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山塘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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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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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9〕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巡查责任落实是水库山塘安全度汛的重要环节,也是上级水利部门抽查的重点内容。为确保全县水库山塘安全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巡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员配备。巡查员配备按小型水库一库一员、高坝或屋顶山塘兼任不超过2座、其它山塘兼任的要求结合基层全科网格员队伍建设进行落实,纳入四个平台实行移动轨迹管理。巡查员应常年居住在水库山塘附近、年龄65周岁以下。大坝注册登记的水库及浙江省农村水利信息平台公布的山塘,均须配齐配强巡查员。

二、经费统筹。巡查经费由乡镇(街道)进行统筹安排,不得低于县财政的巡查经费补助(见附件1),于年初根据工作量大小将巡查经费分解到各座水库山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将坝面清理等工作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实行物业化管理),巡查经费不得任意调剂、削减,水库山塘所在网格的工作经费应高于巡查经费。每年年初(1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需将当年度的人员、经费安排(见附件2)及上年度的经费发放清单(见附表3)报送县水利水电局。

三、巡查要求。巡查员须按照《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浙江省山塘运行管理规程》的要求开展巡查,全年至少4次对大坝及溢洪道杂草、杂物进行清理,保持日常整洁和溢洪道畅通;水库日常巡查:汛期每天不少于1次,非汛期每3天1次、且每周不少于3次,当水位接近(小于50cm)溢洪道堰顶高程或超过汛限水位时每天1次,库区一般每10天1次;山塘日常巡查:汛期每每3天1次,非汛期每15天不少于1次,当水位接近(小于50cm)溢洪道堰顶高程或超过汛限水位时每天至少巡查1次;每次巡查按要求做好巡查记录,巡查信息报送至浙江省水利标准化管理平台;发现险情时,按程序报告与处理。乡镇(街道)应加强对巡查员业务能力、现场管理、巡查频次、险情报告的监督与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

四、考核制定。各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水库山塘巡查员管理考核细则,对巡查员履职情况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考核表参见附件4),并按年初安排的经费乘以考核分值计算报酬。基层全科网格员兼职巡查员的,汛期的工作考核应以巡查员履职考核结果为依据。上级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巡查员履职的考核建议。

 

附件:1.2019年度乡镇(街道)水库山塘巡查经费补助预安排

2.乡镇(街道)2019年度水库山塘巡查经费安排表

3.乡镇(街道)2018年度水库山塘巡查经费发放表

4.乡镇(街道)水库山塘巡查管护工作考核表

 46(附件.doc

 

新昌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