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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6240025866000/2023-74241
新政办发〔2023〕51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5
其他
政府规范性文件
有效
主动公开
DXCD01-2023-0008
发布时间:2023-12-2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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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县府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新昌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新昌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加快公共数据有序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遵循依法合规、安全可控、统筹规划、稳慎有序的原则,在保护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和确保公共安全前提下,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底前,完成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平台)能力复用,发布首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重点领域,建立公共数据授权、加工、经营、安全监管等工作机制。2025年底前,形成一批有价值、可推广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培育一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生态企业,构建公共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基础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体系。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县委办(国安办)、县委办(密码管理局、保密办)、县府办、宣传部(网信办)、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大数据中心等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安全监管和监督评价,健全完善授权运营相关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受县政府委托,审议给予、终止或撤销县级授权运营等重大事项;统筹协调解决授权运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设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同专用章,委托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法管理使用。
2.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政策制度制定、应用场景评审、数据产品和服务审核等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服务。
(二)加强公共数据资源高质量供给。
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调查制度,绘制公共数据资源图谱,持续完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加强数据要素规范化、标准化采集与动态更新,完善数据分类分级。健全常态化公共数据供需对接和异议处理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全量全要素归集,推动国家和省市级数据按需回流,逐步构建高质量公共数据资源体系。
(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能力复用。
统一复用上级授权运营平台,该平台是本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统一通道。本县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新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道;已建通道的,应当纳入授权运营平台统一对外服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未经批准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议,不得以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方式交由第三方承建相关信息系统而使其直接获取数据运营权。
(四)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准入与退出机制。
1.准入要求。
按程序依法获得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授权运营主体)应符合省管理办法中授权运营单位安全条件的有关要求。
2.退出情形。
授权运营主体退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授权运营协议期满。
(2)授权运营主体申请提前终止授权运营协议。
(3)授权运营主体违反授权运营协议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暂时关闭其授权运营平台使用权限;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改正,并反馈改正情况;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终止其相关公共数据的授权。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3.准入退出流程。
(1)发布通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在新昌县人民政府等网站渠道发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通告。通告内容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研究确定,主要包括授权方式、授权范围、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及有关要求。
(2)提交申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授权运营主体在授权运营协议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开展授权运营的,应在协议期限届满3个月前按程序重新申请公共数据授权运营。
(3)审核申请。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和数据提供单位对公共数据进行审核,其中涉及基本安全要求、技术与安全要求的审核结果有效期限为3年,应用场景要求实行“一场景一清单一审核”,并通过网络安全评审。未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的,不得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可委托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授权运营中的业务和技术问题。
(4)公开结果。授权运营主体及其授权运营领域应用场景向社会公开,并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省政府备案。
(5)签订协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与授权运营主体签订授权运营书面协议,协议期限不超过3年,可另设置不超过6个月试运营期。
(6)结束退出。符合退出情形之一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关闭授权运营主体的授权运营平台使用权限,及时删除授权运营平台内留存的相关数据,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
(五)加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科学管理。
1.授权运营主体人员培训。
授权运营主体相关管理、技术、运营人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培训通过后方可开通授权运营平台使用权限。
2.公共数据申请审核。
授权运营主体应当在授权运营平台提出公共数据需求申请,经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通过全省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IRS)技术审核同意后获取。涉及省回流数据的,应经省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同意。
3.公共数据加工处理。
按照“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授权运营主体在授权运营平台内对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并符合省管理办法加工处理公共数据的有关要求。
4.数据产品和服务审核。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对数据产品和服务进行合规安全审核。建议授权运营主体将审核通过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在浙江大数据交易服务平台新昌专区按照国家、省、市、县数据要素市场规则流通交易。
5.运营收益及分配。
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保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参与方的投入产出收益,依法依规维护数据资源资产权益。鼓励多方合作开展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化运营,探索成本分摊、利润分成、股权参股、知识产权共享等多元化利益分配机制。
授权运营主体在授权运营平台进行公共数据加工处理,应当承担相应公共数据基础设施的资源消耗、数据治理、模型发布、结果导出和安全服务等成本。授权运营主体通过无偿使用公共数据所产生的数据产品和服务,数据提供单位有权无偿使用。
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公共数据定价管理制度,协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公共数据使用定价方式、有偿使用收费方式等。探索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纳入政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范围,反哺财政预算收入。
6.数据安全管理。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坚持“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授权运营主体的主要负责人是运营公共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授权运营主体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公共数据运营,不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丢失、不当利用公共数据,不得擅自留存或违规将授权运营的公共数据提供给第三方;完善公共数据安全制度,建立健全高效的技术防护和运行管理体系,建立保密安全自监管体系,确保公共数据安全,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每半年报告运营安全情况,接受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数据间隐含关系与规律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侵犯个人信息、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应立即停止数据处理活动,及时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
授权运营主体违反授权运营协议,属于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网信、公安等单位按照职责依法予以查处,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7.运营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应协同发改、经信、财政等单位完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经信、司法等单位建立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对违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置,相关不良信息依法记入其信用档案。
8.运营年度评估。
授权运营主体应在授权运营满一年,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提交授权运营年度运营报告。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协调机制有关成员单位、数据提供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授权运营主体的授权运营协议执行情况、数据产品和服务建设实施效果等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四、授权运营重点领域
(一)授权的公共数据范围。
优先支持与民生紧密相关、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应急、金融、质量、统计、气象、企业登记监管、医保、住建、公积金、商贸、物流、工业、体育、旅游、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由领域主管部门牵头推进。禁止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授权运营。
(二)场景领域。
1.金融保险。县金融办和银保监共同牵头指导,融合市场、税务、司法、电力、物流等涉企经济和经营类数据,开发金融细分产品,提高金融普惠率,提高产品制定、投放精准度。
2.医疗健康。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指导,融合诊疗、医保、健康等数据,鼓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慢性病筛查、普惠健康保险、健康管理、中医药传承创新、信用医疗等场景建设,提升医疗健康服务水平。
3.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指导,融合公交、轨道、道路信号灯等数据,打造智能交通车路协同应用场景,提升城市道路通行效率。
4.商贸服务。县商务局牵头指导,与平台企业数据融合,帮助品牌和商户实现优质内容创造,推进智慧商圈改造提升;结合数字自贸区建设,推进数字监管、数字金融、数字物流、数字治理等建设,提升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
5.市场监管。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指导,利用市场监管、税务、统计、投诉举报、物价等公共数据,商贸平台等企业数据,舆情等社会数据联合建模,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服务。
6.文化旅游。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指导,基于文化旅游、交通客流、气象、酒店、餐饮、空间地理等数据,赋能投资指引、运营优化、收益管理等应用,推动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7.其他。适时推动其他领域中落地性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场景应用,鼓励跨部门场景应用开发。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分工责任。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协调机制确定的工作任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做好本领域公共数据的治理、申请审核和安全监管等授权运营相关工作。发改、经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数据产品和服务流通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做好保障支撑。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指导、监管、协调、考核和技术对接等工作,并视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人员成立工作专班。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负责牵头推进本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用场景建设。授权运营主体负责投入必要的资金、技术并积极引入相关社会数据,拓展政企融合应用场景。
(三)强化激励引导。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综合评价办法,建立数据质量、应用情况和收益情况等评价指标,强化基于数据价值创造和价值实现的激励导向。评价结果纳入政府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并作为下一年度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及运维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积极鼓励创新、合理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大胆探索。
(四)落实安全管理。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授权运营单位落实省管理办法中公共数据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会同网信、密码管理、保密行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单位,按照“一授权一预案”要求,结合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应用场景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授权运营主体开展应急演练。
本方案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由县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大数据发展管理中心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023—2025年新昌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任务清单
附件
2023-2025年新昌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主要工作 | 具体内容 | 完成时间 | 责任单位 |
1 | 建立协调机制 | 1.起草《关于建立新昌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协调机制的通知》。 2.征求各单位意见,同步收集分管领导及对接联络人名单。 3.结合意见,形成《协调机制》送审稿。 4.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府办发文。 | 2023年11月20日前 | 县府办、县大数据中心 |
2 | 制定实施方案 | 1.起草《新昌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2.开展征求各单位意见。 3.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天)。 4.完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表。 5.根据各方意见修订《实施方案》,准备起草说明、政策解读; 6.完成司法局合规性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表。 7.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府办公印发《新昌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 2023年12月20日前 | 县府办、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
3 | 成立 专家组 | 复用市级专家组。 | /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 |
4 | 发布领域 征集通告 | 1.起草《关于首次征集新昌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主体及应用场景的通告》,拟定场景领域、申报条件。 2.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通过协调机制明确场景领域与申报条件。 3.新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告(征集时间7 天)。 | 2023年11月30日前 | 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
5 | 资格预审 | 1.收集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 2.进行申报单位资格预审(按公告要求标准筛选申报单位)。 | 2023年12月15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 |
6 | 组织专家评审 | 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申报材料、场景的风险性等,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确定授权运营场景及授权运营单位。 | 2023年12月15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 |
7 | 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审议场景 | 组织协调机制对申报场景预审。 | 2023年12月15日前 | 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
8 | 报送省级协调机制备案 | 通过专家评审、协调机制会议后,形成相关专家意见与协调机制审议记录材料作为备案附件资料报送省级协调机制办公室。 | 2023年12月2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 |
9 | 向社会 公开 | 1.起草文件,起草《关于公布安全生产领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的通告》。 2.新昌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公告。 | 2023年12月25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 |
10 | 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协调机制与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协议,盖合同专用章。 | 2023年12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 |
11 | 岗前培训 | 协议签订后,组织培训授权运营主体相关管理、技术、运营人员的岗前培训,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培训通过后方可开通授权运营平台使用权限。 | 2024年1月31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相关数源单位 |
12 | 审批授权数据 | 完成运营单位数据申请审批工作,监督指导授权运营单位数据加工处理。 | 2024年2月29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相关数源单位 |
13 | 数据产品、服务审核 | 组织协调机制会议对授权运营单位开发完成的数据产品、服务进行审核并上架浙江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新昌专区。 | 2024年3月31日前 | 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数源单位 |
14 | 安全培训 | 开展一次对授权运营主体人员的安全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数据安全技术防护等内容。 | 2024年6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相关数源单位 |
15 | 运营情况审查 | 授权运营单位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汇报协议执行情况、数据产品和服务建设实施效果以及运营安全情况。 | 2024年6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相关数源单位 |
16 | 再次征集授权运营单位及应用场景 | 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再次开展授权运营单位及应用场景征集。 | 2024年6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
17 | 确定新场景及新运营主体 | 1.资格预审。 2.组织专家评审。 3.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审议场景。 4.报送省级协调机制备案。 5.向社会公开。 6.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 2024年8月30日前 | 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
18 | 新场景岗前培训 | 新协议签订后,组织培训授权运营主体相关管理、技术、运营人员的岗前培训,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培训通过后方可开通授权运营平台使用权限。 | 2024年9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相关数源单位 |
19 | 新场景审批授权数据 | 完成新一轮运营单位数据申请审批工作,监督指导授权运营单位数据加工处理。 | 2024年10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相关数源单位 |
20 | 运营监督管理 | 1.市场监管部门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授权运营主体进行检查。 2.发改、经信、财政等单位完善数据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运营管理制度。 3.大数据中心就“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对授权运营主体进行检查。 | 2024年11月30日前 | 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数源单位 |
21 | 新场景数据产品、服务审核 | 组织协调机制会议对新授权运营单位开发完成的数据产品、服务进行审核并上架浙江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新昌专区。 | 2024年11月30日前 | 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数源单位 |
22 | 应急演练 | 协调机制办公室协同各授权运营单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 2024年11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授权运营单位 |
23 | 年度运营报告审查 | 大数据中心会同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数据提供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授权运营主体的授权运营协议执行情况、数据产品和服务建设实施效果等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 2024年12月30日前 | 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数源单位 |
24 | 签订补充协议 | 协调机制视一年来运营情况与授权运营单位商榷定价收费事宜。 | 2024年12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授权运营单位 |
25 | 第三轮征集授权运营单位及应用场景 | 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再次开展授权运营单位及应用场景征集。 | 2024年12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
26 | 确定第三轮场景及新运营主体 | 1.资格预审。 2.组织专家评审。 3.召开协调机制会议审议场景。 4.报送省级协调机制备案。 5.向社会公开。 6.签订授权运营协议。 | 2025年2月28日前 | 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
27 | 第三轮场景岗前培训 | 第三轮新协议签订后,组织培训授权运营主体相关管理、技术、运营人员的岗前培训,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培训通过后方可开通授权运营平台使用权限。 | 2025年3月31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相关数源单位 |
28 | 第三轮数据产品、服务审核 | 组织协调机制会议对第三轮授权运营单位开发完成的数据产品、服务进行审核并上架浙江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新昌专区。 | 2025年4月30日前 | 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数源单位 |
29 | 新场景安全培训 | 开展一次对所有授权运营主体人员的安全培训,包括法律法规、网络安全技术防护、数据安全技术防护等内容。 | 2025年5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相关数源单位 |
30 | 运营情况审查 | 所有授权运营单位向协调机制办公室汇报协议执行情况、数据产品和服务建设实施效果以及运营安全情况。 | 2025年6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相关数源单位 |
31 | 第四轮征集授权运营单位及应用场景 | 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省里具体指示开展第四次授权运营单位及应用场景征集。 | 2025年6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
32 | 签订补充协议 | 协调机制视一年来运营情况与第二次授权运营单位商榷定价收费事宜。 | 2025年8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授权运营单位 |
33 | 运营监督管理 | 1.大数据中心就“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要求对所有授权运营主体进行检查。 2.发改、经信、司法等单位建立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2025年9月30日前 | 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数源单位 |
34 | 授权运营单位应急演练 | 协调机制办公室协同各授权运营单位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 2025年11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授权运营单位 |
35 | 年度运营报告审查 | 大数据中心会同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数据提供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授权运营主体的授权运营协议执行情况、数据产品和服务建设实施效果等开展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再次申请授权运营的重要依据。 | 2025年12月30日前 | 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相关数源单位 |
36 | 签订补充协议 | 协调机制视一年来运营情况与相关授权运营单位商榷定价收费事宜。 | 2025年12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县大数据中心、协调机制成员单位、授权运营单位 |
37 | 第五轮征集授权运营单位及应用场景 | 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按照省市工作要求开展第五次授权运营单位及应用场景征集。 | 2025年12月30日前 | 协调机制办公室、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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