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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21-63277 文件编号: 新政办发〔2021〕42号 发布机构: 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10-25 主题分类: 林业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
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 07- 14 09: 37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近日,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县“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性意见。现就该《通知》内容作一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既是《森林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也是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保障森林资源稳步增长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具有重要作用。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地上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它是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经过科学测算制定,经国家林草局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后实施的(重点林区由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2020年11月,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复函》(林资发〔2020〕102号),对“十四五”时期森林采伐限额指标进行分解核定。省委、省政府也高度重视森林采伐限额管理2021年5月17日,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分解下达了“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县委县政府也高度重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从严控制森林采伐消耗,“十四五”时期我县上报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建议指标和省政府下达给我省的限额指标均为16520立方米,由“十三五”期间年采伐限额指标从30550立方米下降到目前规模。

二、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明确了森林采伐限额的适用范围和禁止性规定。强调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同时明确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并对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以及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等特殊情形的限额使用作出规定。

(二)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严格落实《森林法》《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增百万亩国土绿化行动方案(2020—2024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4号)等规定,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

(三)不断优化林木采伐审批服务。延续“十三五”政策,继续简化林木采伐审批材料要求,规定因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作出的使用林地许可决定书办理相应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深化林木采伐审批“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权限下沉,委托乡镇(街道)办理一般林木采伐许可(国有林、省级公益林、天然阔叶林除外)。加大林木采伐便民措施力度,推行“一站式”审批服务,规定个人采伐同一行政村范围内相连采伐地块可联户发证,同一建设工程、林业项目及自然灾害木清理除治等需要采伐林木的可跨小班联户发证(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联户发证)。

(四)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松科植物采伐,规定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世行贷款森林生态系统修复项目,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植物只能进行除治性采伐。明确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应告知林木所有者除治义务,林木所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受害枯死松木采伐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申请办理受害木采伐许可证。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科学防治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7〕38号)文件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零星枯死松木标准为小班中枯死松树株数少于3株或仅占该小班林木株数1%以下(含1%)。

(五)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要求全面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碳储量以及公益林、天然林保护情况等指标纳入考核。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的森林督查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对本辖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坚决打击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三、适用期限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19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胡立土(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方式:0575-86128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