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05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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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邓钢:
本局于2018年1月17日对你作出新市监告字〔2017〕1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十五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按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详见附件)内容履行。自送达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新市监告字〔2017〕148号《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八年三月五日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新市监听告字〔2017〕148号
邓钢: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明:你购进下列各类茶叶包装在经营场所销售:于2017年8月底从杭州转塘茶叶市场购进印有“素和、西湖龙井、产自原产地保护区”字样的茶叶礼盒包装240个,进价为11元/个,售价为13元/个,礼盒包装盒内是茶叶铁罐,铁罐正反面是与外盒相同的字样;于2014年2月从杭州转塘茶叶市场购进印有“茶礼1号、西湖龙井、杭州特产、无上妙品”字样的茶叶礼盒包装80个,进价15元/个,售价为18元/个,礼盒包装盒内是茶叶铁罐,铁罐正反面是与外盒相同的字样;于2013年9月从上门推销包装的人处购进印有“西湖龙井、杭州特产”字样的蓝白色茶叶礼盒包装32个,进价为9元/个,售价为12元/个,礼盒包装盒内是茶叶铁罐,铁罐正反面是与外盒相同的字样;于2015年3月份从上门推销包装的人处购进印有“茶禮 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纸袋200个,进价为0.6元/个,售价为0.8元/个;于2013年9月从上门推销包装的人处购进印有“西湖龍井”字样的茶叶铁罐150个,进价为1.4元,售价为1.65元/个。2017年10月18日,本局委托“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对查获的上述茶叶包装进行鉴定,该协会确认所有茶叶包装并非其生产,也不是其委托生产,侵犯了“西湖龙井”注册商标专用权。至案发,你已售“素和、西湖龙井”茶叶礼盒14个,库存226个;已售“茶礼1号、西湖龙井”茶叶礼盒64个,库存16个;已售“西湖龙井、杭州特产”的蓝白色茶叶礼盒12个,库存20个;“茶禮 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纸袋未售,库存200个;已售“西湖龍井”铁罐包装59个,库存91个,执法人员依法对库存的茶叶包装予以了扣押。至案发,你违法经营额为5351.5元,违法所得为270.75元。
“西湖龙井”商标是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茶叶上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9129815号,商标注册人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
另查明,你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擅自于2017年2月底将你经营的茶行由新昌县七星街道中国茶市C2幢1006、1007号经营搬迁至新昌县中国茶市A3幢1020号。
本局认为:你经营含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包装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你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
对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拟责令你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没收扣押的茶叶礼盒包装262个、茶叶纸袋包装200个、茶叶铁罐包装91个;
二、 罚款11000元。
对你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责令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并处罚款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办案人员: 徐蓉蓉 石其兴 联系电话: 057586133489
(印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