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5-27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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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适应我县物业行业管理发展的新形势,积极推行物业服务规范化管理,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营造更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主要依据
本政策是《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绍政发〔2019〕13 号的补充和提升,该文件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国家、省、市对物业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政策要点
(一)建立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全覆盖制度。根据住宅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对新建住宅小区、老旧(安置)小区,进行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
(二)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各相关部门职责,同时明确了由分管副县长为召集人,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县级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综合性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物业管理工作合力。
(三)为了规范正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金,《实施意见》明确了由街道(乡镇)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和业委会正确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维修项目应在街道(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同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秩序,住宅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在街道(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并由街道(乡镇)统一保管、监督物业管理履约保证金。
(四)规范了业主委员会选举,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作用。
1、提升业主自我管理意识。引导业主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违法搭建、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以及不能模范履行义务、遵守管理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等行为的业主,不得进入业主委员会。
2、健全业主委员会制度。严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符合条件、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意愿强烈,街道(乡镇)、社区要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尚不具备条件成立的,由社区代行业主委员会相关管理职能并向全体业主公示。街道(乡镇)要建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监督考核制度,严格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
(五)通过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健全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及实施欠缴物业费追缴制度,着力破解物业管理难题
1、依据《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等行为进行综合评价,按年度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2、实施欠缴物业费追缴制度。对不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或使用人,实施抄告制度。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县建设局
解读人:金泽昀(县建设局局长)
联系方式:8602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