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昌县博物馆(挂新昌县文物保护所牌子)是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新昌县博物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藏、保护、研究并向公众展示新昌县境内及邻近地区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传承、弘扬新昌优秀历史文化成果。 (二)承担陈列展览、社会教育等公益文化服务。 (三)开展文物征集、鉴定、登编、修复、保管、宣传出版、考古发掘等工作。 (四)承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相关的业务工作。 (五)完成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新昌县博物馆事业编制 14 名。设馆长 1 名,副馆长 3 名。 第五条 新昌县博物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新昌县博物馆党组织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单位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新昌县博物馆的干部人事由中共新昌县委宣传部和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共同管理;新昌县博物馆负责资产财务、业务运行和内部管理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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