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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22-65596 文件编号: 新政办发〔2022〕71号 发布机构: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12-31 主题分类: 体育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昌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1-10 14: 04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昌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县属企事业单位:

《新昌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31         

(此件公开发布)

 

 

新昌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高质量体育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384号)《绍兴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绍政办发〔2022〕 34 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建设健康新昌,构建新昌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现代化治理体系,推进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全力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奋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新昌范例作出贡献。

二、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中心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管理。县教育体育局牵头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协同做好管理工作。县财政局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共享开放等予以资金支持

三、公共体育设施规划与建设

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县全民健身设施布点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则。

(一)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关于城乡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根据农村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公共体育设施,为农村居民开展体育活动创造条件。

(三)改造老旧小区和规划建设新城、大型居住区,应当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园、绿地、绿道等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建设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设施。

(四)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参加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例会,统筹年度建设计划,动态掌握场地设施可发展空间资源,加强交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五)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地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布局规划、标准规范、群众需求与县教育体育局实现数据共享,确保项目建设合理、规范。

(六)公共体育设施建成,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县教育体育局参与验收,赋码建立数字档案。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等方式支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县教育体育局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体育设施设计和安全要求,利用工业厂房、商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建筑及屋顶、地下室等空间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使用

(一)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除举办赛事以及进行维修保养外,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开放:

1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

2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3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因举办赛事、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向社会公示;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能开放或者需要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向社会公示。

(二)公共体育设施收费。公共体育设施原则上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确有服务成本开支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实行低收费开放。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分时段定价等措施,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并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选择相应时间段实行免费开放。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收费收入应当专项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县发改、财政、教育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收入和支出的监督管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开放。机关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管理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县教育体育局应当要求公办学校创造条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以及适当的教学时间的晚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一)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主体。公共体育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管理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实行“谁所有,谁投入;谁使用,谁维护”原则。鼓励体育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

(二)公共体育场馆委托运营。推进公共体育场馆“改造功能、改革机制”工程。规范委托经营模式,编制和推广政府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公共体育场馆示范合同文本。鼓励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筛选运营团队,鼓励将公共体育场馆预订、赛事信息发布、经营服务统计等工作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提高运营效率。

(三)公共体育设施信息管理。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依法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将公共体育设施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纳入公共体育服务数字化平台,提供开放时段、免费项目、优惠措施查询等信息服务。

(四)公共体育设施数字化管理。积极推动公共体育设施数字化改造通过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智慧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数据汇总、共享,实现线上查询、预订、支付等功能。对健身人数、频次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对场地是否损坏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相关数据在后台分析后形成区域热图等分析数据,探索户外体育场地设施无人化、智能化管理新模式。

(五)公共体育设施信息公示。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在公共体育设施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开放时间、依法批准的收费标准、优惠条件等内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使用规范,根据体育项目特点提示注意事项、活动禁忌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备体育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和专业管理人员,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六)公共体育设施维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养,保证公共体育设施正常、安全使用。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多方位的评价监督渠道。

(七)社会体育指导员与公众责任险。鼓励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根据体育项目特点,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指导群众科学健身。鼓励和支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办理公众责任险。

(八)公共体育设施的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公共体育设施主体部分以外的附属部分出租用于商业用途的,不得影响主体部分的功能、用途。因自然灾害防御、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确需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浙江省和绍兴市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原则上应当在同类地段安置。

、附则

本办法自2023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