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6-02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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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我县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我县生态环境保护,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本次意见。
二、制定文件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二)相关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 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6 号)。
三、政策要点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利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共有六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明确管理范围。意见主要针对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即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饰面用、条块石料用、砖瓦用等同类用途矿产。
第二部分:规范工程管理。一是明确属地乡镇(街道)、园区是涉矿工程项目施工产生的矿石资源、经营性用地和工业出让地块所涉压覆资源(包含石料、砂、粘土、宕渣等)的管理和处置主体;二是严格出让方式,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三是规范工程采矿,开采出来的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属地乡镇(街道)、园区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拍方式对外销售,所得收益缴入县级财政专户;四是落实场地管理,需要通过公开竞拍方式对外销售的矿石资源的场地堆放问题由县交投集团、城投集团落实,同时向县矿管办报备。
第三部分:加强行业管理。一是规范合法矿山企业,对全县商业砂石、硅藻土、氟石矿山以及工程建设专用采矿点开展排查整治;二是规范大型商混、沥青搅拌企业,实行企业矿石资源来料备案台账制度,督促企业建立来料及销售台账;三是规范临时堆放点(加工点)和经销点,对全县矿石资源临时加工点开展排查整治,今后,除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公开出让矿产矿业权外,原则上不再审批矿石资源临时堆放点(加工点);四是规范加工、销售企业审批;五是规范矿石资源运输行为,全县矿产品运输统一使用县矿管办统一印制的新昌县矿产品运输管理单,同时对批准的临时加工点、经销点出入口增设摄像头。
第四部分:加大整治力度。开展全县域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偷挖盗挖国有矿石资源的行为,严厉打击超限超载、抛洒滴漏、“五小件”不齐、私自改装、黑车牛车等矿石资源运输车辆,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的矿石资源生产加工行为,严厉打击跨县域偷盗买卖国有矿石资源的行为。
第五部分:工作步骤。一是宣传发动、全面摸排,以多种形式做好思想动员和政策宣传,并对辖区(行业领域)内矿石资源非法开采、非法加工、非法堆放、非法销售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摸排;二是集中整治,通过分类打击处罚和开展定期与不定期执法检查,达到集中整治效果;三是长效管理,各部门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长效管理制度,构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六部分:工作保障。一是成立专职机构,成立新昌县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并从各相关部门抽调相应工作人员组成成员;二是明确职责分工,要求各单位、部门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同时明确各单位、部门具体职责;三是强化工作合力,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该项工作与抓项目、抓建设、抓环境紧密结合起来,确保每个问题点都整治到位,切实做到全县“一盘棋”,同时要求各单位、成员严肃工作纪律,并将矿石资源管理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任务。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张勇军(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联系方式:0575-86250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