2018-66966
新政办发〔2017〕165号
县府办
2018-03-21
建设规划
其他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8-03-2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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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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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7〕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确保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财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办法》(县政府第28号令)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新政发〔2017〕80号)、《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20号、新政发〔2017〕3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凡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规划红线内的土地征收、房屋和附属设施搬迁,均适用本补偿方案。
二、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范围: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用地范围,以铁路规划红线为准。其他用地征收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房屋搬迁实施期限:搬迁期限、先签约搬迁期和签约搬迁期以铁路指挥部另行公告为准。
四、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红线控制范围通告发布后,红线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抢种新种花木、果树、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如有抢种新种的,一律不予补偿;暂停审批新的房屋建筑及新的工业项目;土地不得流转,如流转一律无效;严禁实施搭建抢建建(构)筑物及改变房屋用途、房屋装修、建坟、开挖水塘鱼塘、挖土、取土烧砖、取沙取石及安装埋设管道、线路等行为,一经发现予以取缔,一律不予补偿。
五、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为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集体土地征收部门,土地征收所涉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政策处理工作;房屋搬迁所涉乡镇、街道为房屋和附属设施搬迁与补偿的实施单位;新昌县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按期落实提供补偿资金,搬迁政策的调研和制定,部门协调和协助配合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六、工程建设涉及电力、通信、广播、有线电视、地下管线等线杆和线路设施迁移的,由其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按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的规划和施工进度,积极配合做好迁移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杭绍台铁路新昌段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七、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助办法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原则上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新政发〔2017〕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一)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为耕地类和林地(未利用)二类,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和土地分类以专业测绘机构勘察测绘为准。
(二)所征土地原则上按区片价支付。耕地、其他农用地(林地除外)、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每亩不低于4.5万元;林地、未利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每亩不低于2.3万元。
(三)地上青苗、经济作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原则上按新政发〔2017〕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花卉苗木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花卉苗木补偿方式分为收购补偿与迁移补助两种,收购补偿方式按评估价的65%补偿青苗费,在规定期限内核对、确认、领取青苗费的,按评估价的5%予以奖励。收购补偿方式的花木,兑现后花木所有权归项目业主,所有权从资金兑现到村之日起转移(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迁移补助方式的花木,在规定期限内迁移的,按评估价的40%补助迁移费。
(五)坟墓迁移补偿标准(含安置费);单穴补助4500元,双穴补助8500元,双穴以上每增加一穴再补助4000元。
(六)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到园区范围内的土地,由园区负责落实,征地价格原则上按区片价支付。
(七)土地征收范围内征用测绘时无农作物的在种土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水田每亩1500元、旱地每亩1000元)。
(八)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其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实行一次性补偿。
(九)土地征收范围内铁路建设用地的河道、河滩、公路等国有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手续。
(十)征收耕地的,对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在册农业人口予以安置,安置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前被征收村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八、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及安置办法
(一)搬迁评估。
1.被搬迁房屋、附属物和房屋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组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实施单位提供,家数不得少于三家。
2.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和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记载内容为确认依据,权证记载情况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为准。测绘面积小于权证面积的,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确有差错的,由法定确权部门予以纠正,按纠正后面积予以补偿。
3.被搬迁房屋的评估价值实行公示制。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被征收房屋、装修、附属物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征收人反映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予以修正。
(二)补偿安置。
1.本次房屋搬迁实行货币补偿和迁建安置两种方式,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搬迁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迁建安置。对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被搬迁人不予迁建安置。选择迁建安置的,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1.迁建安置根据《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建房审批标准和程序安置,具体由村两委统一落实安置用地,由被搬迁人按规定的建筑设计要求自行建造住宅用房。
实施单位应补偿迁建安置户所在村适当的安置用地费用(配套费、土地办证费等),考虑到城乡用地费用的差别,补偿标准由实施单位确定,该款项由村统一结算并使用。
2.对房屋合法性和用途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由实施单位成立的权属认定小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认定。
(三)补偿标准。
1.因私有住宅房屋搬迁的,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二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2.因搬迁私有住宅房屋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补偿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按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标准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迁建安置的,按其搬迁之月起到迁建安置用地放样之月后的12个月计发。
3.住宅房屋有部分建筑用作商业经营、工业厂房的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业停产损失等补助
(1)房屋用途改变的补助。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给予补偿;对房屋搬迁红线范围通告时(即至今)仍从事商业经营并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可按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为:以被搬迁房屋所在街(路)的类似商业房屋评估价与该房屋的法定用途评估价之差乘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补助基数。2002年前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80%的补助;2002年至2007年3月29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70%的补助;2007年3月30日至2011年1月20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50%的补助;2011年1月21日始从事商业经营至今,且从事商业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给予30%的补助。
(2)用作工业生产用房的,按确认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用作仓储、办公的不作再次补助。
以上合法经营面积仅限于自建房底层,不含楼梯、厨房、卫生间和天井搭建等建筑面积。
4.装修保底补偿以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被搬迁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搬迁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5.对集体房屋按搬迁房屋的实际用途评估,对小水电站的设备、设施的价值由专业机构予以评估。
(四)奖励标准。
为激励被搬迁人配合房屋搬迁补偿工作,本工程建设房屋搬迁按下列奖励标准,对被搬迁人进行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含车棚、车库、地下室)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被搬迁人自房屋搬迁红线范围通告发布之日或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按以上基数再给予10%的购房奖励(二次交易房价格一律按县政府公布的《二手住宅房区域中心价》计算);但实际购买资金少于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按实际购房资金的10%奖励。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和其他补偿补助、奖励。重新购房奖励的操作程序按照《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选择货币安置10%重新购房奖励相关规定的通知》(新建〔2017〕54号)。
2.对村组集体房屋按被搬迁房屋评估市场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20%给予奖励。
3.为鼓励私有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先签约先搬迁,凡在先签约搬迁期内(以搬迁补偿通知书为准)完成签约搬迁的,给予以下奖励:
(1)争先签约奖。被搬迁房屋所有人在争先签约期内争先签约的,可按每户30000元奖励。
(2)签约腾空奖。对村组集体房屋、私有住宅房屋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奖励。
(3)住宅房屋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
(4)因私有房屋被搬迁,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5)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按重置价评估补偿的不考虑成新因素,按市场价评估补偿的成新率可按90-100%标准计算。
九、搬迁集体土地上生产用房的补偿安置
1.补偿方式。生产用房只实行货币补偿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生产用房按“房地分开”的原则处置,即地上建筑物价值按重置价评估确定,建筑用地按区片价征收,考虑在建设过程中的场地平整、前期费用、财务成本等其他成本,由评估机构统一测算标准予以补偿,其他成本原则上不超过地上建筑物重置价。
2.村、组集体房屋(应拆未拆的除外)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已经签订征地协议但尚未对地上房屋补偿的原村、组集体房屋按双倍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3.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补助。
(1)用作商业经营的,按确认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补助。
(2)用途为仓储、办公房屋的搬迁、临时过渡及停业损失补助,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
(3)用途为工业厂房房屋的搬迁、生产设备的拆运和安装调试等费用结合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企业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结合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是指用于补偿被搬迁房屋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及其他特殊设备设施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造成的损失。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房屋搬迁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的,重大设施由被搬迁人自行处置。
十、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原则上根据铁路建设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及县政府第28号令精神,参照新委办〔201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1.新征土地工作经费:在完成土地报批、协议签约、资金兑付后,按实际征收面积拨付所在乡镇、街道工作经费,耕地类每亩1000元,林地类每亩500元;完成被征收土地清表后,按实际征收面积再拨付所在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每亩1000元。
2.已预征土地的工作经费:在完成土地报批、协议签约、资金兑付、土地清表后,按实际征收面积拨付所在乡镇、街道工作经费每亩1000元。
3.被征地单位工作经费:按新征土地耕地类1000元/亩、林地和未利用地100元/亩,拨付给被征地单位所在乡镇、街道。
十一、铁路工程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执行。
十二、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公正、公平认真办事,保持自身廉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资金的发放与管理,要严格实行专项预算、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截留补偿安置资金。
十三、建立由铁路指挥部、国土、建设、农林、水利、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的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工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土地性质用途确认、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土地与房屋租赁利益纠纷调解等疑难问题。
十四、本方案未尽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事项,可依照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铁路工程建设土地征收和房屋搬迁补偿工作实际确定。
十五、本方案由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