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20-66679

  • 文号:

    新政办发〔2020〕31 号

  • 发布机构: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0-06-16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废止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DXCD01-2020-0005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0-06-16 16:52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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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其他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县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升建筑业综合实力,实现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9〕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企业转型发展

1.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积极开展上级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示范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推进“联合体”投标模式。在房建、市政、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快速路等专业领域项目招标时,可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等条款内容,让县内符合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承建本县工程项目。

3.推进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倡导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带头实行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模式,相关经费允许在工程项目预算中列支;鼓励发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管理企业,在企业注册、资质申报、财政政策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4.鼓励企业行业争先。对当年获国家、浙江省、绍兴市“建筑强企”、“龙头、骨干企业”、“领跑企业”等政府性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酌情纳入县委县政府获批的表彰奖励项目。

5.扶持企业挂牌上市。鼓励建筑业企业通过跨地区跨行业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资源,进一步优化企业经营模式,积极参与到对资本要求高的融投资建造项目中。对建筑业企业实现境内上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奖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境内A股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

6.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建筑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0.5(含)-1.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1.5(含)-3.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在3.5(含)-5.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在5.5(含)-7.5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在7.5(含)亿元以上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资质晋升

7.对当年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晋升为特级的,奖励200万元;晋升为一级的,奖励100万元;晋升为二级的,奖励30万元。当年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奖励15万元;晋升为二级的,奖励5万元。当年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企业晋升甲级的,奖励10万元;晋升乙级的,奖励5万元。

四、鼓励优质企业落户新昌

8.招商引资至新昌注册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从注册当年起六年内,每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的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的奖励。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公司承诺十年不迁出新昌,如违反应当退回所有奖补资金。通过重组、合并、分立等方式引进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产生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参照执行。

9.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申报缴纳税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100(含)-300万元之间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的奖励;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300(含)-1000万元之间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40%的奖励;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的奖励。县外建筑企业在本县承建项目的,其缴纳的税收不计入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五、鼓励县内企业外拓市场

10.县内建筑企业在县外承建工程项目,在2019年度外拓营业收入基础上,每增加外拓营业收入5000万元的奖励企业20万元(同一企业再次奖励以历年最高外拓营业收入为基数)。对当年完成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外拓市场6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可按开具《外管证》金额的1.5%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企业争优创杯

11.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奖励企业50万元;获得“钱江杯”省级优质工程奖(不含单项和专业奖),奖励企业30万元;获得“兰花杯”优质工程奖,奖励企业20万元;获得“石城杯”优质工程奖,奖励企业5万元;勘察设计获得省级“钱江杯”、市级“兰花杯”勘察设计奖,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5万元;获得省、市文明标化工地工程,奖励企业5万元、2万元(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同一工程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其最高奖项奖励。

七、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2.推广 BIM 技术应用。鼓励企业推进 BIM 技术在设计、施工和运营的全过程集成应用,提升工程建设和管理信息化智慧化水平,政府投资项目可在招投标条件中明确要求采用该项技术。在申报、推荐、评定绿色建筑星级、优质工程奖时对应用 BIM 技术且有显著成效的项目进行加分。

13.促进建筑科技进步。建筑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开发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开展标准化建设、科技合作和成果转化、发明专利按工业企业有关补助政策执行;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试验基地、重点研发专业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县级企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补助5万元。参与主编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程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参与制订的每项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工法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奖、省级QC成果一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1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筑企业研发投入参照《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三个政策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20〕8号)执行。

八、鼓励企业培养引进人才

15.建筑业企业每培养1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设备师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奖励企业8000元,二级奖励企业3000元。每引进1名一级建造师在本县建筑企业注册,且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九、推进企业产业基地建设

16.加强建筑业产业基地建设,有关部门应根据建筑业发展要求,规划地块解决建筑业企业发展装配建筑、建筑机械设备、材料仓储和建筑科研等用地;鼓励引导产值超15亿元的一级建筑业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提高建筑产业集聚度、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建筑企业整体实力。

十、建立建筑市场“黑名单”制度

17.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把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拖欠民工工资等纳入到“黑名单”制度中,并将“黑名单”纳入我县的招投标(包括公开、邀请、直接发包等)活动中。加大治理和规范建筑市场的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串标等行为。严格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实行设计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持证上岗、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黑名单”制度由建设局联合相关部门制订)

十一、附则

18.本意见除第9条适用于县外建筑业企业,其余条款适用于本县建筑企业。涉及的“营业收入”、“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以审计报告为准。涉及税收、科技、统计等方面奖励政策的分别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19.对企业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被吊、扣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⑵工程施工发生安全事故死亡1人及1人以上或较大质量事故的;⑶发生拖欠民工工资或因工程质量问题被投诉,造成严重影响的;⑷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⑸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影响的;(6)不全力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的。

20.同一事项符合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补助。

21.本政策意见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7〕91号)同时废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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