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0 14:1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府办
《新昌县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把全民健身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坚持政府推动,强化全民参与,持续加大资金投入,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公共体育设施已实现全覆盖。截至2021年我县人均体育面积已达3.17平方米,名列省市前茅。但在建设管理过程中也存在重复建设,设施分布不合理;多头管理,权属职责不明确;服务低效、维修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因此,创新体制机制,提升治理能力,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意义重大。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38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 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际情况,推进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科学化、法治化、规范化,全力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对“身边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收费”等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要求:
(一)明确建设要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参加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作例会。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县全民健身设施布点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体育场地的建设单位,应将规划设计方案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并在县教育体育局的指导下开展。
(二)明确开放时间。除季节性开放的公共体育设施外,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开放期间,每天平均开放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公共体育设施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应当全天开放。
(三)实施低价或免费开放。《办法》明确了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开放, 确实有承办开支的,可适当收取成本费用, 实行低收费开放;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 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和全民健身日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
(四)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开放。《办法》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专用设施开放作了补充规定,明确管理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其他适当时间向公众开放。县教育体育局应当要求公办学校创造条件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等非教学时间以及适当的教学时间的晚间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挖掘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潜力,在政策范围内采取必要激励机制,促进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各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单位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五)创新公共体育设施数字化管理。
积极推动公共体育设施数字化改造。通过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智慧管理应用平台”实现公共体育设施数据汇总、共享,实现线上查询、预订、支付等功能。对健身人数、频次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对场地是否损坏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相关数据在后台分析后形成区域热图等分析数据,探索户外体育场地设施无人化、智能化管理新模式。县教育体育局应当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多方位的评价监督渠道。
(六)明确公共体育设施不得随意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因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确需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拆除公共体育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绍兴市有关规定,以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原则上应当在同类地段安置。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教育体育局
解 读 人:石伟芹、张益东 联系电话:86242133
分享到: |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
分享到: |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