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3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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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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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
第一条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农户(个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殖业基地、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经济股份合作社、乡镇(街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
第二条 扶持标准和内容
1.对当年主要农作物品种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育成单位30万元一次性补助,非主要农作物品种通过省级以上登记、认定的,每个品种给予第一育成单位3万元一次性补助。
2.对因生产发展需要购置种子加工设施设备且固定安装在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厂房内的种业企业,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不再补贴,与市级补助不重复享受),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模式示范展示、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给予主体适当补助;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引进和科研创新,给予主体适当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4.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种植标准园(畜禽标准化养殖示范场、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场)、良种场,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获得种畜禽原种场、一级(祖代)种畜禽场、二级(父母代)种畜禽场的,分别一次性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5.鼓励农技人员开展“五新”技术(即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新机具、新机制)的推广与研究,积极创新农作制度。设立县“五新”农业科研专项基金和县丰收竞赛计划活动专项基金(每个项目不高于5万),专门用于科研攻关相关经费支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6.开展数字农业工厂认定工作。对被认定为省、市(县)数字农业工厂的农业经营主体,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4万元的补助。(评定标准另行制定)
7.鼓励农民参加高素质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等乡村人才培训,增强农业人员科技务农能力。对遴选产生的10名优秀薪农人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补助,先前已被评为优秀高素质农民(优秀薪农人)的不再参加。(遴选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8.粮食生产。支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本县粮食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水稻直播机、插秧机、多用途履带式耕作机、履带式旋耕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自走式打捆机、工厂化育秧设备、侧深施肥机、金属粮仓、收割机和烘干机的,在国家、省确定的购机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购置设备款20%的补助。
9.粮食加工。对本县粮食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未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粮食加工、包装设备投资额在10万元及以上,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主体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贴办法另行制订);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在国家、省确定的购机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购置设备款20%的补助。
10.新型(适用)农机。
①对当年安装的山地轨道运输机,在国家、省确定的购机补贴政策基础上,再按安装的轨道长度给予每米20元的一次性补助。 ②对购置植保无人机的,在国家、省确定的购机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购置设备款20%的补助。 ③对购置农用北斗终端(包含北斗智能信息农机终端、北斗自动导航驾驶系统等)的,在国家、省确定的购机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购置设备款20%的补助);未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补助办法另行制订) ④对购置通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农机产品认证机构鉴定或认定的折断式采茶机、履带式掘耕机,给予购置设备款40%的补助(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不再补助),单台机器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单个补助对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⑤对本县粮食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未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履带式收割机,给予购置设备款40%的补助,单台机器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单个补助对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⑥对本县粮食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已在县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备案的植保社会化服务组织购置未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机动喷雾机,给予购置设备款40%的补助,单台机器最高补助不超过500元、单个补助对象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11.作业补贴。
①使用享受过本县购机补贴政策补助的植保无人机,当年飞防、施肥等作业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给予作业方每亩15元的补助;同一地块一年内补助不超过3次,单个补助对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②水稻机械插秧作业补助,单个生产经营主体年度累计水稻机插面积50亩以上的,按每亩100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地块一年内补助1次,单个补助对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③对茶园中耕达到一定要求,且年中耕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每亩给予50元补助,同一地块一年内补助1次,单个补助对象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12.机械强农项目建设。
①列入省级农事服务中心、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并获得省级资金扶持的,给予省级资金扶持额50%的县级配套补助;省、市、县各级资金补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80%,单个项目县级配套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上级另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②对成功创建省级农事服务中心、农机服务中心、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农机创新试验基地并没有获得省、市、县建设资金扶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奖励不超过一次。
13.农机保险。对享受过本县购机补贴政策补助或在本县注册的水稻直播机、插秧机、收割机、农田作业拖拉机和烘干机、植保无人机参加农业机械保险的,给予保费80%的补助。
14.农业招商。对乡镇(街道)完成农业招商目标任务的,给予一定的补助。对重大农业招商项目实行“一地一策”、“一事一议”政策执行。(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15.农业龙头企业(招商入驻企业)新建(扩建)厂房1000平方以上每平方米补助1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新增农产品先进加工或新型成套加工设备(不包括原设备改造升级)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购置额20%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30万。同一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
16.对列入省市级农业“双强”项目的,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额,视资金情况给予一定的县级配套。对列入县级农业“双强”项目的,按照项目立项投资额内实际投资额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
第三条 资金拨付
1.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材料,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后向主管部门申报;农机在国家、省确定的购机补贴政策基础上追加的县级补助,按原有程序拨付。
2.县主管部门根据补助申请表、资质证明材料、项目验收结论,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后上报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发文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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