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30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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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新政办发〔2019〕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县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2019—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结核病防治行动计划(2019—2020年)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结核病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绍政办发〔2018〕52号)精神,结合健康新昌建设,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目标
到2020 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协同、大众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县肺结核发病率下降到43/10万以下。努力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县,耐多药和重症肺结核患者不出市。
(一)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5%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8%以上。
(二)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三)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
(四)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常规开展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
(五)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六)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衔接,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健全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医防融合”的综合防治服务体系。坚持医防融合,健全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体系。按照国家规定,严格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应职责。强化结核病发现和首诊负责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及早发现患者和疑似患者,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登记、信息填报、健康教育、结核病病原学检测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在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
2.完善分级诊疗网络和流程。逐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网络和双向转诊流程。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普通结核病诊疗,将发现的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及其他医疗机构做好可疑结核病患者转诊和随访管理工作。实行转出医疗机构负责制,对需要转诊的患者,转出医疗机构应主动与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沟通联系,负责预约联系转诊事宜;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及时安排就诊。
3.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护条件建设,规范结核病的发现、报告、转诊治疗和随访管理,提高呼吸道传染病诊疗能力。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强化结核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新技术新方法培训。加强结核病检验实验室网络建设,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巩固和强化结核病病原学诊断能力,显著提高病原学阳性检出率。
(二)提高病例发现能力。
1.加强就诊患者主动筛查。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加强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结核病疫情较高地区探索结合居民健康体检,开展重点人群肺结核筛查。
3.加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筛查。按要求开展结核病耐药监测和检测工作,提高耐药结核病发现能力。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对所有登记为痰涂片阳性(随访检查过程中涂片阳性)、耐药高危涂阴和分枝杆菌培养阳性的肺结核患者进行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培养阳性的菌株转运至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做耐药筛查。
(三)规范诊疗及管理服务。
1.实施结核诊疗规范和质量控制。县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本单位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切实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化诊疗。落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注重发挥中医药在结核病治疗、康复中的作用。严格落实分级诊疗要求,为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诊患者建立就诊绿色通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2.规范耐多药患者诊疗管理。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对出院后回到本地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进行追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的随访和全疗程督导服药工作。
3.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合理规划设置县级以上儿童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
4.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创新方法和手段,做到患者转诊追踪、诊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平台,为患者提供精细化、全程化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推行结核病患者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做好疑似和确诊肺结核患者的报告、转诊和追踪,加强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确保患者接受全程规范治疗。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及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提高管理效率,保障服务到位。
(四)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组织开展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健、教体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教体部门要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和健康教育等结核病综合防控措施。学校要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好疫情报告,落实学生肺结核患者的休复学措施,组织开展密切接触者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
3.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疗、报告、信息登记和随访管理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严格执行结核病报告转入转出程序,做好信息衔接。按要求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岗位培训内容,开展被监管人员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属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
(五)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在上级部门支持下,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采购。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
(六)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进一步优化肺结核患者相关医保政策。财政、民政、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和多渠道筹资机制,确保普通肺结核患者(含流动人口)结核相关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低于30%、耐多药和贫困肺结核患者自付比例低于10%,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做到精准帮扶、无一遗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结核病数据标准和交换规范,结合智慧新昌信息平台建设,规范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数据收集,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间信息共享,进一步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八)加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发挥报刊、电视、广播和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全方位、多维度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推动形成公众支持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氛围。以“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载体,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内容。卫健、教体、共青团等单位要不断拓展和提高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的内涵及质量。工会、红十字会等单位要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救助和关爱。检验检疫部门要重点加强口岸及相关场所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2.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学生、流动人口、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加强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用工单位和社区的结核病防治宣传工作。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教育内容。教体、共青团、卫健等单位要督促学校落实结核病防治知识专题教育任务,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等的作用,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建筑工地岗前培训内容。公安、司法等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被监管人员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完善全县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落实防治责任,切实完成计划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进结核病发病率持续下降。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政府要根据公共卫生相关投入政策,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财政部门要落实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确保资金足额到位。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加大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力度,规范资金使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卫健局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建设,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分工,健全衔接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结核病防治整体水平。卫健、财政、人力社保、医保等部门要完善对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和激励机制,按要求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感染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及时治疗并落实相应待遇。
(四)实施科研创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水平。卫健、科技等部门要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并将其纳入优先资助范围,重点支持结核病流行规律和防治策略、新型诊断试剂推广应用、结核病和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疫苗和药物研发等研究项目。以全面实施“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结核病防治合作项目”第三期项目为抓手,积极探索创新综合防治模式,及时总结提炼项目经验,适时推广项目成果,为我县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监督与评估
定期组织对本地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等重要依据。将本计划内容纳入《健康新昌2030实施方案》考核体系,重点工作列入健康新昌年度任务清单,同步考核验收。2020年组织开展计划实施情况总结评估。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