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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3- 06- 12 14: 57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为了进一步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关于政府信息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新昌县财政局各科室局、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

凡新昌县财政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新昌财政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主动公开内容和编排

1.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解读;

3. 县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4. 各项财政扶贫政策,有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和扶贫资金的分配结果;

5. 县财政局年度计划总结;

6. 公共服务领域中,有关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的财政补助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

7.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新昌县财政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查询功能;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机构等项目内容。

(三) 公开方式

新昌县财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新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为主要载体予以公布(http://www.zjxc.gov.cn/col/col1229361117/index.html)。同时,本机关还将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等载体予以主动公开。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新昌县财政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县财政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县财政局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受理部门

县局办公室专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处理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事宜。该办公室通信地址为:新昌县财政局办公室,邮政编码:312500,联系电话:0575-86026039,传真:0575-86049475。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县财政局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新昌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 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向县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新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地 址:鼓山中路118号

联系电话:0575-86026039

传真号码:0575-86049475

电子邮箱:xcczds@163.com

邮编:312500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新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现场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新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xc.gov.cn/col/col1229473106/index.html)“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可在新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依申请公开页面(网址为http://www.zjxc.gov.cn/col/col1229473006/index.html)选择相应单位提交申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新昌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查询”栏目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网上电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选填)。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县政府办公室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https://zxts.zjzwfw.gov.cn/wsdt/)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昌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新昌县财政局

2023年6月12日




信息来源: 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