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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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全省秋冬季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准备工作,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特制定本指引。 一、进一步强化发热门诊“ 哨点” 作用 ( 一) 完善发热门诊布局。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童医院等要在相对独立区域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留观室,其他有条件的医院、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可设置发热门诊( 或诊室) 和留观室。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统筹区域内发热门诊设置,做到应建尽建,并向社会公布发热门诊( 或诊室) 所在医疗机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接诊时间等信息。 ( 二) 规范发热门诊设置。 医疗机构要在独立区域设置发热门诊,并且设有醒目的标识和指引牌,具备独立出入口,能够独立完成挂号、就诊、交费、检验、辅助检查、取药、输液等全部诊疗活 动,配备 CT 等必要检查设备。 发热门诊内应设置至少两间单人诊室,具备完整“ 三区两通道”,各分区之间有物理隔断。 候诊区应尽可能宽敞,三级医院应可同时容纳不少于 30 人,二级医院应不少于 20 人。 三级医院原则上应配备不少于 15 间留观室,二级医院配备不少于 10 间。 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快推进发热门诊规范化改造,确保秋冬季能投入使用。 ( 三) 优化发热门诊就诊流程。 医疗机构应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场所,预检分诊点应标识醒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合理设置流程,提高预检分诊效率。 医疗机构要规范和细化发热病人接诊、筛查、留观、院内转诊工作流程,确保所有来院患者经预检分诊后再就诊,发热患者全部由专人按指定路线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防止发热患者与其他患者密切接触。 发热门诊应 24 小时接诊,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 未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发现发热患者后,应做好信息登记上报,并在做好防护前提下,将患者闭环转运至具备收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二、进一步提升核酸检测能力 ( 一) 分类确定检测人群。 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和 省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实行“ 应检尽检”。 对需要排除新冠肺炎感染的其他患者可进行抗体、核酸检测。 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血液透析、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定期复诊和长期治疗的患者,首次核酸检 测阴性后,再次到医院治疗,经过预检分诊和医师问诊排除新冠肺 炎可能的,可不再检测。 ( 二) 加强检测机构建设。 设置发热门诊的二级以上医院均 须具备核酸检测能力,检测能力需与最大诊疗量相匹配,目前还不 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在 2020 年 9 月底前具备检测能力。 发热门诊患者的核酸检测结果要在 4—6 小时内报告,普通门急诊、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的要在 12 小时内报告,“ 愿检尽检” 人群的要在 24小时内报告。 支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建设集约化、规模化检测实验室,面向社会提供核酸检测服务。 将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纳入整体防控救治体系,按标准组建核酸检测机动队。 ( 三) 提升应急检测能力。 县级要具备 5—7 天内完成辖区内人口最多的乡镇( 街道) 全员筛查的核酸检测能力。 市级要具备5—7 天内完成辖区内人口最多的县( 市、区) 全员筛查的核酸检测能力。 全省要具备 5—7 天内完成 1000 万人次筛查的核酸检测能力。 全面推广五合一混采检测技术, 探索十合一混采检测技术。各地要制定社区大规模核酸检测实施方案,明确采样点设置和应急快速检测方舱实验室建设方案。 全省组建 25 支核酸检测机动队,其中省级 6 支,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5 支,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各 2 支, 其他设区市各 1 支。 每支核酸检测机动队 24 人,其中至少 8 人为检测经验丰富人员,配备 5 台生物安全柜( 其中至少 3 台为双人型) 、5 台 96 通道核酸提取仪或 8 台 36 通道核酸提取仪、7 台荧光定量 PCR 仪、3 台50L 高压灭菌器,以及相应检测试剂耗材,能快速机动开展实验室病毒核酸检测。 三、进一步完善医疗救治体系 ( 一) 强化定点医院。 省级要确定 3 家,市级、县级至少各确定 1 家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定点医院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县级确定 1 家后备定点医院,市级确定 1—2 家后备 定点医院,后备定点医院规模为 500—600 张床位,配备 50—60 张重症监护床位。 各设区市应按照辖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总床位数的 10% 进行准备,原则上重症监护床位应不少于定点医院床位总数的 10%。 按照秋冬季传染病诊疗要求,对硬件条件不达标的定点医院和后备定点医院进行改造,重点加强“ 三区两通道”、供氧、通风、供暖、污水污物处理等设施改造,加强物资和设备配备,确保满足满负荷收治患者相关需求。 省级定点医院按照医院床位总数10% 准备重症收治床位,并确保 1 个负压重症救治单元随时可以启用。 ( 二) 准备方舱医院。 各地要做好体育馆、展览馆等可分隔的封闭式大空间建筑改造为临时集中收治场所的准备,并做好方舱 医院改造预案。 县级至少确定 1 家方舱医院、市级确定 1—2 家方舱医院建设场所,签订相关协议,预先完成水、电、污水处理和必要 设施设备改造。 ( 三) 完善启动预案。 各地要完善医院分级启用预案,开展预案应急演练,确保预案可行。 辖区内发生两位数以上病例的聚集性疫情时,要在 48 小时内迅速腾空 1 家定点医院( 后备定点医院) 或 1 个独立收治的院区,同时统筹区域内外资源派驻高水平专业救治团队,为集中收治患者做好准备。 辖区内定点医院及后备定点医院床位使用超过 50% 时,做好方舱医院启用准备。 ( 四) 做好人员储备。 省级组建 6 支重症医疗队,各设区市分别组建 1 支重症医疗队,每支队伍按照 100 人标准组建,以呼吸、传染病或感染科、重症医学科等医务人员为主体,并配备相应设备 及防护物资。 各设区市还要以呼吸、感染、重症、护理、临床检验、院感防控等专科人员为重点,做好摸底调查,建立人员储备库,并分别制定定点医院、后备定点医院、方舱医院人员调配预案,在医院启用后进行人员统筹调配,保障医院顺利运行。 综合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还要做好整建制派出医疗力量准备。 四、进一步增强救治支撑保障 ( 一) 增强急救体系。 各地要严格落实每 3 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辆救护车的标准。 市级负压救护车配备比例不低于 50%, 负压担架不少于 3 套;县级负压救护车配备比例不低于 20%。 城市主城区根据市域面积建成 3—5 个配备洗消区的急救站( 点) , 县级至少建成 2 个配备洗消区的急救站( 点) 。 各地要抽调专门人员、救护车辆建立新冠肺炎患者转运车组,避免转运过程中的传 播风险。 ( 二) 加强物资设备配备。 各有关医疗机构配足配齐急救、抢救、重症救治、监护、检测等仪器设备,做好医用耗材、药品、康复者恢复期血浆、防护装备、消毒用品等储备工作,建立物资储备清单, 实行物资设备动态储备,原则上物资储备量应满足医疗机构 30 天满负荷运转需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内统筹,确保储备充足,调配渠道畅通。 ( 三) 保障正常诊疗服务。 各医院要设置必要的急诊抢救缓 冲区、急诊手术缓冲区和病房缓冲区,对高度怀疑且不能排除新冠 肺炎患者,在救治同时进行核酸检测,对救治后需继续治疗的,应在缓冲区进行单人单间隔离治疗,待排除新冠肺炎后再转入普通病房。 对血液透析患者、肿瘤放化疗患者、孕产妇、慢病患者等需要定期检查和心脑血管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要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完善团队应急献血发动机制和区域调配机制,保障血液供应。 五、进一步落实院感防控措施 ( 一) 履行院感防控责任。 按照院内零感染目标要求,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的院感防控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的具体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院感防控制度。 加强重点科室、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院感防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 二) 落实人员标准防护。 医疗机构全员落实标准预防措施, 加强佩戴口罩、手卫生、环境通风和物表消毒管理。 所有进入医疗机构人员均应佩戴口罩、测量体温,防止院内感染。 相关科室要严格落实标准防护。 穿脱防护服时要在院感监督员、指导员督促指导下进行。 加强院感防控巡查,确保重点科室防护落实到位。 ( 三) 强化相关人员管控。 加强医院入口、门诊入口及住院病区入口管理,落实“ 亮码、测体温、戴口罩” 要求。 优化门诊就诊流程,进一步推动“ 互联网+诊疗服务”,引导复诊患者、慢病患者、健康咨询人员通过互联网医院接受诊疗服务,推行分时段预约诊疗, 避免人员聚集,最大限度防止院内感染发生。 住院病区要实行 24小时门禁管理, 患者住院实行无必要不陪护制度, 原则上不得探视。 六、进一步强化技能培训 ( 一) 加强核酸检测有关人员培训。 各地要依据《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手册( 试行) 》,加强医疗机构样本采样人员及检测人员培训和技能考核,保证采样质量,保障核酸检测准确性。 2020 年 8 月底前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酸检测采样人员培训,原则上要求所有医务人员均通过培训考核,确保所有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都具备核酸样本采集能力。 其他医疗机构做到应培训尽培训,按照每 10 万人次/ 日核酸检测任务配备 270 名采样人员标准,确保通过培训考核人数能满足区域内全员检测采样需求。 按照新冠肺炎实验室检测技术指南、核酸检测技术规范、生物安全等要求,加大实验室核酸检测技术人员培训力度,进一步储备检测力量,满足应急检测人员数量需求。 ( 二) 加强临床医务人员培训。 各地要依托各级新冠肺炎诊治专家组以及各级院感质控中心,根据相关工作指引,加强对临床 医务人员新冠肺炎诊治能力培训及院感防控培训。 医院落实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培训,确保临床医务人员知识更新。 转载自:省疫情防控办〔2020〕117 号 信息来源: 新昌高新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