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法行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职责。 (二) 拟订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制度措施并组织 实施,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 (三) 承担辖区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 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受理、调处相关举报投诉。 (四) 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全县重 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承担监测数据分析及预警等工作。 (五) 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 生态环境等相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六) 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司法衔接 联动机制。 (七) 完成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章卓栋;联系方式:0575-8659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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