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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22-61452 文件编号: 新政办发〔2022〕21号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5-11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5-19 08: 27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新昌县工程渣土(泥浆)管理,规范工程渣土(泥浆)运输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绍兴市渣土监管平台使用绩效考核细则(试行)》、《新昌县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新昌县内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县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县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工程渣土车辆运输、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落实文明施工要求,拓宽消纳渠道,有效遏制工程渣土运输过程中出现的超载超限、抛洒滴漏以及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形成“源头控制有力、运输监管严密、处置规范有序、执法查处严厉”的工程渣土(泥浆)处置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工程渣土(泥浆)资源化和减量化工作目标。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工程渣土(泥浆)源头管理。

1.加强工程渣土(泥浆)审批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核准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对工程项目的渣土出土总量、回填利用量、泥浆方量进行全面准确测算,向新昌县渣土(泥浆)办申办工程渣土、建筑泥浆处置方案审核手续(参见附件1—1、1—2),并委托有资格的运输企业运输、处置工程渣土(泥浆)。

2.规范建设工地管理。严格施工工地出入口、运输车辆清洗和泥浆处置现场规范化管理,施工场地主要道路进行硬化,规范设置围挡,强化工程渣土(泥浆)源头出土管控,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高清摄像机两台(一台130万像素以上高清红外网络摄像头360°球机拍摄洗车池,一台130万像素以上高清红外网络摄像头枪机由内向外拍摄大门),需具有车牌识别功能。视频录像存储时间要求15天以上,循环覆盖,并接入绍兴市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

3.落实建设工地工程渣土(泥浆)管理责任。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落实施工单位工程渣土(泥浆)管理主体责任和项目经理责任制。建设工地应规范设立工程渣土临时堆放点和临时泥浆池作应急备用,并配备车辆冲洗、扬尘防尘等相关管理设施。严格运输车辆管理,禁止无渣土(泥浆)准运证、车辆通行证及密闭装置破损、顶盖不封闭、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等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驶出施工工地。对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或项目经理,建设部门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加强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管理。

1.完善核准审批机制。根据《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和本县实际情况,组织公安、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辖区内新申报渣土(泥浆)运输企业进行审核(审核流程参见附件2—1、申报材料目录参见附件2—2),同时对现有渣土(泥浆)运输企业资格进行重新认定,符合要求的运输企业,由县渣土(泥浆)办统一颁发《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资格证》、《建筑泥浆运输企业资格证》(企业资格要求参见附件3—1、附件3—2)。如工程渣土通过船舶运输的,企业的运输资格参照《建筑泥浆运输企业资格标准》实施。

取得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在承接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业务前到县渣土(泥浆)办办理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核准手续(《工程渣土准运证》申报表参见附件4—1、《建筑泥浆运载卡》申报表参见附件4—2),同时在绍兴市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准运证的申报,未达到要求的不予核发。

2.推进运输车辆规范管理。运输车辆应在绍兴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上牌;车身漆绿色,车身喷涂、编号、监督电话按县渣土(泥浆)办统一要求,车货总质量须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的规定;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封闭自动卸载装置和限速装置,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漏、防渗滤液滴漏功能,建筑泥浆必须用专用罐装车辆运输,车辆按要求统一安装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设备,相关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等接入绍兴市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

3.规范运输市场管理。县渣土(泥浆)办负责本县辖区内渣土运输处置的日常管理,渣土运输企业在注册地开展经营活动;特殊情况需跨县域开展运输业务的须经两地渣土(泥浆)办批准并报绍兴市渣土(泥浆)办备案。跨县域运输处置中发现的问题,由事发地渣土办进行处罚,并抄告企业注册地渣土办和绍兴市渣土办。若需暂时借用绍兴市内其他渣土公司的渣土运输车辆,需向县渣土(泥浆)办提前进行车辆报备,方可进行正常运输。

(三)加强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

1.推进工程渣土(泥浆)资源化综合利用。县渣土(泥浆)办联合相关部门研究出台工程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相关补贴和产品推广的扶持政策,推进工程渣土(泥浆)资源化再生利用产业稳定发展。结合本地建设项目,建立1处以上再生资源利用点,并做好再生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工作。县内各工程项目产生的工程渣土(泥浆),原则上由市场自我平衡。县渣土办应了解掌握本县范围内的铲土和需土建设项目,牵头做好协调工作;县政府重点项目产生的工程渣土(泥浆),难以自我平衡的,可上报绍兴市渣土(泥浆)办牵头进行统筹协调处置。

2.强化渣土消纳场所、泥浆处置场所管理。为进一步强化渣土消纳场所管理,县渣土(泥浆)办应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建设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建设与辖区年度渣土产生能力相匹配的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工程渣土标准化消纳场所设置管理标准参见附件5—1)。标准化渣土消纳场所的设置必须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报县渣土(泥浆)办核准备案(工程渣土标准化消纳场所审核登记表参见附件5—2),并严控非法私设消纳场地。根据我县实际,可以设置工程渣土临时性消纳场所(工程渣土临时性消纳场所设置管理标准参见附件5—3),即用渣土为合法项目前期做基层铺设用的场所,包括未利用地、废弃矿山、闲置地、复耕项目、复绿项目、公园景观建设项目、废弃虾塘回填项目等需土场所。设置临时性渣土消纳场所的单位和市场主体,应提供工程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县渣土(泥浆)办备案(备案所需资料参见附件5—4)。禁止在未经审批的消纳场地倾倒工程渣土,不得在消纳场地将工程渣土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合倾倒,各类消纳场由各自管理(经营)单位管理,统一由县渣土(泥浆)办监管。消纳场无法继续使用时,其经营单位应在停止处置前10个工作日内携带土质检测报告报县渣土(泥浆)办,经验收后注销。渣土消纳场所相关视频监控等接入绍兴市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

3.构建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渣土(泥浆)运输处置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出台《新昌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县渣土(泥浆)办负责我县渣土(泥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开、评分等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绍兴市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

信用评价按照《新昌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实行年度考核评价制度,从企业获取“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资格证”起至每年12月底,不足一年按比例折算一年计算,每月定期在绍兴市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公布渣土(泥浆)企业信用等级排位,并向社会公开,考核基本分为100分,90(含)分以上为优秀,80(含)分以上为良好,60(含)分至7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企业。

(四)加强协同夯实管理。

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对县内渣土(泥浆)源头、运输、消纳等各环节开展日常监管、执法、保障工作。

1.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未办理申报手续擅自出土或瞒报工程渣土(泥浆)的建设和运输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2.县公安局负责对渣土(泥浆)运输车辆道路交通秩序实施管理,重点对车辆超载、超速、闯禁、牌照污损、遮挡等情况实施执法监督,对聚众闹事、阻扰执法、恶意堵车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强化执法配合。同时加强对渣土车辆进入城区所需通行许可证中的路线和时间的审批,将《工程渣土准运证》作为办理通行许可证的前提。

3.县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手续,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监督工程渣土(泥浆)车辆的规范装运,对未办理工程渣土(泥浆)处置手续等违规行为的建筑工地责令停工整顿并抄告县渣土(泥浆)办。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监督管理,督促运输企业落实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驾驶员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严肃查处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5.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负责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储备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随意倾倒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6.县水利水电局负责落实水利项目工程渣土源头审核和日常监管。

7.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渣土(泥浆)处置和中转、消纳场所的选址、规划及用地报批审核等工作,督促国有储备土地等场地平整项目工程渣土规范化管理,重点负责查处在耕地上倾倒渣土(泥浆)等违法行为。

8.县发改、经信、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职尽责,共同做好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县渣土(泥浆)办要联合公安、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水电、综合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县政府成立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水电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新昌分局等部门及各街道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县渣土(泥浆)办”),办公室设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小组要认真贯彻落实《绍兴市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办法》,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切实加强辖区内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

县渣土(泥浆)办负责设置辖区内施工现场、渣土(泥浆)运输车辆、消纳场所等监管环节的在线监测设备,并统计辖区内企业数量(按新标准统计)、车辆、消纳场所、施工项目等基础数据录入绍兴市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

(二)加强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县渣土(泥浆)办应加强监督考核,着力突出渣土(泥浆)领域标准化建设,重点对市场准入、企业管理、运输市场、施工现场、运输过程、消纳处置等六个方面进行管理。推进渣土(泥浆)运输企业诚信管理,按照《新昌县工程渣土(泥浆)运输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县渣土(泥浆)办负责对渣土(泥浆)运输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考核,实行驾驶人员、运输工具、运营企业统一监管,对失信违法经营者采取重点监管、部门联合惩戒、列入黑名单等方式予以限制,引导行业合法有序、规范经营。并将考核结果于每月10日前报绍兴市渣土(泥浆)办。

(三)完善联动机制,加强协作。县渣土(泥浆)办在完善体制机制建设时,从日常监督、调查取证、部门联动、执法处罚等方面不断完善联动管理机制,保证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互通、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县渣土(泥浆)办应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辖区内渣土(泥浆)运输车辆带泥上路、无证运输、抛洒滴漏、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整治。

(四)建立管理机制,确保长效。县渣土(泥浆)办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职责。要督导渣土(泥浆)运输企业规范化开展渣土(泥浆)运输工作,维护渣土(泥浆)运输处置市场良好环境;要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渣土(泥浆)处置的相应职责;要检查指导消纳场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要把渣土整治工作列为市容环境整治的重要内容,组织力量开展经常性综合整治,形成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确保我县渣土(泥浆)处置领域健康持续发展。

(五)广泛舆论宣传,强化监督。要充分发挥电视台、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工程渣土(泥浆)车辆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工程车辆超载超限、抛洒滴漏、乱倒渣土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定期曝光违法企业及典型案例,切实提高建设施工企业、运输企业及驾驶人的自觉守法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工程渣土(泥浆)运输管理工作的舆论氛围。强化事前引导,通过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面对面的宣传教育,督促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即查即改。对随意倾倒工程渣土(泥浆)等违法行为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发动全社会参与,营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细则经县政府同意,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由新昌县建设工程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附件:1—1.工程渣土处置方案审核表

1—2.建筑泥浆处置方案审核表

2—1.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评审流程及要求

2—2.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3—1.新昌县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资格标准

3—2.新昌县建筑泥浆运输企业资格标准

4—1.工程渣土准运证申报表

4—2.建筑泥浆运载卡申报表

5—1.工程渣土标准化消纳场所设置管理标准

5—2.工程渣土临时性消纳场所设置管理标准

5—3.工程渣土消纳点审核登记表

5—4.新昌县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备案指导意见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1日


附件1-1

工程渣土处置方案审核表

申报日期: 年月日

申报单位

(建设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业主代表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工程类别

房建口 交通口 轨交口 水利口 市政口园林绿化口

渣运企业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运载日期

年月 日至年 月 日

处置点


以下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填写

造价咨询单位确认意见


经计算, 工程渣土(土方)总方量

为 立方米。(注:渣土量按最新版的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

计取,方量取整数。)

造价师:(签名、签章) 造价咨询单位:(公章)

渣土(泥浆)办意见

核准人: 审批人: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根据项目工程需要就地回填的,在确保现场安全前提下,建筑红线范围内有条件堆置土方的,由申报单位申请,设计、施工、监理和渣土承运企业四方签字(盖章),确认其堆放量,并绘制现场堆放示意图,报县渣土(泥浆)办备案。

2.提供附件:《工程渣土运输承包合同》

3.本表一式三联,县渣土(泥浆)办、建设单位、施工许可办理窗口各执一联。

附件1-2

建筑泥浆处置方案审核表

申报日期: 年月 日


申报单位

(建设单位)

(公章)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业主代表


联系电话


工程类别

房建口 交通口 轨交口 水利口 市政口 园林绿化口

泥运企业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运载日期

年 月日至年月日

以下由项目工程设计单位填写

设计单位确认


经计算, 建筑泥浆(水方)总方量

为 立方米。(注:泥浆方量按设计成孔方量X 3计算。)

设计负责人:(签名) 设计单位:(盖章)

收费项目

计费数量(立 方米)

收费标准(元/立方 米)

应缴金额

泥浆处置费










人民币(大写): 佰拾万仟佰拾元¥: 元

缴费确认

经办人: 再生公司(收讫章):

渣土(泥浆)办意见

核准部门(盖章):

经办人: 核准人: 年 月 日

说明1.收费依据:绍市发改价[2014]35号文件;应缴金额为预交费用,实际处理费用以结算金额为准,多退少补;

2.提供附件:《建筑泥浆运输承包合同》、《建筑泥浆委托处置协议》;

3.本表一式三联,县渣土(泥浆)办、建设单位、施工许可办理窗口各执一联。


附件2-1

关于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

评审流程及要求


为强化县区渣土运输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加大城市渣土管理力度,特制定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评审流程及要求如下:

一、申报要求

申请单位首先应符合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规范和要求,同时符合《新昌县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资格标准》(附件3-1)。

二、评审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向新昌县渣土(泥浆)办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目录参见附件)。

2.受理:新昌县渣土(泥浆)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资料。

3.现场勘查:新昌县渣土(泥浆)办联合相关部门对企业场地、车辆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现场勘查的结果形成书面意见,对于不通过的现场告知申请人不通过原因。

4.审批:新昌县渣土(泥浆)办结合申请资料、现场勘查结果,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放渣土运输企业资格证书。

5.备案:新昌县渣土(泥浆)办官网向社会公布入围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单,并报市渣土(泥浆)办备案。

三、其他要求

1.新昌县渣土运输企业资格的受理与评审由县渣土(泥浆)办负责。

2.经评审合格的渣土运输企业报市渣土(泥浆)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渣土运输企业名单。

3.取得渣土运输资格的运输企业由新昌县渣土(泥浆)办进行年审。


附件2-2

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资格申报材料目录

(以下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基本情况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验资报告;

3.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4.企业渣土运输车辆一览表、车辆产权证明;

5.办公用房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平面图;

6.车辆停车场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平面图。

二、经营管理层

1.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总经理个人简历和身份证;

2.企业股东个人简历和身份证。

三、车辆设备情况

1.车辆登记表、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年检证明;

3.配套设备产权证明、照片。

四、员工和驾驶员管理

1.企业人员花名册,员工从业资格证书;

2.驾驶员从业档案和劳动合同;

3.驾驶员工程车辆驾驶经历证明。

五、企业管理情况

企业文化:企业标徽、企业宗旨、企业精神等;

企业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企业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管理人员简历等。


附件3-1

新昌县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资格标准

一、注册公司应为法人企业,企业股东不超过3人(以工商注册为准)。

二、注册公司的名称建议统一如下:“新昌县X X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三、公司注册地在新昌县行政区域内。

四、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主营项目:工程渣土承运。

五、注册公司名下全部为新型环保渣土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同时另需配备至少1辆小吨位二轴渣土车辆。所有车辆应在新昌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上牌,统一安装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设备,并接入绍兴市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车身漆绿色,车身喷涂、编号、监督电话按县渣土(泥浆)办要求统一,驾驶室车顶安装标有单位名称的灯箱,车辆不得擅自改装,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8吨;三轴货车、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须符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的规定,车厢长度不得超过6.8米,车厢栏板(含软棚)高度不得超过1.5米,按规定标准安装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厢后部安装具有反光功能的放大号牌。

六、注册公司名下土方挖掘机不少于3台、洒水车不少于1 辆。

七、注册公司应当具备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应当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

八、每辆车第三者保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九、非新昌籍驾驶员需在渣土运输企业所在地办理暂住证;驾驶员要求身体健康且驾驶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同等级或以上车辆驾龄3年以上;驾驶人员及驾驶证件不得挂靠。

十、企业独立的办公用房(非住宅)不少于300平方米(租赁期不少于3年),停车场不少于1000平方(能容纳不少于10辆渣土车、租赁期不少于3年,停车场设置应符合县渣土(泥浆)办相关要求)。

十一、注册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二、公司股东不得在同一区(县)内同类渣运企业持有股份。

十三、现有渣土运输企业按此标准重新审核,符合标准的重新核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标准的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整改完毕的不予核发证书。


附件3-2

新昌县建筑泥浆运输企业资格标准

一、注册公司为企业法人,股东不超过3人(以工商注册为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主营项目:建筑泥浆运输。

二、注册公司注册名称建议统一如下:“新昌县XX建筑泥浆运输(有限)公司”。

三、公司注册地在新昌县行政区域内。

四、注册公司应当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资质。

五、企业单独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非住宅),位置临近主要道路,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六、车辆停车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

七、运输车辆统一为指定的泥浆专用车辆,数量不少于10辆,车身漆绿色,车身喷涂、编号、监督电话按全县要求统一;车辆均为企业产权。

八、每辆车第三者保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

九、企业有与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非新昌籍驾驶员需在渣土运输企业所在地办理暂住证;车辆驾驶员要求身体健康且驾驶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同等级或以上车辆驾龄3年以上;驾驶人员及驾驶证件不得挂靠。

十一、公司股东不得在同一区(县)内其他泥浆和渣土承运企业持有股份。

十二、注册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三、现有泥浆运输企业按此标准重新审核,符合标准的重新核发资格证书;不符合标准的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未整改完毕的不予核发证书。


附件4-1

工程渣土《准运证》申报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工程地址


渣土总量

(m3)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运载日期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运输路线


临时消纳点


运载方式

车辆运输

运载车辆号牌

(编号)

如有借用其它公司车辆备注(借用X X公司)

申报需附资料

1.工程渣土处置方案审核表(复印件);

2.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桩基先行等其他证明材料;

3.消纳点证明或回填工程证明等。

渣土(泥浆)办

核对

1.车辆定位是否正常口

2.工地监控是否上线口

3.处置点是否符合要求口

4.车况(篷布、车顶灯、油漆图案),编号、二维码,放大车牌是否正常口

审核人(盖章):年 月 日

渣土(泥浆)办

意见

审核人(盖章):年月 日

运输企业:(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县渣土(泥浆)办、渣运企业各执一份。

附件4-2

建筑泥浆《运载卡》申报表


运输企业:(公章) 申报日期: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工程地址


泥浆总量

(水方)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运载日期

年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运输路线


运载方式

车辆运输口船舶运输口

运载车辆

(编号)、

船舶号牌

车辆:

如有借用其它公司车辆备注(借用X X公司)

船舶:


申报需附资料

1.建筑泥浆处置方案审核表(复印件);

2.建筑泥浆承包合同(原件);

3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桩基先行等其他证明材料;

4.船舶运输需提供临时驳运码头审批文件(复印件)。

渣土(泥浆) 办

核对

1.车辆定位是否正常口

2.工地监控是否上线口

3.车况(车顶灯、车身油漆图案),编号、二维码是否正常口

审核人(盖章)年 月 日

渣土(泥浆)办

意见

审核人(盖章): 年 月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县渣土(泥浆)办、泥运企业各执一份。


附件5-1

工程渣土标准化消纳场所设置管理标准


为规范渣土消纳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到科学布局、合理设置、便捷交通、规范管理,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的设置管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政府设立的消纳场应编制专项规划,并符合本地城乡规划要求。市场主体设立和管理的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必须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消纳场应建在交通便捷处,并尽可能远离居住区、学校、市场、商贸区、水源保护地和基本农田等,防止扰民和污染环境。

3.消纳场应设置围墙(围护)和大门,围墙(围护)高度不低于3米,出入口大门旁应设有值班室,具有固定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消纳场应建设路网系统、沉淀系统和排水系统,应保证场内车辆行驶便捷和排水通畅。

4.消纳场的出入口醒目位置应设立公示牌、警示牌、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公示牌上应公布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场地负责人、管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和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

5.消纳场应具有相应的控尘、照明、消防、监控、门禁系统、称重系统等设施;并在弃土作业区配备相应载重汽车突发事故救援使用的钢丝绳等应急工具;具有满足运输车辆冲洗的设备及沉淀池,沉淀池定期清淤,向外排放应符合环保要求;具有相应的铺推、碾压等机械和设备。在渣土倾倒消纳过程中应采用雾炮车和现场洒水等方法来控制扬尘,渣土应即到即平,对于无法及时推平的渣土应及时采取覆盖措施,做好抑尘工作。

6.消纳场出入口应安装高清摄像机两台(一台130万以上高清红外网络摄像头360°球机拍摄洗车池,一台130万以上高清红外网络摄像头枪机由内向外拍摄大门),视频录像存储时间要求15天以上,循环覆盖,并接入绍兴市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门禁系统要求能识别渣土车辆车牌,能记录并存储15天以上车辆进出信息,应接入绍兴市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

7.消纳场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并做好工作台账,配备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运输车辆规范安全倾倒。消纳场所堆土高度要符合规划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要确保安全,同时不影响周边环境。

8.现场管理人员应查验进场车辆和人员的准运证、营运证、驾驶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并做好台账记录;要督促出场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保持场地及出入口清洁。

9.消纳场无法继续使用时,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县渣土(泥浆)办申请注销并做好后续管理;因特殊原因暂停使用的,应向县渣土(泥浆)办提交书面报告,待恢复使用时再提交申请。

10.消纳场统一报县渣土(泥浆)办核准备案,由县渣土(泥浆)办监管。


附件5-2

工程渣土临时性消纳场所设置管理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消纳场所的设置与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做到科学有序、合法合理消纳,临时性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应符合以下标准:

1.临时性渣土消纳场所是指用渣土为合法项目前期做基层铺设用的场所,包括未利用地、废弃矿山、闲置地、复耕项目、复绿项目、公园景观建设项目、废弃虾塘回填项目等需土场所。

2.相对集中的临时性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周边应设置简易性防护围栏,进出口应设置简易大门和管理用房,并按照标准化工程渣土消纳场地设置管理要求配有车辆冲洗池和冲洗设备、抑尘设施和高清监控设备,监控视频应接入绍兴市公用事业监管服务平台。出入口应设置公示牌,公示场地面积、消纳方量等场地信息和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场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3.较为分散的和带状的临时性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应做好抑尘环保措施,配备移动式冲洗设备进出车辆,以防车辆抛洒滴漏和带泥出场。现场适当位置应设置公示牌,公示场地面积、消纳方量等场地信息和监管部门、管理单位、场地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4.临时性消纳场所在渣土倾倒消纳过程中应采用雾炮车、雾炮设施、现场洒水等方法来控制扬尘,渣土应即倒即平,对于无法及时摊平的渣土堆应及时采取覆盖措施,做好抑尘工作。

5.临时性消纳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并做好工作台账,配备现场管理人员指挥运输车辆规范安全倾倒。消纳场所堆土高度要符合规划和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要确保安全,同时不影响周边环境。

6.现场管理人员应查验进场车辆和人员的准运证、营运证、驾驶证,无证车辆不得进场,并做好台账记录;要督促出场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保持场地及出入口清洁。

7.临时性消纳场所无法继续使用时,管理(施工)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县渣土(泥浆)办申请注销并做好后续管理;因特殊原因暂停使用的,应向县渣土(泥浆)办提交书面报告,待恢复使用时再提交申请。

8.临时性消纳场所设置应报县渣土(泥浆)办备案,由县渣土(泥浆)办监管。



附件5-3

工程渣土消纳点审核登记表

No:

申报单位 (盖章)


经办人

申报日期


消纳点

信息

消纳点名称


渣土用途


消纳点地址


总消纳方量

m3

乡镇(街道)审核意见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日

县级相关部门意见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县渣土(泥浆)办意见

意见:

签字(盖章): 年月 日



附件5-4


新昌县工程渣土消纳场所备案指导意见


一、政府设立消纳场

1.消纳场建设项目规划意见书。

2.消纳场符合设置管理标准(详见附件5-1)。

3.运输企业消纳合同。

4.土质检测报告。

二、项目回填(虾塘回填、复耕等项目)

1.回填项目由属地政府(镇、街以上人民政府盖章)审批同意并由自然规划部门确认土地性质为非基本农田或由属地政府确认使用工程渣土回填作复耕用,修复后达到基本农田建设标准。(注:请遵循《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运输企业消纳合同。

3.土质检测报告。

三、工地回填项

1.工地施工许可证或其他与施工许可证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2.建设单位施工合同。

3.标底中回填方量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运输企业消纳合同。

5.土质检测报告。

四、绿化项目

1.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属地规划部门意见书或属地规划建设部门对土地性质的证明文件(政府投资绿化项目需提供)。

2.建设单位施工合同。

3.标底中绿化需土方量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4.施工图纸(总平面图)。

5.运输企业消纳合同。

6.土质检测报告。

五、资源化利用项目(砖瓦厂等)

1.资源化利用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2.运输企业消纳合同。

3.土质检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