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环保局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
|||||||||||||||||||||||||||||||||
|
|||||||||||||||||||||||||||||||||
公告期为2019年5月31日至2019年6月11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