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5-13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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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新政办发〔202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新昌瓶装LPG储备站项目房屋搬迁和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瓶装LPG储备站项目房屋搬迁和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为确保新昌瓶装LPG储备站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办法》(县政府第28号令)、《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新政发〔2020〕15号)、《新昌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20号、新政发〔2017〕30号)和《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2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新昌瓶装LPG储备站项目建设需要。
二、征收范围
新昌瓶装LPG储备站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规划红线为准。
三、实施责任单位
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搬迁和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承担土地征收、房屋搬迁补偿的政策处理和具体事务工作。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集团)负责按期保障资金(包括土地征收、房屋搬迁、中介费用、工作经费等所有相关费用),协助配合街道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四、实施期限
以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为准。
五、规划建设红线范围通告后,红线范围内暂停审批新的房屋建筑及新的工业项目;土地不得流转,如流转一概无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红线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建(构)筑物及改变房屋用途、房屋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有实施,一律不予补偿;在红线范围内不准抢种新种花木、果树、茶树等多年生经济作物,如有抢种新种,一律不予补偿;在红线范围内严禁建坟、开挖水塘鱼塘、挖土、取土烧砖、取沙取石及安装埋设管道、线路等活动,如有实施,一律不予补偿。
六、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和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记载内容为确认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的测绘面积为准,权证登记明显错误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调查确定。
对房屋合法性和用途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由实施单位成立的产权认定小组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搭建建筑物,不予补偿,若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付拆除的,可遵从“人性化征收、安全拆房”的工作原则,给予适当的残值补贴。否则,不予补贴。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
八、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潢、附属房、附属物和设施等的补偿,结合安置方式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按重置价补偿的不考虑成新因素,按市场价评估补偿的成新率可按90%—100%标准计算。其中,C级危房房屋价值的评估原则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成新率85%标准计算,D级危房房屋价值的评估原则上不高于被征收房屋成新率80%标准计算。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果在搬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应当安排人员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被搬迁人反映确属错估和遗漏的部分予以修正。经公示无异议的内容,可作为补偿安置的主要依据之一。
九、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迁建安置两种方式。每户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十、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确定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市场比准价评估补偿。
十一、住宅房屋所有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必须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符合农民建房审批条件的住宅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安置,也可选择迁建安置,选择迁建安置的,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迁建安置根据《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规定,按建房审批标准和程序落实安置。安置地块由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和所在行政村负责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实施,安置费用由城投集团负责,由所在村与南明街道进行结算。
十二、搬迁住宅房屋的补偿、补助和奖励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补偿标准为: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计发。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搬迁住宅房屋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迁建安置的,按其搬迁之月起至安置用地放样之月后12个月计发,超过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未提供安置用地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给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奖励办法。
1.争先签约奖。被搬迁房屋所有人在争先签约期内争先签约的,可按每户30000元奖励;
2.签约腾空奖。在规定签约腾空期内,签约并腾空的,住宅房屋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对车库(车棚、地下室)按被搬迁车库(车棚、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3.住宅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合法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
(四)住宅房屋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装修保底补偿以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装修评估超过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值补偿。
(五)鼓励选择货币补偿。
住宅房屋(含车棚、车库、地下室)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被搬迁人自规划建设红线范围通告发布之日或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房屋用于安置的,按实际购房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奖励基数的10%,重新购房奖励的操作程序由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另行规定。
因个人房屋被搬迁,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十三、搬迁集体土地上生产用房的补偿安置
(一)补偿方式。生产用房只实行货币补偿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1.生产用房按“房地分开”的原则处置,即地上建筑物价值按重置价评估确定,建筑用地按片区价征收,考虑在建设过程中的场地平整、前期费用、财务成本等其他成本,由评估机构统一测算标准予以补偿,其他成本原则上不超过地上建筑物重置价。
2.村、组集体房屋(应拆未拆的除外)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已经签订征地协议但尚未对地上房屋补偿的原村、组集体房屋按双倍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补助。
1.用途为仓储、办公房屋的搬迁、临时过渡及停业损失补助,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
2.用途为工业厂房房屋的搬迁、生产设备的拆运和安装调试等费用结合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企业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结合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
3.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是指用于补偿被搬迁房屋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及其他特殊设备设施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造成的损失。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房屋搬迁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的,重大设施由被搬迁人自行处置。
(三)奖励办法。
1.为鼓励被搬迁人先签约先搬迁,对用途为工业、办公、仓储房屋被搬迁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2.为激励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给予村组集体房屋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20%给予奖励。
十四、产权不明或产权有纠纷的房屋,由实施单位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实施拆除,待产权明晰后再给予补偿。
十五、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按照《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21〕5号)执行。
十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和补助办法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办法》(县政府第28号令)与《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新政发〔2020〕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1.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为耕地类和林地(未利用)二类,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和土地分类以专业测绘机构勘察测绘为准。
2.征地区块涉及的地上青苗、经济作物、地上附着物、坟墓迁移(不含安置费)等按《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昌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结合新昌花卉苗木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出发,其中将花卉苗木的价值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花卉苗木补偿方式分为收购补偿与迁移补助两种,收购补偿方式按评估价的65%补偿青苗费,在规定期限内核对、确认、领取青苗费的,按评估价的5%予以奖励。收购补偿方式的花木,所有权从资金兑现到村(户)之日起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转移(应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约定)给出资方;迁移补助方式的花木,在规定期限内迁移的,按评估价的40%补助迁移费。
3.征收范围内的无农作物耕地,适当给予青苗补助(补助标准为耕地类每亩4000元)。
4.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其价值由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鉴定评估,实行一次性补偿。
5.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河道、河滩、公路等国有土地,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予补偿。
6.征收耕地的,准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自征地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参保指标核定手续,参保程序按《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人员审核及经办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新政办发〔2018〕120号)规定办理(已享受整村参保的村不再核定参保指标)。
7.被征地单位工作经费:按新征土地耕地类1000元/亩、林地100元/亩,由征收使用方支付给南明街道,其中耕地类以每亩600元的标准,由南明街道办事处用于被征地单位相关人员误工、会议及其他业务费用等支出。
十七、土地征收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原则上按《关于明确新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新昌工业园区所涉乡镇(街道)相关园区工作职责的意见》 (新委办发〔2011〕2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新征的土地在完成协议签约、资金兑付后,按实际征收面积拨付所在乡镇(街道)工作经费,耕地类每亩1000元,林地每亩500元;完成被征收土地清表后,按实际征收面积再拨付所在镇工作经费每亩1000元。
十八、房屋搬迁和土地征收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公正、公平认真办事,保持自身廉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对房屋搬迁补偿资金的发放与管理,要严格实行专项预算、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用、挪用、截留补偿安置资金。
十九、建立由城投集团、自然资源、建设、农业、水利、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及南明街道办事处组成的房屋搬迁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土地性质用途确认、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土地与房屋租赁利益纠纷调解等疑难问题。在房屋搬迁和土地征收中,涉及个别特殊情况,由房屋产权认定小组研究确定。
二十、本方案未尽房屋搬迁和土地征收补偿事项,可依照房屋搬迁和土地征收补偿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项目房屋搬迁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际,在专题会议纪要中确定。
二十一、本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作出的解释与本《方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团。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