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6240025864552/2021-66735
新发改价〔2021〕43号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07-29
物价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DXCD02—2021—0004
发布时间:2021-07-29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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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县公办
幼儿园保教费政策的通知
各公办幼儿园:
为完善我县学前教育收费政策,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委〔2020〕42号)和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分等定级,优质优价”的原则分类制定。三周岁及以上幼儿全日制各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保教费基准价为:省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600元、省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450元、省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300元、准办幼儿园每生每月200元,各公办幼儿园可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教费基准价基础上按“省一级和二级上浮幅度不超过30%、省三级和准办级上浮幅度不超过15%,下浮幅度不限”原则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经县教育体育局审核后,由县教育体育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备案。
二、对低收入家庭幼儿、福利机构监护的幼儿、五保供养的幼儿、残疾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和革命烈士子女,应酌情减免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按教育、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未及事项按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新昌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价〔2013〕148号)规定执行。
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教育体育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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