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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24002586308G/2022-63437 文件编号: 新人社发〔2022〕8号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22-03-23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有效性: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8-10 10: 49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促进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关于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参保扩面

在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安装、装饰装修及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等建设项目(包括标段,下同)的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下同)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从业人员),按项目为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已在施工企业、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不再纳入建设项目参保范围。参保期限自项目办理参保并缴费到位起生效至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之日终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在项目竣工时自然终止;延期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项目竣工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工伤保险期限。建设项目主管单位每月初将上个月办理的《施工许可证》情况推送至社保经办机构,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社保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建设项目主管单位进行催缴,建设项目发包方协助上述部门做好施工企业的催缴工作。

二、严格执行缴费标准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费。建设施工企业应在开工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后,再到税务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如下:

项目工程总造价大于等于1亿元的,基准缴费比例为2‰;小于1亿元的,基准缴费比例为3‰。

三、强化征缴动态管理

施工企业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同时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因增加、减少工程量或其他原因导致决算金额与办理参保手续时的项目工程总造价存在差额的,施工企业应在决算后30日内凭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按项目原缴费比例办理补缴或退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推送季度竣工项目相关信息。各相关部门加大对建设项目征缴的查处力度,督促企业应缴尽缴。

四、加强用工备案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在开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员增减变化的,及时进行申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