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公开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 政策文件 | >>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
113306240025866000/2023-74240
新政发〔2023〕44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3-11-27
其他
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DXCD00-2023-0005
发布时间:2023-11-28 15:24
访问次数:
发布机构:新昌县人民政府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府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新昌县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县属国有企业:
现将《新昌县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7日
新昌县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使用效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促进产业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及适用范围
(一)主要目标。通过县属国有企业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运营的方式,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我县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原则上按照不同领域设立工业、农业、文商旅、人才科创等四大基金及按照特殊目的设立的其他类股权投资类基金,联动成势打造基金聚集投资新高地。产业投资基金要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以补链、强链、拓链为目的,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县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县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产业投资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三)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县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管理、退出等,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国有企业为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县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带动新昌区域经济发展并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而设立的基金。
二、基金运作管理架构及职责
产业投资基金基本运作管理架构包括基金运营主体、基金专班、国资办、县政府等。对拟设立的基金、投资的项目,由国有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按本意见的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一)基金运营主体。相关县直属国有企业为基金运营主体,履行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主体责任。
负责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内部决策和风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及产业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或对基金管理人等第三方的尽职调查进行研判,审定权限范围内的投资或拟订投资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投资建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基金、参股子基金和产业项目开展项目尽调情况及拟设立基金或拟投产业项目协议或章程的主要条款;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或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份额,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或份额退出工作;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等。
县高投集团为工业产业投资基金、科技人才科创投资基金的运营主体,县农发集团为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主体,县旅游集团为文商旅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主体。其他产业投资基金的运营主体另行明确。
县投发集团要加快基金管理人的培育及履行产业投资基金运营的内部审计职能,强化对产业投资基金运营主体在基金设立、尽职调查、投资运营等方面的指导、监督,助力我县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高质量的运营发展。
(二)基金专班。根据《关于完善全产业招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新委办〔2023〕25号)等文件,进一步完善工业、农业、文商旅、科技人才等四大基金专班架构,分管县领导为基金专班负责人,分层管理相应基金有关事项。
负责落实县委县政府审定的县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审定相应国企制定的基金投资实施细则;开展或引导相应国企开展基金投资的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审定权限范围内的基金投资方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遴选条件。
(三)国资办。负责督促落实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基金的决议;负责县级层面的基金管理办法、尽职免责容错纠错机制、分层分类决策机制等的草拟、制定;负责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监管和指导,基金投资运作全过程绩效管理;负责草拟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牵头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顾问库,聘请专家顾问库的“智囊团”为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并根据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资产导向,确定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审议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审议或审定相应层级基金投资方案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遴选条件;听取产业投资基金年度总体投资运营情况报告。
(五)县委常委会议。涉及特别重大的投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三、投资决策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产业投资基金按投资额度实行基金运营主体、基金专班、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等分级审批或备案机制,其中:
(一)工业基金。
1.单项一次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1500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运营主体内部审定,报国资办备案;
2.单项一次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1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基金运营主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基金专班审定,报国资办备案;
3.单项一次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含)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运营主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经国资办备案,由基金运营主体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单项一次投资金额20000万元以上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30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二)农业、文商旅基金。
1.单项一次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1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运营主体内部审定,报国资办备案;
2.单项一次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12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基金运营主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基金专班审定,报国资办备案;
3.单项一次投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含)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运营主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经国资办备案,由基金运营主体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单项一次投资金额20000万元以上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30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三)人才科创基金。
1.单项一次投资金额500万元(含)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运营主体内部审定,报国资办备案;
2.单项一次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1500万元(含)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基金运营主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基金专班审定,报国资办备案;
3.单项一次投资金额1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含)以下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2000万元以上20000万元(含)以下的,基金运营主体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经国资办备案,由基金运营主体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4.单项一次投资金额10000万元以上或同一项目累计投资金额2000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各决策主体同时审定权限范围内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的遴选条件。
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子基金的投资决策按经批准的子基金章程或协议约定实施。
四、运作模式
产业投资基金主要采取参股设立子基金的模式运作,经批准,产业投资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一)参股设立子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是指产业投资基金(母基金)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的运作方式。
子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子基金管理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2.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工业、农业、文商旅、人才科创基金管理人管理运营基金累计规模分别不低于100亿元、20亿元、20亿元、15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运营团队主要成员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服务新昌县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近三年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原则上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子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母基金管理人条件参照本意见规定的子基金管理人条件实施,其中母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比例可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原则上母基金管理人通过公开遴选确定,子基金管理人由运营主体通过比选后再由相应决策层级审定。
产业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40%,且产业投资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子基金注册在新昌且由我县产业投资基金主导的,产业投资基金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可在80%以内实施。产业投资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不得早于社会资本到位。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子基金应积极投资于我县范围内的企业。子基金投资于我县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产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规模的1倍。
子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子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产业投资基金退出;
2.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子基金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产业投资基金可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基金管理人团队和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团队)按不超过产业投资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子基金。
(二)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指对子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共同投资。跟进投资须满足以下条件:
1.被跟进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主体须在我县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被跟进投资企业应为我县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企业;
3.产业投资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不高于子基金管理人的跟进投资价格,投资规模不超过子基金投资规模的30%;
4.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5.鼓励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团队(基金管理人团队和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按跟进母基金出资额不超过10%的比例跟进投资。
(三)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产业投资基金对符合我县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的投资。直接投资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所投资的企业须在我县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文商旅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3.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工业基金投资占股原则上在30%以内,农业、文商旅、人才科创基金投资占股原则上在50%以内;
5.产业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规模的20%。
针对我县产业生态圈开展以补链、强链、拓链为目标的产业并购与协同投资等直接投资的,可不受限于本条第1、第4、第5项的规定,依照本意见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审批权限,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四)其他投资方式。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企业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五、退出和终止
(一)产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或份额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
(二)经相应审批程序,符合股权或份额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产业投资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
(三)产业投资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或份额时,按照约定实施。如投资协议中未约定转让事项,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相关审批程序后,在依法设立符合条件的交易机构按程序实施。
(四)产业投资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县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五)产业投资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选择提前退出:
1.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产业投资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4.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六)产业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六、风险控制和监督
(一)产业投资基金有权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产业投资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基金管理人定期向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国有企业报告资金运作情况,国有企业向国资办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二)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产业投资基金与县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
产业投资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三)产业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产业投资基金运行安全。
(四)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意见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原批准主体批准后,按约定从子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五)国有企业应按季向县国资办报送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六)县国资办负责对基金运营主体履行职责情况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产业投资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及县投发集团的内审监督。
七、绩效评价
(一)国有企业按年度对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县国资办。县国资办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二)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产业投资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基金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考核,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每年在审计、考核后向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支付上一年度管理费,比例不超过已投未退出本金之和的0.6%。子基金管理人按市场规律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基金协议或章程约定收取,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实缴金额的2%/年。
(四)为提高基金管理人对新落地新昌项目的投资积极性,若子基金对通过基金招引落户新昌的新项目资金投资不低于子基金规模50%或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原则上产业投资基金在子基金中超门槛收益部分的收益,除市场较为通行的收益分配机制外,还可适当让利给基金管理人,超门槛收益分配加让利最高不超过超门槛收益部分的30%,让利金额于基金清算时一并结算。
(五)产业投资基金工作人员在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程序规范,勤勉尽责,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不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未谋取相关私利,未发现有相关利益输送行为,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具体适用原则、操作程序等根据《新昌县推动容错纠错机制落地见效进一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实施办法》(新委〔2018〕76号)、《县属国有企业在推进改革发展创新中实行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新国资办〔2020〕6号)的规定实施。
八、附则
(一)本意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县财政局(国资办)实施。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经原决策程序通过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出台前已出台的国有企业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参照本实施意见修订完善,新成立的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基金按本实施意见制定细则并执行。
分享到: | 【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