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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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社会公众可以针对文件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意见请于该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县民政局,反馈意见请附建议人手机号码以便于联系。7日以后反馈的,在该文件档次制定中将无法采纳,但会在今后该文件再次修订时予以研究。
联系单位:县民政局,联系电话:86024314,传真86030719。
《关于征求新昌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意见征求稿》意见已于2023年3月21日至3月30日完成公众意见征集,共收到2条意见,以作相应答复!
新昌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决定修改新昌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补助管理办法,实施新的新昌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一)在新昌县内死亡,并在新昌县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均可享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1.本县户籍的居民;
2.在本县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本县户籍的学生;
3.驻新部队现役军人;
4.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5.在本县域内发现并在新昌县殡仪馆火化的无名、无主尸体;
6.常住新昌的残疾人。
(二)具有新昌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外地死亡并在死亡地办理火化事宜,但未享受死亡地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可享受新昌县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新昌县眠山开发有限公司先行办理支付后报县民政局核拨)。
二、免费项目及免除费用
(一)遗体接运
1.遗体接运费:工作时间本县范围内85元-300元;
2.殓尸袋(白布)25元;
3.抬尸费60元。
(二)遗体存放
普通遗体存放80元/天(3天内免费;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冷藏存放费用按实际存放时间计算)。
(三)遗体守灵(告别)
1.新昌县殡仪馆守灵厅场所租用费最高减免小厅一场次(5小时)费用,超出场次部分或大、中厅与小厅差额费用部分由丧属自理。
2.普通告别室120元。
(四)遗体火化
普通火化费330元;
(五)基本保障骨灰盒
提供价值200元骨灰盒1只,包括可降解骨灰盒(可用于抵扣馆内其他类别骨灰盒购置费)。
(六)骨灰安葬(放)
1.殡仪馆骨灰寄存费120元/年(1年内免费);
2.墓穴(位)费3000元(限县眠山开发有限公司所属骨灰堂、公墓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墓穴(位));
3.集中海葬服务费;
4.指定节地生态安葬纪念碑镌刻费。
(七)祭扫
代为祭扫服务费(限县殡仪馆或指定公墓、骨灰堂安葬(放)设施,清明期间免费代为集中鲜花祭扫)。
(八)特殊群体优惠购买公墓(限县眠山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公墓)
1.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等,基本型安葬和节地生态葬实行费用全免;
2.低保户,购买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墓碑墓材费及墓碑刻字费,按实际销售价的50%收取;
3.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购买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墓碑墓材费及墓碑刻字费,按实际销售价的70%收取。
(九)其他
对在指定地点实施骨灰撒散、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人员,按照《绍兴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绍市民事〔2019〕114号),给予一次性奖励。
除上述注明可抵扣费用外,其他免除费用不抵扣、不折现,超出部分由丧属自付。
三、申请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凭卫健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逝者户口簿原件或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证明;
(三)逝者为无名、无主遗体,需公安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四)具有新昌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外地死亡并在死亡地办理火化事宜,但未享受死亡地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政策的,还需提供死亡地殡仪馆相关收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五)非新昌县户籍的常住新昌人员,死亡者为在本县全日制学校就读的非本县户籍在读学生的,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籍证明材料各1份。死亡者为驻本县部队现役军人的,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材料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1份。死亡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供与本县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参保证明原件1份;死亡者为外来残疾人的,申请人还需提同时提供《残疾证》和有效的居住证明。
(六)特殊群体购买公墓的,向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填写《优惠政策购买公墓审批表》,经乡镇(街道)审核后,报经县眠山开发有限公司审批同意,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经费保障
减免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县殡仪馆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县民政局负责县域范围内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的实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管理,严格费用审核。
(二)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域范围内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的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发改局、公安局、卫健局、人力社保局、教体局、
市场监管局、残联、公共服务集团等单位及各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20号)文件中的附件4《新昌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补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如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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