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昌县图书馆是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 新昌县图书馆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开发、应用。承担古籍、民国文献和地方文献保护工作。 (二)承担全民阅读的推广工作,把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三)承担数字图书馆建设工作,开展书目检索、参考咨询、文献提供等信息服务。 (四)承担讲座展览、读者培训等社会教育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指导并联合全县各类图书馆做好读者服务工作。 (六)完成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新昌县图书馆事业编制 17 名。设馆长 1 名,副馆长 2 名。 第五条 新昌县图书馆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新昌县图书馆党组织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 动单位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新昌县图书馆的干部人事由中共新昌县委宣传部和新昌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共同管理;新昌县图书馆负责资产财务、业务运行和内部管理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 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昌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4 月 17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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