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6240025866000/2023-66682
新政办发〔2023〕3号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02-21
其他-
政府规范性文件
废止
主动公开
DXCD01-2023-0001
发布时间:2023-02-27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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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六个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昌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新昌县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国战略,深入实施先进制造业强县建设“4321”行动,推动新时期新昌制造业发展格局重塑和竞争力跨越式提升,打造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和鲜明辨识度的先进制造业强县,结合新昌实际,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如下意见:
一、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
1.推进产业数字化改造。以促进5G、AI、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同制造业深度融合为重点,高水平推进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对企业实施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并按规定备案核准的,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当年信息化应用建设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与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荣誉,如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示范试点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打造具备新昌特色的数字化改造培育体系,对列入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数字工厂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组织开展的轴承、机械、胶囊等行业“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工作进行年度评价,对平台内数字化应用成效持续提升明显且评价优秀的企业,当年给予15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深度上云、安全用云。大力推进“企业上云”,对当年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强化“安全用云”保障,对业务系统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二级以上测评的企业,二级每个系统给予2万元奖励,三级每个系统给予5万元奖励。
3.加快数字产业化发展。引导数字经济相关企业向数字产业园区集聚,对新入驻数字产业园的企业,3年内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的,给予当年房租全额补贴;对行业竞争力强、建设资金有保障的企业,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4.加大对企业软件研发的支持。对通过省级软件企业评估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取得软件著作权并通过软件评测的软件产品每个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2年内每年按当年对外销售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加强信息工程服务公司培育。鼓励信息工程公司做大做强,当年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的,给予30万元奖励;信息工程(智能制造)服务公司通过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30家、50家、100家以上的,当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6.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建设。鼓励建设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3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2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被列为省级创建名单的奖励20万元,通过验收后再奖励100万元。
7.加强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对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万元。
8.鼓励企业加大对人工智能产品的开发和应用。对新认定的省级人工智能领军企业、省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标杆企业、省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工智能优秀解决方案(产品)或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5G+应用试点项目或5G+典型应用场景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县级优秀数字化应用场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9.鼓励数字经济核心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对列入数字经济核心工业企业统计目录的,上一年度产值5亿元以上,产值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单独奖励20万元;上一年度产值1-5亿元,产值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的,单独奖励15万元;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产值增速高于全县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5个百分点以上的,单独奖励10万元。
二、实施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略
10.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支持。大力发展通用航空、新材料、数字经济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开展产业链全球精准招商,谋划盯引实施“竞争性强、成长性好、关联性高”的产业链引擎性项目,大力支持航空材料、新能源、新材料等前沿和先进技术应用项目落地新昌,对事关新昌经济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在奖励比例和限度上可允许突破。
11.促进通航产业引领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着力培育通用航空市场,发展壮大通用航空产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持有适航证、生产许可证或型号证且销售单价不低于200万元/架(台)的载人航空器、航空模拟机,每架(台)给予10万元补助(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900万元)。鼓励通航产业战略性投资,支持通航空管指挥中心(飞行服务站)的建设及运行,政策期内每年补助8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提供用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医疗救援、警用巡逻、疏导交通、处理交通事故、空中安保支援、森林防火、自然灾害等公共飞行服务,成效明显的,经核定每年给予企业100万元补助。鼓励建立航空培训机构,对设立并正常运行的拥有中国民航局91部、61部资质的航空培训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对在政策期内完成飞行员培训且取得飞行执照的航空培训机构,给予单个飞行执照一次性5万元奖励。
12.促进生命健康产业科学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新药研发完成Ⅰ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给予10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完成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的项目,再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凡企业获得化学药品、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1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500万元奖励;获得化学药品国家2类注册批件,中药、天然药物、生物制品国家2类、3类注册批件并产业化的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第三类医疗器械证并产业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相关品种产业化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中药产业发展,对列入市级重点培育名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重点产品,按项目总投入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3.促进传统优势制造业优化升级。实际完成设备投入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8%予以奖励。其中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计划、省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计划、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计划、省市县长工程的工业项目的增加2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当年设备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14.加强工业企业梯队培育。以头雁行动、云雀计划、新星工程为载体,加大对优质企业的培育力度,加快企业上市步伐。
14.1推进“头雁行动”。对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超5亿元的企业,实行优先供地等政策优惠。单体工业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14.2推进“云雀计划”。对纳入“云雀计划”培育企业,培育期内县内年度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享受以下政策:(1)通过购买政府出让土地新增工业用地,高于出让土地评估价的,并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按照评估价的30%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通过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整亿元跨越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4)租用厂房500㎡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被纳入“云雀计划”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单体企业县内产值首次跨越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
14.3推进“新星工程”。对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县内产值达到规定增速的,享受以下政策:(1)通过购买工业地产新增生产用房,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5000万元跨越的,按购买实际成交价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通过其他形式以现金购买存量工业用地,规定时间内达到省定投资强度且产值实现5000万元跨越的,以评估价的10%(评估价和现金交易价从低原则)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3)租用厂房500㎡以上,按照每平方米每月5元补助,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被纳入“新星工程”培育的企业培育期内设备投资额补助在原来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对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其中对当年新建投产企业实现月度上规的,奖励企业15万元,对首次上规企业从上规第二年开始产值连续三年增幅保持在15%以上的,追加奖励30万元(招商企业、集团子公司除外),其中被纳入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统计的,纳入当年在原基础上再增加10万元。单体企业当年县内产值首次跨越5000万元,奖励3万元,其中已享受过销售收入同档次跨越补助的不再享受该档次补助。
14.4推进“凤凰行动”。对制造业企业上市挂牌、项目招引、引领发展、收购兼并、再融资、募投项目予以奖励。具体条款参见《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15.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企业评定为五星级质量管理企业的奖励10万。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浙江制造”认证并完成贴标亮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并完成贴标亮标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和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产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对列入省雄鹰培育计划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及以上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认定为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企业管理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引导亩均效益领跑,深入实施“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当年被评为省级、市级亩均效益“领跑者”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以及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项目国家、省同时获奖的就高奖励;对获得市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成长之星,一次性奖励5万元。
16.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对军品年销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军品销售额给予1%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新取得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取得一类、二类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取得A类、B类承制单位资格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提升资质等级,按新取得资质奖励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资质到期复评通过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取得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经认定为省级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7.支持企业参与产品标准制订。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权威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参与制定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当年主导制定并发布全国性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参与制定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评“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
18.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级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通过审核验收合格的清洁生产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水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无废工厂创建,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市级“无废工厂”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对当年开展固废收集贮存利用设施改造提升的,按改造投资额3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从事小微产废企业危废统一收集试点单位给予资金补助,每开展一家环保管家服务给予收集试点单位150元的资金补助(每年)。
19.依法依规淘汰低效落后产能。鼓励企业就地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对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升级或核减生产能力淘汰落后设备,列入县级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的淘汰设备资产净值的8%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环保技术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提升改造,经认定污染物排放优于功能区排放标准的,按改造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民营资本投资开发建设、改造提升的小微企业园,对当年新增省级认定的小微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星、四星、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国家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40 万元、60 万元、100万元。加快推进数字化示范园区建设,对列入市级建设年度计划并完成项目建设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每个园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级数字化示范园区的,每个奖励30万元,对当年晋级的小微企业园,实施晋级差额奖励。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对当年评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每个奖励20万元。
三、实施产业链协同创新战略
20.开展重点产业“卡脖子”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大交通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实施产业短缺技术、替代进口技术、“卡脖子”技术攻关,具体条款参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整机设备、成套设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首台(套)装备,在享受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地方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对当年认定为市级首台(套)的关键零部件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经验收通过,给予每项一次性3万元的补助;对通过验收评价的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
21.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具体条款参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2.鼓励构建“未来创新”场景。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具体条款参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0万元、4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
23.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具体条款参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4.加强区域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具体条款参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5.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积极助推高价值专利培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激励企业、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自主创新、协同创新、转化运用方面的作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一链条保护能力,具体条款参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实施“未来制造”战略
26.鼓励构建“未来工厂”场景。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建设一批未来工厂。企业实施基于人工智能技术、5G技术、新型传感技术、嵌入式控制系统技术、控制优化协同技术、通信网络技术以及精密制造技术的“未来工厂”项目,建设集统计分析、动态监测、预警预测、企业服务、指数发布等诸多功能于一体的“未来工厂大脑”决策平台,享受优惠政策。对于当年评为省级未来工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列入省级未来工厂培育名单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7.鼓励构建“未来总部”场景。支持上市企业、总部企业建设未来感、科技感、人文感以及低能耗相融合的“未来总部”大厦。总部企业面向综合业务需求,实施基于智能化开放创新、辅助智能决策、业务自动化的“未来总部大脑”项目,建设未来实验室、未来设计中心、运营管理中心的,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新昌县设立区域总部、研发总部的,享受优惠政策。
28.鼓励构建“未来园区”场景。对在高新园区建立独立的智慧政务、智能物业管理平台、智慧能源管理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建设主体,一次性补贴建设投资总额(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用及人力资本)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建成独立智慧物流平台并投入使用的园区物流企业,按其实际建设或改造升级费用的50%(不含购地费、购租房产费)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发展基于大数据智能、立体模拟等在线教育培训平台,对成功研发智慧型、数字型职业教育平台的服务商,根据其实际产出效果给予其实际研发投入3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29.落实深化减税降费举措。落实国家增值税改革措施,税负只减不增。抓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确保快速落地。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鼓励促进就业。
30.强化工业行业管理和企业管理水平提升。鼓励工业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有效促进行业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新注册工业行业协会,会员企业达到50家以上,协助政府部门完成行业治理、行业管理、行业提升等有关任务三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充分发挥工业行业协会作用,每年经县经信局考核并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工业行业协会(新注册的须正常运行三年以上),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深化制造业服务体系支撑,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扶持属地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码平台)建设。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高层和指导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干部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高质量发展、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等方面的高端培训,培训费用由县财政给予全额保障。
31.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具体条款参见《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32.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具体条款参见《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33.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信贷比例,每年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新增贷款额不少于新增贷款总额的30%,并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予以信贷倾斜。
34.完善企业服务机制。推进企业服务常态化,完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服务指导制度。对县级龙头骨干企业,由县领导负责联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变相许可,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企业数字化运营和社会数字化治理。
35.加强年度先进宣传。每年召开制造业发展大会,完善先进企业、优秀企业家激励机制,设置县长特别奖等奖项,在年度制造业发展大会上进行表彰奖励。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制造业企业的先进典型和突出贡献,宣传新制造业计划的各项行动和举措,凝聚全社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合力。
六、附则
36.亩均论英雄结果应用。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
37.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
38.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
39.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⑹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40.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我县现代服务业数字化、高端化、品质化、融合化发展,构建优质高效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
(一)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能力。对当年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质检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二)培育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对符合省、市发展导向且年度研发设计、物流系统、数据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投入超过300万元的在库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额给予2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工业、建筑业企业服务化发展,企业将其研发设计、技术平台、物流运输、投资服务、信息软件服务、售后服务等非主营业务分离并设立服务业企业的,经评定,新设立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保留其自有土地用途暂不变更,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从获奖次年开始连续三年,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15%的企业,每年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
(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对当年新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8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区域,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引进综合性服务平台,在平台运行首个年度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启动资金支持(计入当年补助资金总额),根据运作成效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年补助,补助一般不超过三年,运作成效特别显著的可延长补助年限。(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四)鼓励景区村庄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对景区村庄实现整村运营,签署整村运营协议,首次与村集体合作成立运营公司,并正常运营达一年以上,每年给村集体经济带来新增收入50万元以上的,给予运营公司新增收入10%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五)提升旅游景区质量。对新创建的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奖励20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奖励50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奖励30万元。3A、4A、5A级旅游景区通过复评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的,经验收,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六)支持发展“旅游+”“+旅游”和乡村旅游新业态。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文旅夜间消费聚集区经营主体最高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经市级相关部门认定,对新评定的省级示范级、创建级IP经营主体最高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七)加快发展研学旅游。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非遗研学游基地)、标准示范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研学旅游营地、基地参加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经认定,补助10万元。鼓励研学营地开发和推广研学游产品,对整体贯标、运营一年以上,“研学接待量”10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5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2万人次(过夜)以上营地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八)拓展旅游客源市场。绍兴地区内旅行社年度承接团队游览至少一个国有购票A级旅游景区的,年累计在3000(含)人次以上的,年终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0人次再奖励1万元;市内地接总量前3名且承接团队人次在4000(含)人次以上的,另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排名不足3名的,从高奖励。绍兴地区以外旅行社年度承组团队游览至少一个国有购票A级旅游景区的,年累计在1000(含)人次以上的,年终奖励2万元,每增加500人次再奖励5000元;组团总量前3名且组团人次2000(含)人次以上的,另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排名不足3名的,从高奖励。旅行社年度承接团队游览2个以上购票A级旅游景区(至少一个国有景区),并在县内住宿一晚,年累计达2000(含)人次以上,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年累计达3000(含)人次以上,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4000(含)人次以上,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0人次再给予1.5万元奖励,该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旅行社组织疗休养团队在新昌游览2个以上购票A级旅游景区(其中一个国有景区)。且在新昌疗休养定点单位住宿三晚以上的给予5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组团社优先。
鼓励支持市外工会来新疗休养,在新昌疗休养4晚5天的给予旅行社4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2晚3天的给予旅行社15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旅行社按协议输入境外游客住宿人数每年500(含)人次以上,并游览一个以上国有购票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元/人的奖励,每年1000(含)人次以上的,给予50元/人的奖励。
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200人以上的大型团队来新旅游,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汽车团、火车团分别给予补助1万元、1.5万元。对旅行社一次性组织国内500人(含)以上的“旅游专列”来新旅游并停靠,且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华东五省一市以外、以内的客源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旅行社组织自驾单次规模30辆(含)、100人(含)以上,在新住宿一夜(含)、两个正餐(含)以上并游览两个收费旅游景区(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当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万元。
旅行社全年承组游客定期开通绍兴市区域之外的“新昌旅游直通车”,并游览一个以上国有购票A级旅游景区的,单线50班次以上的,每条旅游线路给予旅行社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线80班次以上的,每条旅游线路给予旅行社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凡在国家级、省级知名媒体宣传新昌旅游的,分别按广告实际支付价格的30%、2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凡在省会城市的户外广告(含地铁、公交、机场、大型广场等)宣传新昌旅游的,按广告实际支付价格的2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著名品牌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自媒体宣传新昌旅游。对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用户,按合作协议,经申报审核,单一视频标注指定字样(如新昌旅游、新昌美食、天姥山居、天姥农味、新昌大佛寺、穿岩十九峰等),并播放量超过100万、点赞10万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微信公众号文章,其内容为新昌旅游信息的,并阅读量超过10万,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用户名(公众号)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九)支持推动“百县千碗”工程建设。对新评定“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旗舰店”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评定“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美食街区(小镇)”最高奖励20万元。
支持鼓励进驻杭州百县千碗农都城市厨房,进驻面积20~50平方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进驻面积50平方及以上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均分二年完成兑付。(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支持旅行社创强、创星、创收。对新评定的全省百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行社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千万元、2千万元、3千万元的旅行社(以经税务系统比对、审核的数据为准),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一)加强旅游人才培养。
对新获得中、高、特级导游资格的人员,分别奖励2000元、6000元、1万元;新获得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的,奖励1000元。对文旅系统讲解员比赛获得省荣誉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对参加国家、省举办的文化广电旅游行业技能比赛、旅游知识比赛获得名次的团体和个人实施奖励:国家级的奖励2万元,省级的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二)支持推动“百县千礼”工程建设。对经组织,在国家级、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金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逐级获奖的,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三)提升发展旅游购物业态。对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四星级旅游购物场所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四)支持推动“百县千宿”工程建设。民宿农家乐通过县级普通和特色精品评定的,运营一年以上且常年正常营业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4.5万元;对新评为省银宿级、省金宿级、省白金级旅游民宿的,另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省级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分级创建的,按提升级别差给予对应的奖励差额。对新评定的省五星级农家乐,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等级民宿连续两年营业收入(以经税务系统比对、审核的数据为准)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五)鼓励住宿餐饮评星创优创收。对新评定客房数100间以上的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五星级饭店,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升级按差额补足);三星、四星、五星级饭店有效期满通过复评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新评定为省级“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银桂级品质饭店”、省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省级“金桂级品质饭店”、全国“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对星级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酒店年营业收入(以经税务系统比对、审核的数据为准)首次超过3千万元、4千万元、5千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文广旅游局)
(十六)加大体育产业项目投资。对审计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绍兴市场馆经营与健身服务类、运动休闲类、产业创新类、体育奖励类项目(无投入要求),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七)鼓励创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项目。被新评为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八)鼓励举办重大体育赛事。对入围20大体育品牌赛事,一类、二类、三类分别补助80—100万元、50—80万元、30—50万元。主办省级及以上体育赛事活动,给予实际总投入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获评为十佳乡村体育赛事活动的,给予5万元补助。对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体育展会、体育论坛等活动,给予实际总费用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体育企业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相关会展,补助展位费金额的50%。(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十九)加大体育行业主体培育力度。对在全市起示范作用、体育服务类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主营体育企业、体育社团及体育俱乐部,分档给予当年营业收入5%-7%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新评为省级体育服务业示范企业、体育用品制造业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二十)加强安保服务品质。对寄递企业、保安企业当年自主添置单价6万元以上的X光机等安检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不超过30%给予补助,单件最高不超过6万元。对获得全省保安服务行业优秀会员单位、信用等级A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促进消费提质扩容
(二十一)鼓励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对当年新建或改造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投资额度不少于200万元的乡镇商贸综合体,给予实际运营单位20万元奖励。对开设24小时便利店的企业,给予每家门店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0%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新评为省级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创建主体,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二)鼓励城乡物流体系建设。对新建符合省“四好农村路”标准、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上的智能快件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网点的企业,每个网点补助0.5万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对企业新建设城乡集约化配送、公共冷链、现代物流供应链项目的,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开设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农副产品连锁冷链物流配送门店并配套25立方及以上冷库的,当年给予每家各5万、1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试点的企业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三)鼓励重点消费平台建设。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高品质步行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评为国家级、省级智慧商店的运营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四)加快发展首店经济。加快品牌首店(旗舰店)入驻。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在新昌开设旗舰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在新昌开设浙江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0万元;知名潮店网红店在我县开设绍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奖励5万元。促进品牌首店(旗舰店)集聚。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旗舰店)的商业综合体、特色步行街和夜间经济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旗舰店的,每引进一家奖励20万元;成功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开设浙江首店的,每引进一家奖励10万元;成功引进知名潮店网红店品牌开设绍兴首店的,每引进5家奖励5万元,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加强活动氛围营造。对在我县商圈、步行街、夜间经济集聚区开展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大型新品发布、时尚走秀、国际展会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宣传推广、场地租赁和场地搭建等方面费用给予50%补贴,单个活动或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同一主体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内新引进中国烹饪协会、中国服装协会新近发布的百强企业前50强对应品牌店铺且营业面积达到100平方以上的,给予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管理方每家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引进百强企业前10强对应品牌店铺且营业面积达到150平米以上的,给予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管理方每家店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商业综合体或专业运营的商业街区一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开设2000平方米以上的进口商品网点,符合条件的自正式营业起给予当年40万元、第二年30万元、第三年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二十五)鼓励商贸企业连锁经营和内外贸一体化。对有5家及以上直营门店的市级商贸流通业重点企业,在县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营连锁门店且实现县内汇总结算的,每新增1家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评为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培育企业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二十六)支持物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的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国家A级物流企业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评定为浙江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样板县的,对其营运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由交通行业资金补助。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城乡物流配送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新升格为规上物流运输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规上物流运输企业安装动态监控系统的,由交通行业发展资金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规上物流运输企业,新增运力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按每辆600元/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每家企业每年10万。规上物流运输企业按小升规前一年度实际数为基数,2023年和2024年给予新增部分80%奖励。(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十七)鼓励发展先进运输方式。对运输车辆10辆及以上的物流龙头企业,新增运力在1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按每辆600元/吨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限额每家企业每年5万。(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二十八)鼓励国际物流中心做强做大。被列入省和国家级重点物流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入驻国际物流中心的企业,2015年(含)前已有基数的按原基数50%作为新基数计算的新增部分,其他企业按原政策基数以上部分,2023年给予国际物流中心80%的资助。对入驻企业或经营业户,自来水用量按照商业与居民生活用水3:7的比例执行。按照税收管理规定,落实相应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税务局、县水务集团)
(二十九)培育壮大电商主体。对年网络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完成升限纳统工作的电商企业,首次申报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鼓励发展电商直播。对获得知名直播平台授牌或经评定的直播基地,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10间以上,年直播场次超过3000次,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一)鼓励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重点培育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基地、直播电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业等),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对新评为省级示范类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运营主体,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二)鼓励发展农村电商。对农产品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电商主体,首次申报分别奖励0.5万元、2.5万元、6万元、10万元。
年度网络销售总额10万元以上的涉农电商主体拓展农特产品的销售渠道,每年给予按年宣传推广费用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不超过三年。
对商务部门主办的各类电子商务培训推介、考察交流、论坛赛事等活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全额保障,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三)鼓励展会规模化发展。对展期不少于3天、标准展位数大于300个或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产业展会,根据标准展位数及展览面积对展会主办方分50万元、70万元、90万元、120万元四档予以奖励。自次年起,展位数或面积未升档,但展位数或面积较上届有10%及以上增长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础上,对新增展位奖励1000元/展位。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现代医药、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新兴产业有关题材的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30%予以奖励。对境外参展商不少于3个国家(地区)且国际展位或面积占总展位数或总面积20%以上的国际性展会,在分档提升奖励标准基础上提高2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四)积极引培知名会展项目和会展人才。对引进的、在市外已成功举办3届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展会,首届标准展位数达到400个以上,在第三十三项政策条款基础上给予主办方20万元奖励;对连续举办,展位数不少于首届的展会,每届增加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会展企业举办展会、当年度展会营业额达到8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展会营业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获得UFI认证的展会、展会机构及场馆,奖励30万元。场馆企业当年度承办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会达到5场以上,每增加1场奖励10万元,单个场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绍兴云展平台”上举办的线上展会,根据参展企业数、采购商数以及洽谈时间和场次,给予主办方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支持举办线下会展培训活动,符合要求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单位全额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五)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销。企业参加县外境内展销会(广交会除外),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补助5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实补助,每个企业同次参展补助展位不超过3个。(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十六)促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聚。对帮助引进海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产业园运营主体、服务机构,在引进机构运营满一年后,奖励2万元—10万元。产值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产值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入驻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免除房租;对未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机构,按企业规模、业绩给予连续三年的定额房租补贴,补贴标准分三档,分别为2万元/年、1万元/年、6000元/年。(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三十七)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品牌项目培育。对服务机构按其营业收入的3%予以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人力资源服务和产品创新的重点项目和优秀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应邀参加副省级以上政府部门主办承办的人才智力项目对接活动的服务机构,给予境内展位每个5000元、境外展位每个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三十八)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工引智。对为企业引进博士学历人才或年薪30万元以上人才的服务机构,人才工作一年以上,并根据人才的学历和薪酬情况,给予每人次5000元至2万元引才奖励,每年不超过20万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新昌企业招用首次来新产业工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按250元/人标准给予招工补贴。对服务机构组织参会人数100人以上的活动,给予每场2万元基础奖励,再根据人员到企业的就业情况,依法参加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给予绩效奖励,标准为:大专学历每人200元,本科学历每人500元,研究生学历每人800元,博士生学历每人1000元,每场最高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三十九)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成功创建等级医院的,按照获评的等级医院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综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专科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类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别按200万元、15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五、优化提升服务质量效益
(四十)强化品牌质量建设。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当年新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新获得“品字标浙江服务”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通过自我声明获得认证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当年新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销售于一体,集聚10家以上“老字号”授权品牌的“老字号集成店(印象馆)”,每家奖励最高30万元。当年新获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通过复评的“国家白金五钻级酒家”“国家五钻级酒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一)推进标准化建设。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四十二)支持服务业试点示范创建。对当年新评定的高能级、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创建的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冷链物流园区、物流园区提质增效试点的园区和物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四十三)提升企业亩均效益。深入实施服务业“亩均效益”领跑者计划,对当年被评为亩均效益省级“领跑者”企业的,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四十四)鼓励企业“下升上”。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月度新增企业年销售(营业)额达到相应额度的,给予额外奖励,其中入库当年批发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零售额超过0.5亿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6月底前完成月度新增的企业给予额外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五)支持服务业企业培大育强。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含互联网和软件信息服务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经信局)
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亿元、5亿元以上且增速达30%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5000万元、1亿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连续2年在库且均正增长,当年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且增速达20%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四十六)支持服务业项目建设。对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及以上的服务业建设项目(不含政府性项目、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自然人、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行业的国有企业),“下升上”的适用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旅游相关条款的适用主体包括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本政策由各责任部门负责申请受理、细则制订和审核兑现,奖励资金除体育业奖励补助事项外,均由县财政资金保障。
(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奖励主体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评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
新昌县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建筑产业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一)对当年施工资质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0万元;对资质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50万元;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的,奖励150万元)。
(二)对施工企业当年兼并行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兼并专业甲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50万元,兼并行业乙级资质设计企业的,奖励20万元;设计企业当年合并、兼并设计企业,并达到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标准的,奖励50万元。
(三)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建筑、市政公用甲级资质的企业,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
二、鼓励企业科研创新
(一)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200万元、40万元。
(二)对企业当年主导制修订并由有权机构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以第一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国家级、省级工法的,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业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QC成果一等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承建工程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浙江省“钱江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绍兴市“兰花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新昌县“石城杯”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二)对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勘察设计企业,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当年新获得绍兴市市长质量奖、绍兴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绍兴市质量管理标兵奖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由市级财政列支。对当年新获得新昌县县长质量奖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30万元;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对当年获得绍兴市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五)对获得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含总承包示范企业和专业承包示范企业,下同)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绍兴市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在外省市获奖参照执行。
四、支持企业发展建筑工业化和绿色建筑
(一)对当年新开工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项目,或整体(部分)实施钢结构装配建造的住宅(宿舍)项目,给予建设单位5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新开工整体(部分)实施装配式装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宿舍)项目,给予建设单位100元/平方米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的建筑业企业,奖励20万元。
(三)对生产的建材产品当年获得“中国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并达到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的建材生产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当年获评国家绿色建筑三星级、二星级评价标识的项目,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35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4%。分别奖励建设单位50%、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各25%。
(五)对所建项目当年获评国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认证的建设单位,按照实施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200万元)、8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50万元)和60元(单个项目奖励最多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且不超过建安费用的5%。(本条款不与绿色建筑奖励重复奖励)
(六)纳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计划的非公共机构的公共建筑和纳入老小区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设计和改造要求的,给予实施单位如下补助: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既有居住建筑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鼓励企业人才引育
(一)对引进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每人次10万元、20万元、20万元奖励。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业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 (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对当年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建筑奖”称号的高端设计人才且社保缴满1年的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30万元。给予当年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奖励20万元,给予获得“钱江杯”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奖励10万元,给予当年获得“兰花杯”的施工项目负责人奖励5万元。
(三)给予当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20万元,给予获得“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8万元,给予当年获得“绍兴市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项目负责人一次性奖金4万元。
(四)建筑业企业每培养1名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设备师或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奖励企业1万元,二级奖励企业0.4万元。每引进1名一级建造师在本县建筑企业注册,且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并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实施“引进来走出去”战略
(一)对引进的县外优质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实行“一企一策”。
(二)建筑企业在境内县外完成营业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2亿元(含)以上的、3亿元(含)以上的、5亿元(含)以上的、7亿元(含)以上的、9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企业25万元、40万元、55万元、85万元、115万元、145万元,在上述相应基准上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3万元。在境外按外经企业有关奖励政策执行。对当年完成营业收入10亿元及以上或外拓市场6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可按照《外管证》金额的1.5%预缴企业所得税。
七、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建筑业企业当年度营业收入在0.5(含)-1.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2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1.0(含)-2.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10%及以上,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奖励;在2.0(含)-4.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8%及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在4.0(含)-6.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8%及以上,一次性给予45万元的奖励;在6.0(含)-8.0亿元之间并同比增长8%及以上,一次性给予60万元的奖励;在8.0(含)亿元以上并同比增长8%及以上,一次性给予75万元的奖励。
八、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行业等国有企业)。涉及的“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为准。涉及产值的以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三)上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含市级政策和县级其他政策)的,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不重复享受对应的奖励。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县“14361”战略和“小县大科技”的定位,加快推动科技创新“新昌经验”迭代升级,全力打造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县域标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企业梯队培育
1.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对当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其中首次认定的企业奖励40万元,连续认定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中断后再次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规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或非高新技术企业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目录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每家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可提档一级。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
2.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配套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试验基地分别给予200万元、40万元奖励。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研发机构如为多家单位共建的,根据共建单位家数按比例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30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对在县政府统一规划地设立“飞地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租金补助,每家企业享受补助期限为5年,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统计纳统企业的研发支出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根据3%≤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4%、4%≤研发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奖励研发支出的1%、2%,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支出增长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在此基础上,鼓励上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按证监会最新行业分类或市经信局统计口径),研发强度超过全市上市公司平均研发强度1.5倍的,按超出1.5倍部分的8%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外资企业在新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研发补助政策。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优先推荐省级以上试点示范。
二、加大重大产业技术攻关
4.开展“揭榜挂帅”技术攻关。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装备制造等产业的“卡脖子技术”,持续推进创新全流程支持。通过“揭榜挂帅”并经省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项目验收通过后根据下拨资金的5%予以补助,同一项目不重复补助。县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开展“专精特新”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鼓励企业联合大院名校、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等通过“揭榜挂帅”进行科技攻关,经招标或择优委托,每年设立10个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通过后,对承担重大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奖补。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开展符合县重点鼓励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经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每年择优确定10个县级科技创新团队,对每个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
5.支持新产品开发新品种培育。对通过鉴定或验收评价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每项奖励1万元。加大农业新品种培育,对新通过省级认定补助5万元,通过省级审定补助10万元。
6.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引进大院名所共建创新载体。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省级创新联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对当年新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奖励200万元。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市县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7.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加快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和创业者,每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对通过省大仪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仪,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仪共享服务奖励,每台大仪奖励上限2万元,每家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8.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主动对接G60、杭州城西、宁波甬江三大科创走廊,按照“一轴相连,两翼齐飞,多点支撑”的空间布局,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加快推进新昌智造科创带建设,着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大力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政府主导建设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运行费用列入年度预算,对综合体的运营机构和入驻机构免收房租。对非政府主导建设,并列入省级综合体名单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9.推进创新创业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市级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奖励。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提高孵化服务水平类奖励同一年度获得的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深化科技大市场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技术市场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市场软硬件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评审通过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5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1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1.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当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大奖和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人(单位)减半奖励,其余不予奖励。对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第一完成人(单位)予以全额奖励,其余不予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
12.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每年择优评选1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0-30万元补助。完善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体系、多元化国际化纠纷解决体系,对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予以补助,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30万元,其他国家每件给予不超过15万元,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
13.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达标)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20万元补助。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和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五、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14.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合作。支持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加入国际科学研究、国际产业技术研发、国际标准制定等国际组织,对举办国际组织主办的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定期或永久举办的,三年内可每届一次性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院所、平台、协会、机构等举办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研讨和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县政府作为主办方(或承办方)之一,且经科技部门事先备案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额度一次性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
15.推进规上企业产学研全覆盖。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实施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评审通过后,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对研究生分院(培养基地)每年给予专项工作经费,并对来分院(培养基地)就读的研究生给予每人每年15000元的奖学金。鼓励在读研究生团队(不少于3人)到企业、研究院进行产学研合作(时间不少于1个月),经认定后按一定标准(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给予企业、研究院补助,专项用于研究生团队的生活补贴。鼓励企业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对成功创建县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点”的企业,经验收合格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6.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高校院所等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的,给予每家每年10-30万元的运行经费;设立技术转移联盟的,给予每家每年30-50万元的运行经费,以上各类转移中心运行经费均依据合同及考核办法拨付。
17.加强军民协同创新。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验收通过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营造良好创新生态
18.加大科技金融支持。设立专项风险补偿金,完善风险补偿办法,支持银行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与投贷联动业务,对企业获得的科技金融贷款,按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扶持,具体按照科技金融专项政策执行。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补偿、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加强科技金融,对入驻政府举办的科创平台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入驻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
19.强化科技工作导向。积极开展创新型乡镇(街道)建设,提高科技工作在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科技工作在省级园区工作的考核比重不低于30%,把科技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和园区主任述职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0.健全科研诚信体系。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对于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采取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收回资助经费(资金)、取消申请或参与科技活动资格等惩戒措施。
附则:规上企业如无研发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补助。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对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的补助,按照立项年度的政策执行。对亩均综合评价为A、B类工业企业按照10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C类的工业企业按照80%享受,对亩均综合评价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享受,首次上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除外;对工业企业亩均综合评价应评拒评的,不得享受政策。凡涉及与本意见同性质、同类型优惠政策交叉时,每个奖励事项只能适用对应的一个奖励条款,并按照最高和最优的一个条款享受,不重复享受。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⑹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
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支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考评。设置存贷款增量与增幅、制造业贷款、人才企业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及不良处置、社会贡献等考评指标,季度与年度考评相结合,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二)保险公司年度考评。设置赔款与给付、服务效率、社会贡献、社会责任、保险创新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三)证券期货机构年度考评。设置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创新业务、社会贡献等考评指标,按照考评结果确定优秀等级。
(四)制造业贷款激励。对企业投向先进制造、高新技术制造领域的项目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按《绍兴市制造业企业“长高长壮”专项激励政策》执行。
二、强化融资担保增信
(五)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放大倍数超过8倍时,出资人应及时进行资本金补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补偿比例为当年度担保实际损失的20%,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担保实际损失为当年度担保本金代偿额减当年度追偿金额(代偿额以法院判决、调解等相关法律文书为准)。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保费补贴,补贴比例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末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余额的2%。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增信服务,按不超过1%的担保费给予费用补贴(计算基数为担保保函额度)。
(六)落实尽职免责。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适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浙融担办〔2021〕1号)。
三、加快资本市场发展
(七)强化上市要素保障。对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定增项目所需的土地等资源要素全力予以保障,拟上市企业募投项目新增用地享受我县最新工业企业供地政策。
(八)激励上市核心人员。上市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列入“天姥英才”计划人才扶持政策范围的,享受住房、子女上学、落户等政策;对上市企业引进的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才,参照县最新人才政策E类人才标准享受优惠政策;对拟上市企业5年内引进的董秘、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才,在企业完成上市后,参照县最新人才政策E类人才标准享受优惠政策。
(九)推动股改挂牌上市。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对为实现企业上市或挂牌而实施的股改在企业完成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新三板挂牌或报证监局辅导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企业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国际人才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企业实现境内外上市的(包括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等海内外市场)根据首发融资额(人民币)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到800万元的奖励,首发融资5亿元以内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北交所含新三板挂牌奖励),首发融资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追加奖励100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800万元;通过买壳迁址上市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上市公司每分拆1家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奖励100万元,分拆上市主体享受同类上市挂牌奖励政策。
(十)参与招引项目上市。对上市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各类社会主体(国有企业除外)直接参与投资并推动县外项目落地,且五年内成功上市的,在首发上市后对招引主体奖励200万元(由落地项目方指定一个项目招引主体,并于项目落户注册前向县金融办报告)。根据项目招引需求,政府产业基金可配套出资组建基金。
(十一)深化企业研发创新。鼓励上市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在县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基础上,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亿元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按证监会最新行业分类或市经信局统计口径),研发强度超过全市上市公司平均研发强度1.5倍的,按超出1.5倍部分的8%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该奖励由县科技局负责兑现。
鼓励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争取科创板上市,对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上市前三年研发投入总额超过6000万元以上部分在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每超过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二)助力企业引领发展。鼓励上市公司依托产业优势布局创投产业园,或与市内外专业机构合作发展创投产业园,重点围绕“4151”计划的十大重点产业集群培育优质项目(经信局口径),对运行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每年给予运行机构(上市公司参股30%以上)运营费用补助200万元;运营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运营费用补助300万元。运营补助暂定5年。
(十三)支持企业并购发展。鼓励上市公司立足主业,结合新昌产业发展导向,开展境内外收购兼并。上市企业对外收购股份并实现并表的,根据上市企业当年度完成收购兼并成交总额给予奖励(以完成变更登记为准):成交总额超过10亿元(含)的,奖励300万元;成交总额5亿元(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成交总额2亿元(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收购实际控制人资产的,减半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直接融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股权再融资,按企业当年度融资总额的2‰奖励(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金额不纳入,发行可转债在办理转股手续后兑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实施企业共富计划。鼓励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助力扩中提低共富行动,将上市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作为推荐优秀董秘和优秀上市公司的重要指标。上市公司董秘被评为浙江省或以上、绍兴市优秀董秘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十六)做好募投项目保障。企业上市募投项目、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落地,在项目用地、用能、排污等要素供给及备案核准、安评、环评、消防等方面需求给予重点保障解决。支持上市公司建设投资项目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积极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预支)指标,项目主体亩均综合效益评价视同A类,享受相关政策。
(十七)建立上市绿色通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全程帮助拟上市企业梳理解决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立项报批、竣工验收、在建工程过户、权属证书变更、环保核查等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要求出具的税务、环保、社保、消防、安全生产、公积金、建设、国土、市场监管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要给予支持并及时办理。
(十八)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列入拟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相关执法部门要靠前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合规运营。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审慎、包容的原则,引导拟上市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名单的企业健康发展。
四、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所指拟上市企业指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达成上市合作意向并签订合作协议,经县金融办确认并报县政府核准的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情况,每年由县金融办对拟上市企业进行审核,并由县府办抄告确认。
(三)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新昌县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新昌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度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及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0万元人民币;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企业(项目)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对当年度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下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下服务业、1000万美元以下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和创新业态的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对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和省市县长项目工程的外资项目,在用地、环保、能耗、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综合扶持;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可以以幢、层为基本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的,分割、转让方案经审批,允许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的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外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民营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外资研发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与内资研发机构同等待遇,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按浙商务联发〔2021〕161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引导外资投向产业链薄弱的环节和技术领域。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少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负担,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实外资企业研发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含线上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助;对企业参加非市年度重点境外展会(含线上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补助,单个展位(9平方米)最高补助2万元,展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给予展位费60%补助,单个展位(9平方米)最高补助2.5万元,展会在RCEP成员国家的给予展位费70%补助,单个展位(9平方米)最高补助3万元。支持企业以“代参展”模式参加境外国际性展会,享受境外线下参展同等政策。以上同一项目均需扣除上级补助资金,每家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市年度重点展会(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且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10个展位5万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展会不超过30万元。
(八)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在我县设立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项目,在财政、土地、能耗、排放、金融等方面给予相应要素保障。对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当年度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予以鼓励。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
(九)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申请)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支持企业开展AEO高级认证(海关高级认证)。对当年首次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十一)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自营出口额3000万元至3亿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自营出口额达到3亿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重点鼓励。
(十二)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农产品出口。对当年度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营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度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自营出口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鼓励。
(十三)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对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首次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十四)支持加工贸易发展。对当年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速的企业,予以鼓励。对当年度加工贸易自营出口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予以重点鼓励。
(十五)支持进口扩量提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对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招商、配套活动及交易团等各项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当年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超出5000万美元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支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称号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六)鼓励开展服务贸易。根据企业类型、业务属性及业务情况,对服务外包离岸执行企业进行激励。支持服务贸易基地建设,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发展基地(园区)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七)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当年新开跨境电子商务B2C店铺且单店交易额达到3万美元或当年在主流平台(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亚马逊、速卖通、shopee、LAZADA、TIKTOK、eBay、wish)新开跨境B2B店铺且有出口实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开设独立站且有销售业绩的,予以鼓励。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利用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速卖通、亚马逊、全球贸易通、eBay、wish、shopee等平台开展境外推广,予以鼓励。
(十八)支持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园区,予以园区运营方一定补助。
(十九)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纳入海关统计(海关监管方式9710、9810项下)的年跨境电商出口额首次达100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予以鼓励。
(二十)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绍高校,给予资金扶持80万元。
(二十一)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按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十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补助一次)。
(二十三)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注册和国际认证。对年跨境电子商务网络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出口目的地国注册自有商标和开展国际认证的,给予核定(商标注册、国际认证)费用7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二十四)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一年且平台年度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
(二十五)支持建设外贸服务平台。对拓展业务明显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六)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资助5万元,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七)鼓励企业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实施跨国并购、开展品牌、营销网络等领域的境外投资:对企业境外并购项目当年度实际投资每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分档计算),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人民币5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设立具备营销接单、售后服务或仓储配送等业务的境外营销机构,实际投资在2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二十八)支持化解外经贸风险。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扩大“政府联保平台”覆盖面,对上年度出口500万美元及以下出口企业参加政府联保平台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全额扶持,对自行投保出口信保的企业(不限出口额)按实际支付保费的65%给予补助。对企业“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险的,给予保费50%补助。
(二十九)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有关案件应诉、发起或参与发起对外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企业或商协会,当年度所发生的律师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对终裁绝对胜诉案件再给予整个案件律师费20%的补助。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外贸预警体系建设,对通过年度确认合格和优秀的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
(三)对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事件)的,奖励和荣誉实行一票否决:⑴存在《绍兴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绍市委办发〔2016〕43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⑵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在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⑶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⑷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节能减排未达标的;⑸有严重信用(社会信用、金融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⑹发生重大逃税骗税行为的;⑺其他一票否决的情况。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市级政策和县级其他政策),或同时符合市、县两级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为平衡整个财政结构,对于权重较大的企业在资金兑付上,综合考虑其产值、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给予一次性兑现。
(六)本政策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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