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31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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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文旅局
新昌县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修订)
政策解读
一、《新昌县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2014年出台的《新昌县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新政发〔2014〕44号)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不相协调,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文博事业繁荣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行业的投资建设,使办法更完善、更规范、更具操作性,因此,修订完善了《新昌县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
二、《扶持办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昌县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新政发[2014]44号)的基础之上,参照周边其他县(市、区)政策,结合我县实际,修改制定本办法。
三、《扶持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与2014年的扶持办法相比,扶持政策方面的变化有哪些?
(一)明确建设标准与规范。新建、改建或扩建民办博物馆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博物馆建筑设计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
(二)明确申请资金补助条件。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40%,不低于400平方米;藏(展)品数量不少于300件(套);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三)明确建设用地扶持政策。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属非营利性的民办博物馆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文化用地出让方式供地。享受政府出让土地政策扶持或财政补助的民办博物馆,应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变更及经营要求等相关协议,建成后的博物馆展览面积应当达到建筑面积的60%以上,每年开放日在300天以上,对涉及馆内的维修时限由管理部门审批并公示。
(四)提高资金补助标准。新建民办博物馆经评审认定,按照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分二年实施补助,第一年50%,第二年50%;改建、扩建民办博物馆经评审认定,按照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分二年实施补助,第一年50%,第二年50%;对利用现有建筑物设立博物馆的,按评审认定的实际展览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五)鼓励实行免费开放。对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根据展厅面积、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300天/年)、参观人数等,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低价收费和正常收费的不予补贴。民办博物馆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警员)和30年教龄以上的教师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开放。
(六)鼓励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民办博物馆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评审认定,按出版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次。民办博物馆负责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经评审认定,按课题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千元。
(七)享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博物馆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博物馆的捐赠,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完善扶持资金申请。资金补助申请或者奖励申请分为建设资金补助、免费开放资金补助和学术研究活动资金补助或奖励等类别。民办博物馆应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或者奖励申请,提交相应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解 读 人: 陈伟阳
联系电话:8662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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