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8-17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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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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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昌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保障城乡污水处理设施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新昌县人民政府《新昌县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新昌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实施方案》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维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分城镇污水管网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管网及设施是指县城区、园区、新区污水纳管收集区域专门用于收集污水的管道、泵站、接收井、检查井等公共管网设施(以下简称:管网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乡镇(街道)、农村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公共化粪池、处理终端。

完好的市政污水管网及设施界定:严格雨污管道分流、接收井、检查井能正常运行,无断裂、脱节、错位、沉降、渗漏、堵塞及井盖损坏、丢失、标识错误、雨污管网混接等现象。

用户管网设施与公共市政管网设施界定:排水用户通过自建管道输送污水并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的第一只接驳井为分界点,用户侧污水管网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由用户自行负责(不包括并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的第一只接驳井)。

户内处理设施与公共处理设施界定: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公共化粪池、处理终端等。

第二章  建设、运维管理

第三条  县建设局、园区、新区、城投集团及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委托前的运维管理。县水务集团负责我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委托后的运维管理,全过程参与新建项目污水管网设施和处理终端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参与改造城镇污水纳管设施、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农村污水处理终端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以上新建和改造工程原则上可由产权方委托水务集团下属沃洲水业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对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污用户污水纳管提出意见,并出具入网意见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县城总体规划及给排水专项规划的编制,并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明确规划用地内雨污水管网必须分流设置,原则上同一地块项目只允许设置一个排污出口。

县建设局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考核和资金补助分配等工作;根据水务集团对排污用户纳管入网意见,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排污用户纳管污水水量、水质的监管,并根据水务集团对排污用户污水纳管入网意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质监测的监督和执法监管工作;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行维护的日常考核和其他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擅自接入、雨污水合流接入、损坏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行为的依法查处。

县财政局负责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资金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

县国资办会同县委编办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人员用工控制数核定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运维管理用工控制数划转。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抓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历史遗留问题设施的梳理和整改。

县供电局负责做好终端接电安装服务,简化审批流程。

各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确定专门人员承担具体工作,制订运维管理日常工作制度,监督运维公司工作,指导、督促行政村(居委会)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各行政村(居委会)作为落实主体,要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聘用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配合运维公司对污水收集系统和终端处理系统开展异常情况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工作,做好设施防盗等保护工作。要加强安全巡查,开展每日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窨井盖破损、缺失和污水管破损、堵塞、满溢等现象的,要及时通报运维单位处理。

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

企事业单位、市场管理者(或者经营者)、房地产开发商、住宅小区物业公司(或业主管委会)、可纳管村等排污用户要接受相关部门对其污水纳管情况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做好其用户侧内部雨污分流、污水管网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第四条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维程序

一、城镇污水管网设施委托运维程序

1.产权单位提出委托申请,并提供需委托运维的污水管网设施清单及完整的文档资料(含电子文档)。委托运维的污水管网设施必须是完好的市政污水管网及设施。县城区既有污水管网依据第三方检测报告委托运维。

文档资料包括:工程竣工资料(管网图纸要与按地理信息要求测绘成果的电子版资料配套)、竣工验收单、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方检测报告及CCTV检测等其他相关文档材料。

2.产权单位(县城区为城投集团、园区和新区为高新园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对需委托运维的污水管网设施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检测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县水务集团对此做好监督工作。

3.根据第三方检测结果对问题污水管网设施进行疏通、清淤、修复,达到完好的污水管网设施标准。疏通、清淤、修复费用由产权单位负责。

4.产权单位和水务集团双方踏勘并验收合格后,现场交接。分别在《污水管网设施委托运维接收表》上签字盖章,签章日期为正式委托运维接收日期,此日起污水管网设施的抢修、维护责任随之转移。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维程序

1.统一由乡镇街道和县水务集团签订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合同。

2.污水处理终端设施移交,按照“验收合格一批,移交接受一批”的原则,进行移交接管;对验收不合格的,由原运维单位负责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水务集团运维。原运维单位和水务集团双方踏勘并验收合格后,现场交接,分别在《污水管网设施委托运维接收表》上签字盖章。签章日期为正式委托运维接收日期,此日起污水管网设施的抢修、维护责任随之转移。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五条  排污用户污水纳管规定

一、城镇排污用户污水纳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排污用户接入城镇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必须满足《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要求。

2.排污用户内部必须实行雨污分流,依法办理排水许可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水户,必须同时取得排污许可证。

3.建筑工地、畜牧、屠宰、餐饮类、洗车类污水进入城镇污水管网前应当设置与排放量匹配的沉淀、隔油等预处理设施。

4.医疗、电镀、化工、印染、造纸、制药、食品加工等重点排污用户应当安装污水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承诺污水收集范围内只设置一个排污出口,并与县生态环境局、水务集团的监控系统联网。重点排污用户在线监控装置应当依法定期监测,发现故障及时修复,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和水务集团报告。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建设安装由县生态环境局和水务集团负责,安装及维护费用由重点排污用户负责。

二、农村排污用户污水纳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厕所污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化粪池;农家乐、民宿、餐饮等含油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隔油池(器);美容美发、洗浴等洗涤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毛发聚集井(器);小作坊等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经过预处理。

2.严禁工业污水、规模化养殖场污水、含有有毒有害的污水、含有重金属的污水、具有腐蚀性(PH小于6或大于9)的污水、医疗废水、酒糟、豆腐渣、番薯粉渣、餐厨废物、施工泥浆、病死动物及其他违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DB33/T1196-2020)的污水。

第六条  水务集团应组建或明确城乡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按运维区域分为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维组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组。

一、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维组:建立巡查制度,分片区、分路段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对发现的管道积泥、堵塞、裂缝、错位、沉降、渗漏及井盖损坏、丢失、标识错误、雨污管网混接等现象进行登记,并根据不同情况报告县建设局,核定经费后及时安排修复解决。

巡查中发现有损害设施或者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禁止排入物质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根据不同的问题情况报告县综合执法局或县生态环境局,依法予以处理。

巡查人员当日填写《管网设施巡查记录表》,做好管网设施巡查记录台账。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组:建立数字化监管服务系统,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和质量保证体系。配备相应专业知识的运维人员,并经过培训后上岗。根据运维需求配置相应的通讯、交通、维护、检修、抢修、应急等设备及工具。同时根据地形特点和行政区划,按照半小时服务圈的原则设立运维站。

巡检时发现不能现场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运维单位报告,并填写问题报告单。运维单位接到问题报告后,应按问题类别及时处置,由运维单位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修复,并填写问题修复单;需由主管单位负责解决的问题,应向主管单位及时报告,并做好问题整改配合工作。

在巡检过程中,发现需要维修的,应根据维修难度和需求时效,进行分级维修或抢修。

第七条  运维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险所需设备和器材,对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妥善处置。应当制定处理设施运维计划,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作业,作业完成后建立档案资料。

一、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维: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井盖损坏、丢失或者接到报告后,运维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采取警示措施,并在6小时内着手进行疏通、维护、更换设施及清洁地面等工作。

交通、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对污水管道的重大应急抢修工程实行备案制。

管网施工并网、设施维修维护等作业需要临时中断管网运行的,运维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报告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通知排污用户。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参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导则(试行)》、《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标准化运维评价导则》等技术规范实施运维工作。

第八条  施工作业可能影响处理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保护方案,并与运维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处理设施废除或者迁移必须经运维单位同意,并在原功能被替代后方可拆除或者迁移。

第九条  县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排污用户排放物及入网的污水水质的巡查,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相应执法部门对排放超标污水的排污用户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县建设局、园区、有关乡镇(街道)、水务集团应当设立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本区域范围内管网设施维护单位名称,责任范围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管网设施日常运维经费,根据污水管网设施的口径、长度、规格等,每年由县建设局核定运维金额,经县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初预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县财政结合财力状况进行补助,每年分两次拨付。

第十二条  城镇污水管网设施专项维修改造项目和更新改造、大修项目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2021—2025 年),由县建设局和水务集团研究确定初步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列入县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计划后实施。

第十三条  城镇污水管网设施运维管理人员控制数根据运维范围和工作量重新核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原运维单位(新昌县城镇污水治理有限公司)现有资产、人员及控制数等原则上整体划转给水务集团,最终控制数由县国资办和县委编办确认。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县建设局、园区、水务集团、相关乡镇(街道)的污水管网设施运维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管网设施巡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2.管网年度、月度日常疏通养护工作执行情况;

3.管网及配套设施档案、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

4.管网设施大修、更新、改造项目完成情况;

5.管网设施移交、接收的执行情况;

6.排污用户纳管率;

7.热线电话及群众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

8.相关行政执法及配合管理落实情况;

9.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根据《新昌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排污用户有以下情形的由县综合执法局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污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城镇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无证或超出许可证有效期排放污水;

2.向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油污和有害气体等;

3.堵塞城乡污水管网或者向城乡污水管网及其处理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4.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乡污水处理设施;

5.擅自向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加压排放污水或将雨水、坑水等排入污水管网;

6.其他损害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  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维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