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1-19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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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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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辖区内的常住户籍人口的收养登记落户。
二、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七条 第一款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款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20-05-0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节 被收养人员 第一百条 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打拐解救的被拐卖儿童的,应当凭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一) 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或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证明; (二)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三) 暂时未找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寻亲公告 儿童福利机构首次申报弃婴(儿童)户口登记的,需要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第一百零一条 外国人在本省儿童福利机构收养儿童,办理收养登记后,由儿童福利机构凭《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等材料,向被收养儿童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其户口登记。 第一百零二条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未成年被收养人已办理户口登记的,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可以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登记。 未成年被收养人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随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百零三条 私自抚养非儿童福利机构弃婴(儿童)且查找不到其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抚养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并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子女情况证明、事实收养情况证明、已采集被收养人人像、指纹、DNA信息等材料。 经收养能力评估,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由民政部门颁发《收养登记证》,收养人可凭《收养登记证》办理该弃婴(儿童)的户口登记。 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抚养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经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失踪等情形,确认被私自抚养的弃婴(儿童)没有办理过登记户口,且符合拟落户地登记户口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户口登记。
四、市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浙江省公安厅 2020-05-01
第一节 姓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 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五条 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在编在职并通过户口管理岗位业务考试的民警负责。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从事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 户口登记管理统一使用浙江省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应当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提升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一节 家庭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58-01-09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五、县级规定
无。
六、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户籍窗口。
七、决定机构
公安派出所、新昌县公安局。
八、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九、受理条件
1、被收养人未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持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被收养人常住户口登记。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出现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负责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以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被收养人已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由收养人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3、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当事人私自收养弃婴(儿童)但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可以转拟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以非亲属关系在当事人户内办理该弃婴(儿童)的常住户口登记。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新昌县行政服务中心、乡镇便民中心公安窗口。
十一、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 |||
受理 | 即办 | 综合受理岗位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符合条件予以受理。 |
审查/核准 | 即办 | 后台审核岗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符合条件予以核准。 |
决定 | 即办 | 综合受理岗人员 | 根据审核情况,告知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准予的办理入库。 | 制作居民户口簿。 |
送达 | 即办 | 送达岗人员 | 快递、窗口送达。 |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承诺期限:0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无。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否。
十五、审批结果名称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打印户口内页。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5-86812345。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5-12345、0575-86624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