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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22-61789 文件编号: 新政办发〔2022〕27号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5-16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1年度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06 17: 14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有关规定,结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长江流域保护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以及《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工作的要求,我县对截止2021年12月31日现行有效的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内容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附件1

停止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昌县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2〕1号

2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昌县国际物流业的若干意见

新政发〔2012〕30号

3

新昌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新政发〔2013〕3号

4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昌县征地区片综合价的通知

新政发〔2014〕45号

5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政发〔2016〕10号

6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政发〔2017〕91号

7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新政发﹝2018﹞34号

8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的通知

新政发〔2019〕16号

9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新政发〔2019〕34号

10

关于印发新昌县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9〕196号

11

关于印发新昌县农村村民建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23号

12

关于印发新昌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147号

13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二三产业财政奖补政策兑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5〕152号

1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7〕67号

15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县外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进新投标与标后备案管理的意见

新政办发〔2018〕69号

16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励推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专项政策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72号

17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9﹞8号

18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2020年度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0〕15号


附件2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内容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修改内容

1

新昌县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新政发〔2018〕

100号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废止文件中的附件6-《新昌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信用评价及联合奖惩实施细则》。

2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 目录的通告

新政发〔2020〕

33 号

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将文件第三段“自2020年11月30日起,以下20个方面共394项事项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划转由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具体事项见附件)。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改为“自2020年11月30日起,以下20个方面共394项事项的行政处罚权由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边界清单依法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3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0〕

45 号

 

1.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文件修改为“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昌县农村饮用水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取消文件第十条第三项“不落实水费收缴制度的村,原则上不得安排财政补助项目”的内容。

3.修改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以上任一规定,供水单位可责令改正或停止供水”为“未按时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照约定向欠费用户发送《催款通知》,用户在收到《催款通知》15内仍未缴纳的,供水单位经书面告知后可以停止供水;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盗用供水、擅自转供用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4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利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新政办发〔2021〕13号

1.修改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3点“进一步规范工程采矿。……明确开采出来的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有多余的,统一交由县政府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拍方式对外销售,所得收益上缴县级财政。”

2.取消文件第二(三)部分第2条“规范大型商混、沥青搅拌企业。实行企业矿石资源来料备案台账制度,督促企业建立来料及销售台账,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矿石资源,不得未经审批开展矿石资源加工行为。”

3.取消文件第二(三)部分第4条“规范加工、销售企业审批。申请矿石资源加工、销售等相关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具有合法堆放、加工及销售场地,并经县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简称县矿管办)联合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后,由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批。”

4.修改文件第二(四)部分第3条“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的矿石资源生产加工行为,一经发现,从速从重查处”变为“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的矿石资源生产加工行为,一经发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生产加工行为,由相应执法部门予以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修改文件第四(二)部分“建设局:加强对商混、沥青搅拌企业的管理,负责建立来料备案登记报备制度。”变为“依法加强对商混、沥青搅拌企业的管理。”

5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1〕28号

1.修改文件二(一)部分第9(2)点“街巷、开放式住宅小区、已村改居的城中村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封闭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封闭式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封闭式小区、城中村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为“街巷、开放式住宅小区、已村改居的城中村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封闭式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封闭式住宅小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封闭式小区、城中村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2.修改文件二(一)部分第13(3)点“责任区内立面保持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阳台封闭等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对破损、污损的外立面进行整修。”

3.修改文件二(一)部分第13(4)点“责任区内按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为“责任区内按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

4.取消文件二(二)部分第17点“责任人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牌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的内容。

5.修改文件二(三)部分第24点“责任人未履行相关责任要求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个人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为“责任人未履行相关责任要求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修改文件“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为“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