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30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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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县发改局
2023年5月19日,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作出了《关于天姥山景区入口游客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价〔2023〕12号)(以下简称《批复》),现将《批复》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完善景区旅游服务和接待功能,天姥山景区新增了天姥山景区入口游客中心停车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有效利用公共停车资源,优化景区交通秩序,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应新昌县诗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该批复。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1〕408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小型车: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免费;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2小时(含)的,10元/辆.次;停放时间在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的,15元/辆.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不再重复计算)。当天驶入且在上午8时前驶离停车场的不收费。
中大型车: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含)的,免费;停放时间超过30分钟不足12小时(含)的,20元/辆.次;停放时间在12小时以上至24小时(含)的,30元/辆.次;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出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免费停放时间30分钟不再重复计算)。当天驶入且在上午8时前驶离停车场的不收费。
小型车指载客9座以下(含9座)或总质量4.5吨以下(含4.5吨)或车长度小于6米的各类机动车;中大型车指载客9座以上或总质量4.5吨以上或车长度大于6米的各类机动车;绿牌车按照小型车收费标准。摩托车免费停放。
(二)明确未及事项按我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新发改价〔2012〕13号)执行。
新昌县诗路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请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须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具体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遵守有关停车场所管理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三)明确执行时间,自2023年6月19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新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科室:价格管理科,联系人:胡首峰,联系电话:860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