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信访服务中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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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单位全称为新昌县信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中心住所为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中路190号。 第三条 中心是经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新昌县信访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5万元,由新昌县信访局出资。 第五条 中心宗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条 中心业务范围: (一)承担群众通过来信、来电和网络等渠道反映的各类事项的接收、登记、转送、交办工作。 (二)承担信访数字化转型智能应用推广和服务保障工作。 (三)负责收集整理有关社情民意和社会动态的信访材料及相关建议、意见,承担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承担全县来信、来电、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回访、核实的质量检查等行政辅助工作。 (五)完成中共新昌县委新昌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新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新昌县信访局的权利: (一)提出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中心主任、副主任; (三)审查中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职责。 新昌县信访局的义务: (一)支持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职能,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中心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中心宗旨,维护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一条 中心不设立党组织,党务由中共新昌县信访局党组统一管理。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二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是中心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领导干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新昌县信访局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实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选拔任用。 第十四条 完善中心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中心主任、副主任实行年度考核,接受新昌县信访局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干事创业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中心日常经费来源财政拨款收入。 第十九条 中心内控、财务、资产管理等由新昌县信访局一并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后,提请新昌县信访局审查。 (三)章程报送新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 (四)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心因宗旨业务范围发生变动、事业公益属性改变、机构撤并等情形需终止的,经新昌县信访局和新昌县委编办审查同意,向新昌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昌县信访局、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是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昌县信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布单位:新昌县信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