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2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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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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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新昌县内生产、销售的电脑控制平板、毛圈等单针筒、双针筒的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二、检验依据
FZ/T 97021-2009 电脑织袜机
GB/T 17780.1-2012 纺织机械 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程序
3.1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内的待销产品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3.2抽样数量
抽取整机样品1台、三角3件。
3.3注意事项
(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
(2)产品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或自我公开声明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企业标准文本。
(3)本评价规则所列项目为现场检测项目,应对现场的检测条件予以严格控制,避免外界因素对检测过程的干扰,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现场检测原始记录应经受检单位签字确认。
(4)样品在检测前允许被检企业对样品进行调试,检验过程中允许再调整一次。
四、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不合格 类别 | 主要项目 | 备注 | |
1 | 标识检查 | FZ/T 97021-2009 7.1.2 | A | 是 | 现场检验 | |
2 | 外观质量 | FZ/T 97021-2009 4.2 | B | 否 | 现场检验 | |
3* | 三角走针面 | FZ/T 97021-2009 4.3.1、4.3.2 | A | 是 | 实验室检验 | |
4 | 针筒 | FZ/T 97021-2009 4.3.3、4.3.4 | A | 是 | 现场检验 | |
5 | 电脑控制系统功能 | FZ/T 97021-2009 4.4 | B | 否 | 现场检验 | |
6 | 机械性能 | FZ/T 97021-2009 4.5.1、 4.5.2、4.5.3 | A | 是 | 现场检验 | |
7 | 沉片罩表面温升 | FZ/T 97021-2009 4.5.4 | A | 是 | 现场检验 | |
8 | 噪声 | FZ/T 97021-2009 4.5.5 | A | 是 | 现场检验 | |
9 | 主电机功耗 | FZ/T 97021-2009 4.5.6 | B | 否 | 现场检验 | |
10 | 袜机针 | FZ/T 97021-2009 4.8 | B | 否 | 现场检验 查验合格证 | |
11 | 编织性能及质量 | FZ/T 97021-2009 4.7 | A | 是 | 现场检验 | |
12 | 通用安全要求 | 安全防护 | FZ/T 97021-2009 4.6.1 | A | 是 | 现场检验 |
13 | 保护接地电路连续性 | FZ/T 97021-2009 4.6.2 | A | 是 | 现场检验 | |
14 | 绝缘性能 | FZ/T 97021-2009 4.6.3 | A | 是 | 现场检验 | |
15 | 耐压试验 | FZ/T 97021-2009 4.6.4 | A | 是 | 现场检验,试验期间,不适宜经受该试验的元件无法断开的,不做此项试验 | |
16 | 驱动和传动罩 | GB/T 17780.1-2012 6.2 | A | 是 | 现场检验 |
注:带“*”的项目,在所抽零配件上检测的,复验用样品为原样;其它检测项目均为现场检验。
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
(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且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但本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号《企业标准名称》要求,未达到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规定”。
3.单项质量判定原则
(1)检验项目表中,每一个序号对应的所有内容为一个检验项目。
(2)每一个检验项目可根据技术要求分为多个子项目(详见检验项目表),每个检验项目中所有子项目要求的合集为该检验项目内容。
(3)检验项目判定原则如下:
①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该检验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不合格类别为“A类”;
②无A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B类子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判定该检验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不合格类别为“B类”;
③否则,判定该检验项目“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4.质量判定原则
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时,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有一项或一项以上A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2)有两项或两项以上B类不合格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除上述情况外,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或“所检项目符合xx标准号《企业标准名称》要求,未达到xx标准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名称》规定”。
六、检验结果通知
按《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七、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
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
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复验样品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
3.复验结论
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反之,以复验结果为准。
4.不予复验的情况
(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
(2)现场检测项目不予复检;
(3)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
202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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