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变更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2-07-14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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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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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十七条 第一款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20-05-01 第六章 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第六十四条 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应如实申报项目内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事由相关的材料。发现登记事项差错的,应当及时申报更正;经核查属实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户口登记事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以及户主、与户主关系、曾用名等项目。 第八十七条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所、兵役状况、职业等发生变化或出现差错的,凭本人的学历证书、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或凭证材料,申报相应变更更正登记。

四、市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五、县级规定

无。

六、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窗口。

七、决定机构

公安派出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受理条件

公民户口登记的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变更申请。

十、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死亡证明(配偶)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离婚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结婚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非必要

变更人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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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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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必要

十一、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现场自助机申请,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二、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受理

即办

综合受理岗位人员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审查/核准

即办

后台审核岗人员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符合条件予以核准。

制证

即办

综合受理岗人员

根据审核情况,告知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准予的办理入库。

制作居民户口簿

送达

即办

送达岗人员

快递、窗口送达。

十三、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四、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无。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否。

十六、审批结果名称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更新户口簿内页。

十七、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662469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5-86624311、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