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全县社会养老服务、儿童福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指导机构、居家养老相关家政服务队伍建设。
(三)承担养老服务行业的相关检查等行政辅助工作。
(四)承担新昌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孤儿、弃婴(幼)儿童的养护、医疗、康复、教育等工作。承担纳入“明天计划”“添
翼计划”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工作。
(五)完成新昌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