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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南明街道办事处等 9 个乡镇(街道)等单位行使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2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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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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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南明街道办事处等9个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和省“大综合一体化”推进会精神,体系化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加快提高基层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南明街道办事处等9个乡镇(街道)行使的公告》(征求意见稿)。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县级有关单位意见,形成《公告》草案,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了《公告》。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浙委发〔2022〕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1〕5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 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 年)调整情况的公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

三、主要内容

(一)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南明街道办事处、羽林街道办事处、七星街道办事处、澄潭街道办事处、沃洲镇人民政府、儒岙镇人民政府、镜岭镇人民政府、回山镇人民政府、沙溪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统一行使发展改革、经信、教育、公安、自然资源、林业等 25 个领域 546 项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2022 年 6 月 1 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二)各赋权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和投诉监督电话。

(三)公告施行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1 日。原《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澄潭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公告》(新政发〔2022〕7 号)同时废止。

四、适用对象

南明街道办事处、羽林街道办事处、七星街道办事处、澄潭街道办事处、沃洲镇人民政府、儒岙镇人民政府、镜岭镇人民政府、回山镇人民政府、沙溪镇人民政府等9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

五、适用期限

本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汤红俊(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75-86119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