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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新昌县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修改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9 11:43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关于征求《新昌县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

(修改意见稿)的公告

     

社会公众可以针对文件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意见请于该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之日起30日内反馈至县文广旅游局,反馈意见请附建议人手机号码以便于联系。30日以后反馈的,在该文件当次制定中将无法采纳,但会在今后该文件再次修订时予以研究。

联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联 系 人:陈伟阳

联系电话:86621615

邮    箱:chemwy@163.com

 

 

 

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6月23日

 

新昌县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修改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和《绍兴市扶持民办博物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博物馆是指非政府主办的,由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经文物行政部门核准、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面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包括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艺术馆、收藏馆等。

第三条 按照“政府支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精品办馆”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从用地、资金、税收、人才政策等方面对民办博物馆予以扶持,县人民政府加大民办博物馆扶持的财政投入。本办法专项扶持资金的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博物馆实施监督和管理,依法对民办博物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发改、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博物馆扶持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重点扶持有鲜明行业特色、地区特点和独特个性的民办博物馆;鼓励民办博物馆依法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展示;鼓励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村落区域内设立民办博物馆;鼓励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控制保护建筑设立民办博物馆。

第六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吸收文博相关专业的人才,鼓励民办博物馆的专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县文物行政部门积极为民办博物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创造条件,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高民办博物馆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民办博物馆的,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博物馆建筑设计有关标准和规范。博物馆建筑应当划分为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和办公区等。

第八条 申请资金补助的民办博物馆,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展厅(室)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二)藏(展)品数量不少于300件(套);

(三)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四)不得使用居民住宅、餐饮场所、地下室和其他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

二、扶持政策与办法

 

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安排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民办博物馆提供建馆用地。

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属非营利性的民办博物馆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文化用地出让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民办博物馆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改变博物馆用地的土地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民办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政府依法收回。建设用地是以文化用地出让的,出让期满后,土地由政府收回。享受政府出让土地政策扶持或财政补助的民办博物馆,应依法签订土地使用、变更及经营要求等相关协议。

支持利用存量工业土地和厂房资源兴办民办博物馆。对利用已有存量工业土地、原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民办博物馆,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可保留工业用途不变,依法办理临时变更建筑用途审批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导民办博物馆向自然资源、建设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具体申报和审核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民办博物馆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可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民办博物馆经评审认定,按照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70万元,分二年实施补助,第一年50%,第二年50%;改建、扩建民办博物馆经评审认定,按照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分二年实施补助,第一年50%,第二年50%;对利用现有建筑物设立博物馆的,按评审认定的实际展览面积200元/平方米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同一民办博物馆或利用同一地块新建、改建、扩建民办博物馆馆舍的,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对免费开放的民办博物馆,根据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300天/年)、参观人数等,经评审认定,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低价收费和正常收费的不予补贴。

民办博物馆对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警员)和30年教龄以上的教师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开放。

第十二条 鼓励民办博物馆开展学术研究活动。民办博物馆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的,经评审认定,按出版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次。民办博物馆负责承担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的,经评审认定,按课题经费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千元。

第十三条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民办博物馆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公益性博物馆的捐赠,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各类投资主体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服务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民办博物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扶持资金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 民办博物馆应在每年9月底前向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资金补助或者奖励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资金补助申请:

(1)申请书。包括博物馆基本介绍、运行情况、社会效益、需政府扶持的相关内容及理由等;

(2)新昌县民办博物馆建设资金扶持申请表;

(3)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成立博物馆的备案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办馆场所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6)博物馆全景照片、重要展品照片;

(7)藏(展)品目录;

(8)其他相关材料。

(二)免费开放资金补助申请:

(1)新昌县民办博物馆建设资金扶持申请表;

(2)免费开放相关记录;

(3)参观人数相关记录;

(4)其它相关资料。

免费开放满一年后方可提出。

(三)申请学术研究活动资金补助或奖励的,应提交出版物和出版合同或科研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文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对民办博物馆申请的补助或奖励事项进行评审认定,评审合格后发放补助或奖励资金。

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审认定。

第十七条 享受博物馆专项经费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其它同类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办博物馆,应追回其所得的财政扶持资金。

  

四、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昌县域内民办博物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昌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新昌县民办博物馆扶持办法》新政发〔2014〕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