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科技局
发布时间:2019-12-0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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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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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科技局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新昌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昌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新昌县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25日
新昌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推动实现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研发中心,是指由本县科技型企业自主建设,也可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组建,并经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依条件审核,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
第三条 研发中心的宗旨和任务:
(一)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不断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二)开展科技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研发,突破企业创新发展的技术瓶颈,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开展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做好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和服务。
(四)辐射带动县域经济和相关行业发展。
(五)培养引进高水平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第四条 组织管理:
(一)研发中心建设管理工作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合力推进、科学评价、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研发中心建设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由建设单位(企业)自主确定,并自筹解决研发中心建设运行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三)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研发中心工作,负责研发中心建设政策指引,公布认定名单,核发证书。
(四)各镇、乡(街道)负责本区域内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
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申请研发中心认定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注册一年(365天)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规上企业;企业诚信经营,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等行为。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拥有1项以上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重要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实用新型专利);近三年内累计转化科技成果3项以上。
(三)企业已建立研发中心组织架构,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和德能勤绩突出的研发中心带头人。研发中心专职研发人员占企业在册职工比例5%以上,人数不少于3人(软件类企业5人)。
(四)研发中心科研活动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建账核算,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5%(农业企业1%)以上。
(五)能保证研发中心建设、发展过程中所需资金的落实,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场地相对集中,面积5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万元以上(软件类、农业类企业15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所在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
2、研发中心现有专职研发人员,办公场地、设备资产,已拥有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申报企业(须包含研发中心情况)上一年度的专项或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联合组建研发中心的须提供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组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二)镇、乡(街道)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审查、预审。
(三)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交申请进行评审、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认定,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新昌县级企业研发中心证书”。
(四)研发中心原则上采用“依托单位字号+核心研发方向+县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研发中心建设单位应根据县科技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制定研发中心运行发展规划,健全研发中心组织架构,集聚专职研发队伍,保障相关科研条件,确保研发中心各项科技创新活动开展并取得成效。
第八条 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向研发中心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并优先支持其承担县级科计划专项;研发中心向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反馈运行状况,研发成果、发展绩效等信息,合力推进研发中心持续发展。
第九条 研发中心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研发中心进行动态管理,对运行管理较差的研发中心,及时督促整改,无法整改的,予以除名摘牌。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取消其资格。
第十条 研发中心在建设运行中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发生6个月内提出申请。如仅变更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书面报告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备案;如组织架构、研发方向、目标任务等发生重大调整的,需经镇、乡(街道)确认,报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必要时,需要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县科技管理部门在研发中心建设运行中,发现建设单位(企业)有下述情况的,取消研发中心资格,建设单位(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提请认定,并列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1)在申请认定、建设运行、检查评估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中心运行期间,违反国家、省、县科技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严重科研失信的;
(3)中心无正当理由不反馈运行信息,不接受检查评估、不参加绩效评价、不进行变更事项申报,影响中心规范管理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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