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21-66710

  • 文号:

    新政办发〔2021〕8号

  • 发布机构:

    县府办

  • 成文日期:

    2021-03-23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DXCD01-2021-0001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县政府及
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6 15:55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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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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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结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30号)、《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0〕62号)以及《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作的要求,我县对截止2020年11月30日现行有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内容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

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七星新区开发建设的通告

新政发〔2001〕23号

2

关于印发七星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遗留问题处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2〕46号

3

关于印发加快七星新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02〕47号

4

关于印发七星新区征地拆迁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2002〕48号

5

关于印发新昌县七星新区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2003〕53号

6

关于印发新昌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发〔2013〕35号

7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第五届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规程的通知

新政发〔2015〕20号

8

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新政发〔2015〕24号

9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发〔2017〕32号

10

关于重新公布新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

新政发〔2017〕80号

11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空心胶囊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政发〔2018〕3号

12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企业欠薪预警及处置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27

13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34

14

转发县科技局(地震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45号

15

关于转发县水利水电局新昌县山塘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25号

16

关于转发新昌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2〕172 号

17

新昌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意见

新政办发〔2013〕153号

18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生态墓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4〕108号

19

关于印发新昌县“农村淘宝”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81号

20

新昌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新政办发〔2016〕84号

21

关于印发新昌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17号

22

关于印发新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9〕75号

23

关于促进医药流通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政办发〔2020〕4号

24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新昌城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新政复〔2009〕26号


附件2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内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修改内容

1

关于印发新昌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发〔2009〕60 号

第一条:“根据《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修改为“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在“县水利、卫生、价格、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前增加“县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排水进行行政执法。”

第四条:在最后一段,增加“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也不得擅自将雨水排入污水管网”。

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向公共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向污水收集企业办理临时排水手续。”修改为“对符合规定标准的排水户,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费收取实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分类收取的原则。污水处理费的标准制定和调整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后实施。”修改为“污水处理费是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标准征收, 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

第二十四条:“污水收集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排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排水户,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排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修改为“污水收集企业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排水的,应当及时通报县环保局,由环保局负责通知相关排水单位停产限产;”

第三十条:最后增加:“(九)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2

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政发〔2020〕

8号

第7条“对应用本地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修改为“对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

第8条“对获得省级人工智能优秀解决方案(产品)并在县内制造企业实现批量推广(不少于10 家)应用的本地服务企业”修改为“对获得省级人工智能优秀解决方案(产品)并在县内制造企业实现批量推广(不少于10家)应用的服务企业”。

删除第10条“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一企一策’”。

第10条“对在本县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修改为“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第11条“对在新昌设立并正常运行的拥有中国民航局91部、61部资质的航空培训机构”修改为“对设立并正常运行的拥有中国民航局91部、61部资质的航空培训机构”。

第13条“凡年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县组织实施,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修改为“凡年销售收入在4 亿元以下的企业,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并按规定备案或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

删除第11条“对通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航站楼、停机坪等)实际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给予全额补助。”

3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政发〔2020〕

8号

删除第七条“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的表述。

第7条、第10条“在我县”修改为“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

删除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4条、第15条中“到我县设立”、“在我县设立”等表述。

4

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政发〔2020〕

8号

删除第一条、第二条“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表述。

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九条中“对本县注册经营” 、“本县”等表述。

5

关于印发新昌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附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

新政办发〔2017〕67号

删除“《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科发政〔2015〕20号)”的表述。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20〕25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修改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绍兴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删除第四大点第一小点“未经省物业信用平台注册或被评定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限制其参与各类评选和项目招投标活动,不予出具信用证明;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三年内不允许承揽新的物业项目,五年内其管理的物业项目不得参与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评选活动,拒不整改的,清退出我县物业服务市场,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开曝光;第三小点对不按规定履行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企业信用不良信息,给予扣分,拒不履行退出主体责任和移交义务的,直接列入“物业服务企业黑名。”的内容,按《浙江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7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新政办发〔2020〕31号

删除“第5点境内A股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我县的,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第8点施工总承包资质特级的建筑业企业,可实行企一策。公司承诺十年不迁出新昌,如违反应当退回所有奖补资金。第9点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申报缴纳税收。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100(含)-300万元之间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的奖励;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300(含)-1000万元之间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40%的奖励;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的奖励。县外建筑企业在本县承建项目的,其缴纳的税收不计入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第10点,对当年完成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外拓市场6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可按开具《外管证》金额的1.5%预缴企业所得税。第21点《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发〔2017〕91号)同时废止。”的规定。

第一段“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修改为:“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第8点“招商引资至新昌注册施工总承包资质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修改为:“引进符合我县建筑业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积极鼓励建筑业企业抱团发展,加强与国际(国内)知名企业的项目合作、股份合作、资本合作,不断提升专业化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对符合我县建筑业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在本县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的公司,”;第21点“本政策意见自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为:“本政策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