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4552/2021-66735

  • 文号:

    新发改价〔2021〕43号

  • 发布机构: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

    2021-07-29

  • 主题分类:

    物价

  •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DXCD02—2021—0004

新发改价[2021]43号(关于调整完善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政策的通知—教体财政联合)

发布时间:2021-07-29 15:38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县公办

幼儿园保教费政策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完善我县学前教育收费政策,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委〔202042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类制定。三周岁及以上幼儿全日制各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保教费基准价为:省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600元、省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50元、省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准办幼儿园每生每月200元,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教费基准价基础上按“省一级和二级上浮幅度不超过30%、省三级和准办级上浮幅度不超过15%,下浮幅度不限”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经县教育体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体育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备案。

二、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革命烈士子女,应酌情减免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按教育、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2021年秋季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未及事项按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新昌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价〔2013148号)规定执行。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教育体育局

                                    202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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