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113306240025866000/2023-74239

  • 文号:

    新政发〔2023〕45号

  • 发布机构:

    新昌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3-11-22

  • 主题分类:

    其他-

  • 组配分类:

    政府规范性文件

  • 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DXCD00-2023-0006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11-23 14:26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新昌县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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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通告

 

为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现就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县建成区(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红线范围为准)内的建设工程,自2023年12月25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县内建成区以外其他区域自2024年3月1日起,禁止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二、本通告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三、本通告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县商务局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四、县商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措施。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各相关部门依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特此通告。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