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日前,新昌县医疗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出台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通知》(新医保〔2020〕1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绍兴市越城区、上虞区、柯桥区、诸暨市的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都以省职平工资的5%建立,嵊州市以省职平工资的3%建立,新昌县以退休人员养老金的5%建立。根据(绍政发〔2018〕17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办法实施后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同时,全市智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全市统一退休人员医保个人帐户缴费基数,只有新昌县的企业退休人员是以养老金作为缴费基数。鉴于上述情况,结合本县工作实际,新昌县医疗保障局、新昌县财政局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医保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通知》(新医保〔2020〕1号)。
二、文件依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政发〔2018〕17号)文件。
三、起草过程
2019年12月初,县医疗保障部门着手调研企业退休人员医保个人帐户调整工作。了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建立情况,对我县退休人员医保个人帐户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并结合全市智慧医保信息系统建设的工作要求,积极与县财政部门进行相关问题的沟通、讨论,并向县政府提出了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调整方案。为适合全市智慧医保建设工作的要求,有利于社会和医保工作的稳定,建议在增加基金支出可控的基础上,将企业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调整到位。
此方案于2020年1月7日在新昌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7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20年1月17日发文实施。
四、主要内容
调整企业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省职平工资的5%建立。
五、本《通知》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