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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6240025866000/2020-74231
新政办发〔2020〕51号
县府办
2020-10-27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其他
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DXCD01-2020-0009
发布时间:2020-10-2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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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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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调整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制度》已经县政府同 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提高城乡生活垃 圾处理水平,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的 通知》、《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绍兴市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制度工作清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我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就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生活垃圾是指城乡和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乡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乡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 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收取范围和对象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确定。
二、调整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我县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调整为八个,具体为:①餐饮业、宾馆酒店业、单位食堂等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费,
②单位(含行政村)垃圾清运处置费,③化粪池管理维护费,④ 未列入统一管理维护的化粪池疏通费,⑤粪便代运处置费,⑥房屋装潢垃圾清运费,⑦建设工程施工道路污染清扫费,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按照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适当调
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表。
四、原《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城区化粪池和装潢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 号)中“化粪池管理维护费”、“房屋装潢垃圾清运费”相关收费标准内容按本通知执行。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完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32 号)同时废止。
五、本通知自 2020 年 10 月 31 日起执行。
附件:新昌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0 月 26 日印发
附件
新昌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类别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 |
餐饮业、宾馆酒店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 |
元/吨 |
230 | ||
二 |
单位(含行政村)垃圾清运处置费 |
元/吨 |
基本量部分 |
150—300 | 1、餐厨垃圾和规定由专门机构专业清运处理的除外。 2、垃圾基本量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核定。3、基本量部分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垃圾量和分类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
元/吨 |
超基本量部分 |
在基本量部分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 50% | |||
三 |
化粪池管理维护费 |
元/只 |
5 号化粪池 |
20000 |
一次性收取 |
元/只 |
5 号化粪池基础上 每增减 1 号 |
加减 3500 | |||
四 |
未列入管理的化粪池疏通费 |
元/次 | 管道长度 10 米 (含)以内且涉及窨井 2 只(含)以内 |
300 | |
元/次 | 管道长度 10 米(不含)以上或涉及窨井 2 只(不含)以上 |
500 | |||
五 |
粪便代运费 |
元/吨 |
150—250 | 根 据 距 离 远近、数量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 准 | |
六 |
房屋装潢垃圾清运费 |
元/平方米 |
5 |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七 | 建设工程施工道路污染清扫费 |
元/平方米 |
6 |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八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另行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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