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拒服兵役青年刘*杰实施处罚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3-03-09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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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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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各部门:

刘*杰,男,汉族,身份证号33062420001125****,新昌县南明街道人。2022年秋季自愿应征报名,参加体格检查和政治考核合格,符合服现役各项条件,经县定兵会议集体表决通过,并对社会集中公示7个工作日,于2022年9月1日由新昌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赴中国人民解放军31067部队参加新训。

刘*杰进入部队后不久,即以无法适应部队工作生活为由,多次向所属部队提出终止服役申请。虽经所在部队、新昌县人武部、南明街道武装部以及家人亲属反复教育劝导,刘*杰本人仍一意孤行,拒绝继续履行兵役义务。所在部队遂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对其给予除名处理并退回原籍。

刘*杰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的通知》(军动〔2018〕238号)之规定,决定对刘*杰作如下处罚:

1.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撤销刘*杰及其家庭义务兵优待,并处以5万元一次性经济处罚。

2.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和各相关单位共同实施,三年内不得录用刘*杰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县公安局在刘*杰个人户籍“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且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4.由县征兵办协调市征兵办将刘*杰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5.县媒体单位向社会公布刘*杰拒服兵役违法事实及被部队作除名处理和被县人民政府实施处罚情形。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