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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 2023- 06- 12 17: 01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以下简称《条例》),本机关编制了《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信息内容分类和编排

按照“公开为常规,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本机关将对与行使职能相关的信息和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及纳税人的信息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组织机构、政策计划、工作动态、年度报告等类别。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指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县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查询功能;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生成日期、公开机构等项目内容。

二、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东昌西路28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7:00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30—17:30)

联系 方式:0575-86121582   传真号码:0575-86121502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departments&areacode=330600&xjlb=3),点击“我要咨询、我要投诉、我要举报、领导信箱、我要建议、查询评价、我要视频”相关栏目,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www.zjxc.gov.cn/col/col1229473006/index.html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新昌县市场监管局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机关部署,结合实际工作不断增加主动公开内容。

(二)公开内容

1.局领导信息及分工;

2.下属机构及主要职能;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4.年度财政预算、决算;

5.工作动态;

6.重点公开事项;

7.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8.其他需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 公开方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新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xc.gov.cn/col/col1229361143/index.html)向社会公开。另外,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予以公开。同时,在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设立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目录》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凡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本机关履职中获得的政府信息,可依法向本机关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将不予以公开。但经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0575-86121582,通讯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东昌西路28号,邮政编码:312500。受理时间:8:30—12:00 14:00—17:00 工作日(节假日除外;执行夏令时间,工作日下午办公时间为14:30—17:30。)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书写。

2. 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邮寄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东昌西路28号。

3.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新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信息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直接在网上提出申请。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现场受理地点领取或自行复制或从新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zjxc.gov.cn/col/col1229473106/index.html)“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网上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新昌县政府门户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栏目“网上申请”的“办件查询”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或网上电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处理程序与时限

1.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内)。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六)答复方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部分,并说明理由。

7.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不予公开范围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保障

依据上级有关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我县县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已纳入年度县政府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 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0600)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七、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信息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