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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海裕副主任代理主任职务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0-05-28浏览次数:

2020528日新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经新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决定李海裕副主任为新昌县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2020528 

 

送:市人大常委会,市监委,县委、县政府、县政协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委所属各部门、县政府所

       属各部门,群 团,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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